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征?
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主要对保有的房产征收。 198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每年征收房产税。
由于房产税开征时,我国尚未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城镇个人拥有住房的情况极少,而且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因此,《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即个人自住住房)免税。房产税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性房产征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居民收入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房地产也成为个人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 “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有关要求,有必要研究推进房产税改革。
●开征有何意义?
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一是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二是有利于引导购房者理性地选择居住面积适当的住房。
●法律依据是什么?
《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授权决定,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房产税制度也需要根据情况的变化进一步改革完善。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
●房产税收入如何使用?
房产税为地方税,试点征收的收入属地方财政收入。房产税改革试点征收的收入,将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以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等民生问题。
(本文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徐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