中国新闻

梅德韦杰夫提出的法案恢复了8年前被普京取消的州长直选制度。 梅德韦杰夫提出的法案恢复了8年前被普京取消的州长直选制度。

  据新华社电 俄罗斯国家杜马(议会下院)25日三读通过了总统梅德韦杰夫提出的有关直接选举州长的法案。

  根据该法案,州长候选人通过各政党提名或自荐产生,然后由该州所有公民进行直接投票。任何年满30岁、没有重大前科的俄公民均可成为候选人。

  但候选人需要通过两关:第一,如果总统认为被提名者参选可能对该地区的领土完整、稳定或人权构成威胁,则有权对该提名提出质询;第二,被提名者必须得到一定数量的该州各市议员的“信任签名”,以证明自己对该地区情况比较了解。

  由此产生的候选人可以参加州长直选,获得50%以上选票的人为获胜者,否则将举行第二轮选举。直选选出的州长一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不得连任两届。

  俄联邦委员会(议会上院)将于本月27日审议州长直选法案,然后再呈交总统批准成为法律。不出意外的话,该法案将顺利通过最后程序,并于今年6月1日正式生效。

  俄罗斯曾经实施过州长直接选举制度,但在2004年被时任总统普京取消。当时普京认为,该制度往往被地方黑恶势力所控制,成为煽动分裂主义情绪的工具。

  ■ 观点

  俄罗斯的“进步”还是退步?

  观察人士认为,恢复中断达8年的直选州长制度,主要是为了响应俄民众的政治改革诉求。几个月前,俄罗斯爆发了苏联解体以来最大规模的反政府示威,促使“梅普”多次作出政改承诺。

  分析人士说,通过恢复直选州长,俄政府希望平抑俄民众对缺乏政治权利的不满,安抚曾在几个月前发动大规模反政府示威的反对派。2004年普京取消直选州长制度时,就曾被批为“民主的倒退”。

  不过,这一看似“进步”的法案,25日在俄国家杜马表决时却遭遇反对派的抵制,杜马450位议员,只有237人投了赞成票,仅以微弱多数通过。

  反对派议员说不的原因,是因为俄各州州长虽不再由总统任命,但克里姆林宫、或是将在不久后走马上任的新总统普京,仍对新州长的选举保持了影响力。新法案规定,总统将有权与州长候选人、或者推荐候选人的党派协商。反对派称,这将使得反对派很难被推荐为候选人。

  杜马俄共议员安娜托尼批评说,根据新的法案要让一名反对派候选人成为州长,“那恐怕比一头骆驼穿过针眼还要难。”公正俄罗斯党议员米兹尼娜也批评新法案倒退到了“苏联时代”,因为那时所有的州长候选人都要获得苏共首肯。

  “这个法案的根本反映了政府对民众、对直选的畏惧。”米兹尼娜说。

  俄罗斯地域辽阔,由83个联邦主体组成,其中包括21个共和国、9个边疆区、46个州、2个联邦直辖市、1个自治州及4个民族自治区。(百千)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微博推荐 | 今日微博热点(编辑:SN047)
发表在栏目: 国际新闻

  本报记者 王东亮

  普通本科扩招之风将得到遏制。昨天,教育部发布《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今后公办普通高校本科招生规模将保持相对稳定,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将成为一项基本制度,不给本科生上课不得聘为教授。

  高校可自设本科专业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张大良表示,根据《意见》,今后公办普通高校本科招生规模将保持相对稳定,高等教育规模增量主要用于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以及扩大民办教育和合作办学。

  今后,省级政府将可审批设立专科院校,审核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硕士学位授予点和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点。高校将可自行设置本科和高职高专专业、研究生二级学科,有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自行增列博士、硕士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对连续两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可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

  高校教授有望拿年薪

  记者了解到,《意见》提出把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将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作为教授聘用的基本条件,让最优秀教师为本科一年级学生上课。鼓励高校开展专业核心课程教授负责制试点。倡导知名教授开设新生研讨课,激发学生专业兴趣和学习动力。

  今后,高校将改革教师遴选、考核与评价制度,实行聘用制,探索年薪制,激励教师把主要精力用于教书育人。同时,学院内部将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扩大学院教学、科研、管理自主权。

  新闻链接

  严查武汉理工大廊坊硕士班造假案

  昨天,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司长郭新立做客人民网,回应武汉理工大学申请硕士学位材料造假案。他表示,从媒体上得知有关报道后,教育部立即要求武汉理工大学查清事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假行为。教育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和在职攻读学位工作的管理,以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武汉理工大学近10年来,通过廊坊硕士班向百余名无资格入学的学生授予了真实硕士学位,并通过教育主管部门的层层复查复审环节。武汉理工大学表示已启动对经济学院廊坊硕士课程班办学情况的全面调查,如认定已获硕士学位人员存在造假行为,学校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微博推荐 | 今日微博热点(编辑:SN025)
发表在栏目: 中国新闻
漫画:事业单位改革 漫画:事业单位改革

  本报讯 一份涉及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4000万“事业人”的改革文件,昨天由新华社对社会正式公布,这意味我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试点和探索整整20年后,正式开闸。意见明确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整体思路框架和改革的时间表,其中,5年内事业单位将剥离行政和生产经营的职能,而其公益服务职能将进一步加强。

  据了解,这份名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文件已于2011年3月1日印发,昨天由新华社首次对社会公布。

  意见称,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有统计表明,我国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共计3000多万正式职工中,教育、卫生和农技服务从业人员三项相加,占总人数的3/4,其中教育系统人员即达到一半左右,另有900万离退休人员,总数超过4000万人。

  因此,这份关系几千万人利益的改革方案,一经发布,即引发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意见对事业单位改革进行了总体设计,明确其推进改革的总原则,即“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其目的则是,“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鉴于事业单位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意见将总体目标时间设定到2020年。届时,将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而今后5年则是专家眼中的“阵痛期”,要将最艰难的清理分类问题放在5年内完成。意见明确,5年内,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这意味着,占事业单位约20%比例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都将在5年内完成从事业单位中的剥离。同时,意见明确,今后不再批准设立这两类事业单位。

  此外,对于事业单位的“主力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5年内要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总体解读

  剥离“两头”留下公益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思路还是一如既往,但是从此次中央对于这一思路的具体实施措施上来看,其突出了一个主导理念,就是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

  在汪玉凯看来,实际上,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就是将当下有的事业单位上承担的行政职能和生产经营职能剥离出来,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为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这两部分占整个事业单位的20%。剩余80%的事业单位是从事公益服务,对这一部分要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而他们也将是未来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

  事业单位存在三大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意见明确了事业单位存在的三大问题:

  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

  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

  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

  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吴江此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事业单位没有为纳税人提供最完美服务产品。“因此对于事业单位的改革当然是非改不可了。”

  □分类步骤

  第1步:撤并

  具体举措: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

  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第2步:分类

  具体举措: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第3步:细分

  具体举措: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北京情况

  清理工作基本完成

  北京市现有事业单位约1万个,编制近53万名,而且还有一定数量的空编。

  北京早已打响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第一战”——冻结北京事业单位总量与事业单位编制,禁止新增。同时提出,事业单位改革期间,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严禁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期间,不再新增事业单位,不再新增事业编制。清理工作于2012年2月基本完成。

  □记者观察

  事业单位改革20年终破冰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按照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

  时至今日,这一分类推荐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思路没有变化。只是20年间,有关这一思路的实践历程确属磕磕绊绊,也曾一度遇到瓶颈。

  实际上,早在1991年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试点亦随之启动,“但20年过去了,可以说根本没有启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

  的确,事业改革到2000年以后才开始有所动作。中央相继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以及明确了聘用制度等相关政策规定。

  一位参与制定改革方案的官员坦言,分类改革本身就困难重重。尽管从单位性质上看,要进行分类划分并不困难,但由于所有事业单位都与政府行政机关有着密切的关系,为平衡和照顾各方利益,要进行公平有效的划分争议极大。

  党的十七大召开以后(2007年),推进改革的步伐加快。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方面均有相关制度文件出台。而关注度最高的养老问题,则被视作事业单位改革的“深水区”。

  早在2008年初,国务院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试点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及分类改革。然而,这一改革方案受到以教职工为代表的事业单位从业者的反对。其集中表现在,因改革设计方案使得退休金待遇差异较大,以高校教职工为代表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内,掀起了一股提前退休潮。

  种种尴尬面前,分析普遍认为,有关部门及全国各地对这项艰巨的改革任务,仍未做好准备。

  对于这些“准备”,人社部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吴江提出其总体思路是,要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建设放在前面来做,实现事业单位聘任制、绩效工资和岗位管理,由此来推进改革。

  2011年11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即解决了上述问题。其在实行事业单位员工岗位聘用制、绩效考核、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做了相关制度建设的规定。如条例拟明确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

  在种种铺垫条件几近成熟之时,如今这份事业单位改革顶层设计和实施方案兼具的指导意见问世,被舆论视为对事业单位改革实质破冰。也因此,公众公众对其实施寄予厚望。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孙乾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微博推荐 | 今日微博热点(编辑:SN014)
发表在栏目: 中国新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哪些内容最值得关注,能否加速一直以来“雷声大、雨点小”的事业单位改革?将事业单位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而公务员仍在享受数额更高的退休金,会否使社会产生不公平感?……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学者。本报记者李柯夫 长沙报道

  过去就是因为把关不严,将许多根本不应纳入事业单位的部门纳入了事业单位管理,直接导致事业单位量大面宽。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汪玉凯

  养老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都要形成统一的制度,不能形成“双轨制”。

  ——湖南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王学杰

  “公务员不能成为特殊利益群体”

  潇湘晨报:中央多次强调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但一直进展不大,原因在哪里?

  汪玉凯: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进行了10多年,但进展一直不大,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没有一个像《指导意见》这样的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

  长期以来,事业单位改革因为涉及多个部门,比如人事制度改革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分配制度改革由人事部门牵头,各部门各自为政,导致改革进展缓慢。中央发布《指导意见》是战略性规划,我相信后续不断会有具体措施出台。

  王学杰:事业单位改革进展不大,主要原因在于部分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过损害普通职工利益的情况,这使事业单位人员心有余悸,害怕失去过多的利益,特别是养老制度改革。

  因此,要从政策上给事业单位人员明确交底,特别是应当同步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这样才不会使人产生不公平感。要大幅度提高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特别是企业退休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养老金,使其与所作的贡献相当。

  此外,还应当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工作人员,养老金都要与本人的贡献挂钩。我这里特别强调,国家公务员应当视同普通职业,不能在改革中成为特殊利益群体。

  “部分单位可能出现提前退休潮”

  潇湘晨报:《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应推进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事业单位,包括高校、医院等,全部要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汪玉凯:是这样的。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总体要求,估计部分单位还会出现提前退休潮,以享受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有些单位甚至可能出现技术骨干的流失。但这些都是改革中的问题,我认为通过市场可以实现资源重组,老百姓未来可以享受到更优质的教育、医疗资源。

  王学杰:我认为高校(公立)、医院(公立)等应当划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应当推向市场。否则教育产业化、医疗市场化等会再次出现,最终会让老百姓上不起学、看不起病,教育、医院会成为有钱人的“天堂”,社会会更加不公平。任何国家公共教育和公共医疗都是政府的责任,政府不能把高校和医院推向市场。

  养老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都要形成统一的制度,不能形成“双轨制”。目前,欧盟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有一个动向值得关注,就是强调公务员与其他任何职业没有什么实质的不同,只不过是被不同的主体雇佣。因此,公务员也没有终身制,可以与其他职业一样公开考试聘用,也可以与其他职业一样自由流动,公务员退休也一样进入社会保险轨道,这实质上破除了100多年前确定的公务员“终身任职”原则。我国深圳市试行公务员聘用制,也反映了这种改革的要求。

  “分类”不能重蹈把关不严的覆辙

  潇湘晨报:事业单位改革涉及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各个层面,您认为最难、最迫切需要改革的地方在哪里?

  汪玉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际上最难的还是“分类”,过去就是因为把关不严,将许多根本不应纳入事业单位的部门纳入了事业单位管理,直接导致事业单位量大面宽,达到120余万个单位。可以说能否科学分类、成功分类,将影响到此次事业单位改革的成败。

  王学杰:最为紧迫的应当是人事制度改革。目前,我国出现了年轻人千方百计“挤进”机关、事业单位的现象,原因是这里还有“铁饭碗”,在人才招聘过程中,种种暗箱操作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就需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行阳光招聘、公平招聘,形成公正的用人制度和环境。只有这样,才会有力地促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否则,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可能成为有权势人物安排子女亲属的地方,形成所谓“集体世袭”现象。

  潇湘晨报:《指导意见》提出,为平稳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这是否说明带有生产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市场竞争力先天不足?它们该如何面对未来的激烈竞争?

  汪玉凯:这些单位过去靠政策照顾,基本没有市场竞争压力,其竞争力肯定要打折扣。对于这样转制过来的企业,要想不被市场淘汰,只有树立市场意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近些年,像出版、报纸等行业的转制就取得了较大成功,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形成了企业集团。

  王学杰:把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这是坚定不移的方针。本来事业单位应当是“公益性”的,在国外一般称之为公共部门,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微博推荐 | 今日微博热点(编辑:SN021)
发表在栏目: 中国新闻

记者张贺

国家版权局网站3月31日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开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据介绍,自2011年7月13日正式启动的本次修订,是对《著作权法》的首次主动修改。一些法律界人士和著作权人认为,本次修改的最大特点是使《著作权法》更具实际操作性,对于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比如,本次修改增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范围和力度。但是,对于法定许可范围、侵权赔偿标准和著作权集体管理,一些著作权人认为修改草案和他们的愿望仍有一定差距。

争议:法定许可范围

权利人担心范围过宽,专家认为要考虑使用者、传播者和公众的共同利益

一些著作权人认为,修改草案中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仍然过宽,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打击侵权。所谓法定许可,就是使用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就使用其作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教科书编写出版、报刊转载、录音制作、电台电视台播放等五类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法定许可的本意是要促进作品传播,但在实际运作中,著作权人却因此丧失了获取报酬的权利。正如国家版权局在关于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中所指出的那样:“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二十年的实践来看,基本没有使用者履行付酬义务,也很少发生使用者因为未履行付酬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权利人的权利未得到切实保障,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比如,我国许多文摘类报刊大量转载、摘发他人的原创作品并以此牟利,但能够得到稿酬的作者少之又少;更有甚者,转载后不署作者姓名,或另外署上一个毫不相关的名字,这种侵权行为近年有愈演愈烈之势。据不完全统计,在万余家报刊中,主动交纳转载稿费的不足10%。因此,有专家建议取消法定许可制度。

但国家版权局认为,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制度功能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如教科书使用作品),目前该制度不成功的原因在于付酬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的缺失。因此,草案对法定许可制度着重从这两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增加了关于法定许可必须事先备案、及时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付酬和指明来源等义务的规定,如使用者不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课以行政处罚。

有音乐界人士认为,修改草案中的第四十六条不妥,该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他们认为,这是“给侵权者打开了方便之门。”

但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认为,权利人的理解并不全面,“打个通俗的比方,如果没有这一条,《青藏高原》就只能由李娜一个人唱,其他人都不能唱,这样就对吗?如果这样,广大词曲作者就无法通过扩大传播来获取更多收益了。”

“第四十六条有明确的前提条件,权利人要把四十六条和四十八条结合起来看。《著作权法》不是仅仅保护著作权人的法律,不能只从权利人的角度看问题,还要考虑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李明德说。

争议:侵权赔偿标准

提高标准“是个重要胜利”,但专家建议增加赔偿金额“最低下限”

对于侵权赔偿标准问题,修改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参照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均难以确定,并且经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应当根据前两款赔偿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这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修改草案将赔偿金额从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并确定两次以上故意侵权者要赔偿一至三倍数额,这对于广大权利人而言是个重要胜利。”

李明德说,我国著作权保护长期以来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难以真正对侵权盗版形成威慑和遏制。因此修改草案加大赔偿金额很有必要。但他同时建议,应该增加处罚金额的最低下限,“否则100万元以下,1000元也是以下,100元、50元也是以下,不规定一个最低限额,比如1万元,不利于权利人维权。”

争议:著作权集体管理

权利人担心“被代表”而难保权益,专家建议暂缓设立延伸条款

本次修改草案中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向非会员延伸的有关条款也引起不同解读,特别是第六十条和第七十条引起很大争议。按照这两条规定,即使权利人没有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使用者只要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了报酬,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在栏目: 文化

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既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具体形式,也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方式。近年来,举报的范畴不断扩大,作用日益加强,社会效应也广泛延伸。近日,正是因为民间文保人士曾一智的实名举报,才揭开了“刘老根会馆”涉嫌破坏文物的冰山一角。

可是,举报人曾一智近来有些心神不安,主动找到媒体希望报道,“是因为我发现自己的信息被透露给了被举报人”,“如果不通过媒体报道此事,一是无法对破坏文物的事情进行制止,二是我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曾一智的担心并非空穴来风,此前因为保护文物,她在拆迁现场被殴打过两次,相机被抢过三次,恐吓信、恐吓电话、被跟踪就更多了。

有类似经历的举报者并非曾一智一人。现实中,举报,成为一种高危行为。这不仅影响了公民举报的积极性,制约了举报权的行使,而且阻碍了国家事务的顺利进行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剥开表象我们发现,其实质在于我国目前举报人保护制度的软弱。这种软弱,一方面表现在没有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和专门的保护机构。虽然保护举报人的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但“龙多不治水”,在实践中,这些法律法规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容易导致职责不清,“保护”“登空”;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对泄密者和打击报复者的惩治缺乏威慑力。尤其是对泄密者,《信访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以看出,这项规定相当的“温柔”。而举报人遭受到打击报复的严重后果,很多与被举报受理机关“出卖”脱不开干系。如果被举报人根本就不知道举报人是谁,何来的打击报复?所以,“泄密者”在举报人被打击报复案件中,是一个“关键词”。

弥补我们立法领域的明显缺陷和疏漏,建立完善的举报人保护制度,有很多成熟的国外制度可以借鉴。香港特区的廉政公署平均每年有近3000宗贪污举报,由于实行严格“单线联系”制度,至今没有举报者因资料外泄而遭报复。美国“水门事件”中的关键线人“深喉”,直到2005年当事人临终前自己说出真相,才最终揭开谜底。这也得力于美国举报人保护法律。

保护举报人就是保护“社会的良心”。回到“刘老根会馆”事件,举报人曾一智两次举报,随后均接到被举报人电话,称要“沟通”,明眼人可知,这多半是有“内鬼”作祟。我们不禁要问:谁是那个泄密的“内鬼”?

发表在栏目: 文化

  中广网北京8月24日消息(记者张华杰)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今天(2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一般说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制度是贯穿诉讼活动始终的重要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证据制度主要作了四方面的修改:

  第一个方面是完善了证据的种类和证明标准。草案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也就说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页等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草案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经过司法机关的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判案时,要求“证据确实、充分”。在实践中不好把握这一条,草案认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二是定案的证据都要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个方面的修改是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第三个方面的修改是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问题比较突出,这样影响了审判公正。草案规定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拒不作证情节严重的,可以拘留。证人作证的费用、误工损失,由财政保障。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免除了作证的义务,因为法律规定,凡是知情者都有作证义务,他们不会被法院强制出庭作证,但是可以自愿作证或者以书面证言等方式作证。

  第四个方面是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规定证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予以保护的申请。

  现实中,产生刑讯逼供的一个直接原因就是,刑讯逼供得到的证据可能会被法院采纳。草案明确规定:公检法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根据草案的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口供、证人证言等不能作为证据;违反法律收集的物证、书证,如果是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作为证据。另外公检法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在实践中,很多刑讯逼供出现在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看守所之前,草案因此就规定,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最晚不得超过24小时,在看守所的讯问要录音录像。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发表在栏目: 中国新闻

  中新网北京8月24日电 (记者 周兆军)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采用刑讯、体罚、虐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表示,这一规定是为了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郎胜说,为进一步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针对司法实践中这类行为多发生于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况,草案规定:在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草案还规定了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技术侦查、秘密侦查等措施进行完善,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技术侦查。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完)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发表在栏目: 中国新闻

权力能否受到有效制约,关键在于统治权力与国民权利这两者孰为“制度之本位”

文 |王毅

鲁迅说:“凡有一件事,总是永远缠夹不清的,大约莫过于在我们中国了。” (《热风·不懂的音译》)本文要说明的,就是一个看似“永远缠夹不清”的问题,即中国传统制度中,权力的专横是否能够像宪政“法治”(ruleoflaw)体系中那样受到有效限制?或者说中国本土制度文明到底能否产生有效的“权力约束手段”?随之而来就有一个莫大的疑问:近代以来中国学习宪政而期望走向法治社会,这是否是必须的选择?

雍正皇帝手书对联中的矛盾

上述问题涉及法律史和制度史的许多症结,长期以来聚讼不已,这些争论的背景在本文这样的通俗短篇中无法展开,但因问题直接决定我们需要选择怎样的制度方向,所以又应该有大家易懂的简明回答。于是本文不妨从一个醒目的例子入手而进入讨论,即图一所示清雍正皇帝以手书对联而申明的政治准则:“惟以一人治天下;岂为天下奉一人。”

这副对联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以短短十四个字概括出一个庞大国家政体的基本理念。而更需要留意的是:其上联申明的原则与下联内容有着明显的矛盾,因为上联强调一切国家权力只能集中在最高统治者个人手里;而下联却以疑问句表达否定判断:如此集权岂是为让天下亿万百姓来侍奉最少数权势者!

于是读者要问:在一个高度成熟的庞大文明体系中,为什么其基本制度法理却看似如此抵牾?

中国传统制度之性质的歧见

上述矛盾涉及中国传统制度深层的症结;而本文开头的疑问也与其直接相关。因为如果你只看此楹联的上联,必会断定这个制度的核心准则即是专制,于是近代以来国人对宪政民主的选择应属毫无争议,比如梁启超总结中国历史时曾断言:“专制政体者,实数千年来破家亡国之总根源”(《论专制政体有百害于君主而无一利》),而“专制政治之进化,其精巧完满,举天下万国,未有吾中国若者也。”(《中国专制政治进化史论》)又如严复向国人介绍中西法律制度巨大区别时剖析了中国传统制度诸多特点,其中最显著的是:“国君则超乎法之上,可以意用法、易法,而不为法所拘。夫如是,虽有法,亦适成专制而已矣!”(严译《法意》案语)

但是如果你只看此楹联的下联(它显然包含了“民本”等传统理念),结论可能就会掉转过来,甚至赞同钱穆等人所反复申说:中国制度传统乃《礼记》所谓“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而决非皇帝一人说了算,所以不是专制;因此中国应该固守自己的制度理路,而近代以来向西方学习宪政、法治和民主,这是对自己固有良治模式的“妄肆破坏”。钱穆原话是:“中国政制所由表达之方式与机构,既与近代欧人所演出者不同。故欲争取民权,而保育长养之,亦复自有道。??若复不明国史真相,妄肆破坏,轻言改革,则又必有其应食之恶果在矣。”(《国史大纲》)

其实钱穆的意见并非偶然,因为即使梁启超那样曾经矢志以民主宪政取代中国专制体制的人物,目睹“一战”对欧洲的大破坏之后也是一反初衷而返身颂扬本土制度传统:“政治上自由、平等两大主义,算是我们中国人二千年来的公共信条。??中国人民治主义的根柢,只有比欧洲人发达的早,并没比他们发达的迟;只有比他们打叠的深,并没比他们打叠的浅。我们本来是最‘德谟克拉西’的国民。”(《辛亥革命之意义与十年双十节之乐观》)

那么为什么如雍正楹联所示,看似非常矛盾的两个方面并存于中国制度的核心?而上述对中国政体性质的歧异定义中,哪个更有道理?

雍正皇帝楹联中的上联内涵

对此疑难的讨论固然可以极尽复杂,但如果看透其本质答案就相当简单:“秦制”创立的“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史记·秦始皇本纪》)一旦作为制度建构的终极目标奠定下来,就成为两千年未曾改变的基本方向,晚清思想家郑观应宣传变法时说:对“秦制”明里暗里的承袭造成历代中国的无数制度灾难,并由此使其在近代以后被西方超越(“汉魏而还,人主喜秦法之便于一人也,明诋其非,暗袭其利;凌夷而肇中原陆沉之祸”)。更根本的是,“秦制”一旦通过一系列制度路径建构起来,就成为一种具有异常强大生命延续能力的机器,即如德国哲学家雅斯贝斯说:“一旦建立了独裁制,便不可能从内部把它消除。??这部机器几乎自动地保持它自己。”(《历史的起源与目标》)

而这始终作为体制大厦之核心的专权原则,就是雍正楹联上句的基本内涵。尤其越是近代以后世界走上“以权力约束权力”之宪政法治道路之时,中国这边就越要拼命维系“惟以一人治天下”。比如笔者以前札记中提到嘉靖皇帝,就是用“廷臣时有诛戮”等酷虐手段来保证自己“威福自操”(归有光《上高阁老书》);又如康熙皇帝将“天下大权,唯一人操之,不可旁落”的专权原则,作为国家政治第一要义而竭力强调(见《清圣祖实录》卷二百五十九)。

再举一例公开表述:北京紫禁城乾清宫西侧弘德殿东室内,也悬挂雍正手书“惟以一人治天下;岂为天下奉一人”;而其明间张挂的,是与雍正格言相互印证的乾隆皇帝手书楹联,其横额是:“奉三无私”,上下联是:“二典三谟,法尧舜之道;五风十雨,协天地之心”---什么是“奉三”?原来这是用《礼记》中“天子者与天地参。故德配天地,兼利万物,与日月并明”的典故,其中“参”是“叁”的通假字,“与天地参”意思是:君主权力与天地并列为整个宇宙中叁项最崇高本体!

可见至“秦制”两千年后的18世纪,中国统治者仍在强调:这个制度的核心就是崇奉统治权力为无上之尊。

雍正皇帝楹联中的下联内涵

说明了上联内涵,再看下联。

我们说“秦制”对于中国制度史的第二项重大意义,在于它通过这个王朝极其短命的悲剧而揭示:横绝四海的无限军力和权柄、积山盈海的权力财富、无数的让人心惊目眩的“权力形象工程”、令举世胆寒的专制控制和严刑酷法??,这一切统治者希望“子子孙孙永宝用”的权力手段和权力暴利,都不可能因其一度的无比强悍辉煌就从此坚如磐石,相反越是榨尽一切制度资源而实现统治者的“肆意极欲”,其覆灭之迅速和惨烈就越是惊人,即后来《阿房宫赋》所慨叹的“楚人一炬,可怜焦土。”

于是那些希望将“惟以一人治天下”之政体传于万代的统治者,只要他们具备起码的明智,就不能不思索避免重蹈覆辙的办法;而且随着秦汉以后“周期率”的不断重演,后来统治者对于这个制度所能提供和所能允许的一切“制度免疫手段”(亦即“权力约束手段”)也就越来越谙熟于心,这就是我以前诸篇“法律史札记”从许多角度提示的制度现象:汉代以后很多统治者为了长治久安,都比较自觉地提倡恤民、崇贤、戒奢、纳谏、为公、君臣合德、以公执律、修德慎狱等一大套准则,他们充分意识到:“权力的长效收益”除了需要永远维稳“惟以一人治天下”之外,也不能不多少顾及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平衡,而权力者一味“肆意极欲”则势必导致包括统治阶级在内一切社会成员的灾难。这套体会的长期历炼就积淀出一套颇显睿智开明的有关“善政良序”之政治哲学体系。

因此,雍正楹联的下联内容并非特意的伪善,相反它同样是中国制度学的重要内容。

“制度本位”铸就了善政与专制之间的博弈结果

雍正楹联之上联与下联的两大原则既然皆有其深刻根源,于是问题是:两者间的博弈究竟按什么轨迹发展?其结果会怎样?造成如此结局的原因又是什么?

其实这结局早已注定,因为维系对权力的垄断(“惟以一人治天下”)乃是整个制度高于一切的终极目的,而限制权力以或多或少顾及其他社会阶层的利益,则不过是为了维系终极目的之附属手段---中国“民本论”的旗帜性主题“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话虽重视“民”之能量,但其出发点却始终是“舟”(统治权力)的安全而不是“水”之立场:当水能“载舟”时固然应该凭借其力量,但如果“舟”因为本身痼疾而有倾覆之虞时,水也就成了最危险、最可怕的颠覆性因素,于是权力者对其的态度和手段就只能是“王法伺候”,即《左传》中定义的“以刑佐民”(“佐”在这里是治理的意思)。

所以权力能否受到有效制约,关键在于统治权力与国民权利这两者孰为“制度之本位”!而对于这个问题,中国传统制度的设计者们早早就已确定不移:

君者,仪也;民者,景(影)也,仪正而景(影)正。君者,盘也;民者,水也,盘圆而水圆。??君者,民之原(源)也;原(源)清则流清,原(源)浊则流浊。(《荀子·君道》)

以人随君,以君随天。??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春秋》之大义也!(董仲舒:《春秋繁露·玉杯》

而既然统治权力是法权地位极大地高于国民权利的“制度本位”,于是屈抑民权而张扬权力威势(“屈民而伸君”)就是最基本的制度方向;而且越到了其制度晚期,这一抑一扬之间对比之悬殊就越是惊人。

“权力本位”使一切权力约束手段终成橡皮筋儿

“以权力为制度本位”千百年来的日益根深蒂固,使得善政良序在对权力专横和权力暴利的博弈中,与生俱来就屈居弱势、甚至如本文图二所示那种被弃如敝屣的地位。而善政良序任何的一时风光,甚至如雍正楹联那样昭告天下,也都远远不足以抗衡权力的专横本质与权力暴利驱动下无处不在的日益疯狂,其例子我以往的经济史札记和法律史札记中举有许多,比如不论历代国家法典如何反复明令禁止官府仗势陷害无辜和贪黩聚敛,但这类黑幕反而成为各级司法和行政的常态;再比如历代衙门都可以用合法口实肆无忌惮地强拆小民百姓的房子,而极少受到法律的限制,等等。

更为根本的是:与宪政法治体系“以国民权利为国家权力之本位”(最经典的叙述即《美国独立宣言》所说:“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为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恰成反衬,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创制基础就鲜明体现着“权力本位”对于国民的绝对威压,比如晋代法学家刘颂强调法律在源头上只能是最高统治者手中的禁脔,连朝廷大臣们都不能对其说三道四:“出法赏罚,??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上疏言断狱宜守律令》)再比如中国历代法典始终把质疑和反对统治权力的行为列为必须血洗的“十恶”大罪,并将有关法条与保障最高统治集团法律特权的法条(“八议”等),一并置于法典中最显著位置。

而与无数这类“刚性设置”正好相反,一切制约权力的手段则因为没有“国民天赋权利”的基础,所以它们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是“王法”在其逻辑起点就注定:它永远不能约束作为制度金字塔源头的最高权力,即《包龙图判百家公案·桑林镇》中包公终审判词的通俗表白:“王法无斩天子之剑1(参见拙文《为什么“王法”管不住权力》上、下篇,本刊今年第20、第22期)

其二,诸多善政承诺因为没有刚性保障而只能越来越流于“仁政爱民表演”。下面举前后两个例子,以说明因为“制约权力”不过是橡皮筋儿,所以冠冕堂皇的国家法令失尽公信力。

前一个例子:早在明代前期的宣德时期,明代统治阶层的贪欲就迅速膨胀,于是权门横行、勒索地方等恶政层出不穷。英宗皇帝即位伊始,为彰显自己权位的合法性,于是颁布法令禁止各地向中央的巨额进贡行贿、停派到地方督造皇家专用昂贵丝织品的大量太监、禁止权门不法等等。但实际上,所有这些“善政广告”都口惠而实不至,所以众多恶行一切照旧,无奈之下朝廷官员只好以天象示警为借口而哀求英宗“守大信以令天下”(见李东阳:《故光禄大夫柱国太子太傅刑部常熟致仕赠特进太保谥康敏白公墓志铭》)。

后一个例子是1946年2月1日中共《新华日报》对当局的痛切指陈:

二十年来,尤其是最近几年,我们天天见的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政府所颁布的法令,其是否为人民着想,姑置不论。最使人愤慨的是连这样的法,政府并未遵守。政府天天要人民守法,而政府自己却天天违法。这样的作风,和民主二字相距十万八千里!所以民主云云者是真是假,我们卑之无甚高论,第一步先看政府所发的那些空头民主支票究竟兑现了百分之几?如果已经写在白纸上的黑字尚不能兑现,还有什么话可说?所以在政治协商会议开会以前,我们先要请把那些诺言来兑现,从这一点起码应做的小事上,望政府示人民以大信。

因为没有以“民权”为基础的宪政法治等等对权力的刚性制约,所以法条、政令、监察、肃贪、谏言、典章、尊贤、亲民、礼教、德治等无数手段都成了橡皮筋儿,而权力者永远不能“示人民以大信”。

秦汉以后那么多统治者都曾对“岂为天下奉一人”信誓旦旦,但实际情况却只能越来越如黄宗羲《明夷待访录》所说“屠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产业,??以奉我一人之淫乐,视为当然”---“视为当然”四字最准确,因为权力的终极目的在于维系统治地位与“权力暴利”,这从“秦制”伊始就被确定为理所当然、不许丝毫质疑,对此不仅历代制度学家们解说得无比详明,而且千百年来生活在“王法”势焰下的蚁民们的心里更是最清楚不过。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

【更正:笔者《为什么“王法”势焰之下决不允许讲理(下)》一文(本刊今年第25期),在叙述“李约瑟问题”原因时引用了爱因斯坦致J.E.Switzer信中的几句话。因疏忽,将此信作者爱因斯坦误写为李约瑟,特此更正并向读者致歉。】

北海琼岛“静憩轩”中悬挂的雍正皇帝手书楹联

北京北海琼岛“悦心殿”是乾隆皇帝办理政务的场所,附近“静憩轩”小院是他的书斋,其正房明间张挂雍正撰写的这副对联,以表明这些内容是乾隆随时体会和遵奉的基本制度准则(详见本文正文)。

能用楹联这类洗练警策且又通俗的形式阐述其基本理念,这是中国传统制度文化高度成熟、具有极广泛涵盖力的表现,所以这类方法在清代官方文化中流行,即梁章钜《楹联丛话·序》所说:“我朝圣学相嬗,念典日新,凡殿廷庙宇之间,各有御联悬挂。”

(传)唐·阎立本:《拒谏图》(局部)

这幅作品现藏于美国华盛顿佛瑞尔艺术博物馆(FreerGalleryofArt),它可能是明代画家对唐人原作的摹本。画面描绘大臣的谏表只能由嫔妃转呈皇帝;因为皇帝怒不可遏,其侍卫已将进谏者绑在树上准备对他行刑,另外两位大臣吓得跪地叩头哀告,他们面前的诸多侍卫和恶犬则耀武扬威。

在中国传统政体中,谏言制度是“君臣合德”和贤明政治的重要建构方式之一,直到18世纪后期,乾隆皇帝仍强调上古乃至明代以来诸多谏臣的“忠君爱国”和“风节伟著”是值得大力旌扬的永世楷模(见乾隆四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上谕”)。但实际上从本图等例证可知:谏言更重要意义反倒在于证明着诸如此类橡皮筋式“权力约束手段”,其功能日近完全失效。而如此高调的制度建构其结果竟然无比可怜,这正说明中国传统政体不可能产生能够真正遏制权力专制性的刚性力量。

其实西汉贾谊《过秦论》早已说破这层道理:“非无深虑知化之士也,然所以不敢尽忠拂过者,秦俗多忌讳之禁,忠言未卒于口而身为戮没矣。故使天下之士,倾耳而听,重足而立,钳口而不言。是以三主失道,忠臣不敢谏,智士不敢谋,天下已乱,奸不上闻,岂不哀哉。

发表在栏目: 文化

本刊评论员

真正的公民参与,是官民合作,是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通过无遮蔽的意见表达,通过不同利益主体的公平博弈,达致有公信力的决策。通过公民参与,政府能够理解民众的观点,民众也能理解政府的困难,在相互理解中寻求最大公约数,收获“双赢”

2011年7月23日,中国温州,在钢铁动车追尾坠桥的不幸时刻,人性动车照亮了那个悲惨的暗夜。

又一次,灾难降临的时刻,挺立起大爱的光辉。无数原不相识的人们,同气连枝、守望相助---

他们,是脱险后又回到车厢救人的乘客;他们,是每天看着一列列动车飞奔、很可能一次也没有乘坐过动车,那一刻却义无反顾自发救援的村民;他们,是背井离乡讨生计,舍不得买一张火车票回乡探望留守儿女,那一刻却冲向动车砸开车窗抬伤的农民工;他们,是先富且以“炒”名著称中国,那个夜晚却排队献血、开来私车当救护车,燃起蜡烛恸哀遇难同胞的温州市民;他们,是微博转发寻人信息,彻夜无眠或悲愤或呼唤或反思的网民??还有无数的消防官兵、公安干警、医务人员。

他们所有所有的人,共有一个名字:公民。他们所有所有的人,同是“国家列车”上的乘客。

温州这一幕,在2008年的汶川,在2010年的玉树,在舟曲泥石流的废墟上,在上海胶州路大火后铺满鲜花的大街上,已经一次又一次感动中国。如果说,2008年汶川大地震是中国人公民精神全面生长的“元年”,2011年温州动车事故,则见证了中国人公民精神的深广。

公民精神、公民意识的成长,无异于是为高速前行的“中国列车”加固了一道最重要的安全保险装置。

只是,灾难中迸发的公民精神之光,也照出了一丝阴影。那就是,为什么公民精神似乎总要等到灾难来激发?为什么钢铁动车戛然而止时人性动车似乎才奋然发力?

这样的追问,并非始自今日。在2008年汶川抗震救灾之后,一些志愿者灾后归来产生了心理上的不适---抗震救灾中无私奉献、竞比高尚的情操,感染和激励着每一个人,而回到常态生活中,为什么一切似乎又故态复萌,为什么又被自私、冷漠、互不信任的人际环境和社会氛围笼罩?

没有人对公共事务天然冷漠,我们更不必怀疑人性。爱心与善念,植根在人性的深处,奉献与牺牲,在中华民族的精神高地上从来就是制高点。我们不沉沦,国家便有光明,我们不堕落,社会便有温暖。因此,参与公共事务,可谓是一种本能的公民愿望。

比追问更值得去做的,就是寻找,找到把“瞬间”凝固为“永恒”、把公民意识常态化的机制,找到把灾难中爆发出来的精神资源推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路径。这种机制和路径,舍制度建设别无它途。

真正的公民意识,绝不只是体现在天灾人祸之后的参与“善后”,更应体现对日常公共事务的参与、表达、监督,以主人翁的姿态,不当公共事务的“局外人”。建立制度化的公民参与途径,已成国家发展和社会建设的当务之急。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确保民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然而,毋庸讳言,要切实贯彻落实这样的宣示,要走的路,还很长很长。至少,制度化的公共事务参与渠道相对还比较“狭窄”,有待拓宽。至少,已经成为制度的一些公民参与方式,在实行中不能变形走样,比如价格听证会制度,不要出现“专业听证托”,不要变成为既定决策背书的“逢听必涨”。

真正的公民参与,是官民合作,是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通过无遮蔽的意见表达,通过不同利益主体的公平博弈,达致有公信力的决策。通过公民参与,政府能够理解民众的观点,民众也能理解政府的困难,在相互理解中寻求最大公约数,收获“双赢”。

建立了这样的机制,公民意识、公民精神就无须等到灾难来激发。惟如此,才能最大程度避免许多灾难,杜绝人祸。

发表在栏目: 文化
第 1 页,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