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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外媒报道,日本冲绳近日举行议会选举,“反美军基地”阵营大胜。前不久当地美军杀人弃尸案以及在选战当天发生美军酒驾事故,都对这次选举产生影响。

冲绳议会改选的47个议席中,首长翁长雄志带领的“反基地”团队拿下26席,中立和反对派20席,一席从缺。反基地团队议席过半,有利于发起与中央对抗的动议。

翁长6日指出:“此次议会选举结果显示,大多数冲绳民众不满基地留守冲绳,我们要的是美国海军撤出冲绳。”

翁长也准备支持反基地人马出选下月的参院选战,希望冲绳民众的声音能如实传达到国会中。

当前,冲绳民众反美军基地的情绪高涨。五月,日本召开七大工业国峰会前夕,冲绳美军杀害一名少女,引发震撼。这次议会选举当天,美军一个女兵酒后驾驶,引起连环车祸,导致一个岛民重伤,更让冲绳岛民愤怒。

日本外长岸田文雄在车祸当天召见美国驻日大使提出抗议:“弃尸案刚刚发生,还在实行纪律整肃期间,又发生了饮酒驾驶,这让人深感遗憾。”

日本防长谷中元也向美国防长克里提出抗议,并要求美方针对美军作出切实的整肃行动。

日本外长和防长同时发出抗议,凸显安倍政府对发生这一事件感到不安。当局唯恐类似事件的发生,会进一步影响下月参议院选举的“冲绳战”。

6日,美国太平洋司令哈里同驻日美军司令多兰以及美国驻日大使卡罗琳•肯尼迪通电话后,向驻日美军发布一系列整肃措施。所有驻日美军都接到“集体禁酒”令,无论在基地内或基地外都不准军人喝酒。此外,也对军人外出做出限制,规定除了接送孩子和购物外,不准踏出基地范围。

日本评论认为,美方迅速采取行动以及出台系列“严令”不寻常。不过,冲绳舆论指出,只有改善“日美地位协定”才能彻底解决问题,这是一个“不平等协定”,美军享受了太多的特权。

(编辑 澳视传媒 小A 实习 李煜然)

据美媒报道,为了平息中欧和东欧国家因俄罗斯在乌克兰附近地区展开行动而产生的担忧,波兰和20多个北约成员国6日开始举行大规模军事演习。

据报道,此次代号为“蟒蛇-16”的军演由波兰领导,为期10天。有3.1万名士兵、3000辆各式车辆、105架飞机以及12艘海军舰船参与此次演习。

波兰国防部长安东尼• 马切雷维奇说:“‘蟒蛇’军演是为了检验各盟国防御盟区东侧的能力。”

据悉,参演的联合部队将进行包括夜间直升机攻击、搭桥作业以及空中防御等演练。其它训练包括大规模撤离伤员以及化学污染清除。

(编辑 澳视传媒 小A 实习 李煜然)

记者从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获悉:目前长江干流和两湖水位较常年同期偏高2.25—3.18米,较1998年同期偏高2.34—3.63米,但低于警戒水位1.38—3.30米;太湖平均水位为3.82米,略超警0.02米,其他江河水势平稳。

6日至9日,西南地区将有一次移动性较强降水过程。国家防办近日向川、渝、贵、滇等省(市)防指和长江防总发出通知,要求加强预测预报和应急值守,着力做好水库调度、巡查和抢险、中小河流洪水防范等工作。

本报武汉6月6日电 (记者付文)记者6日从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汛情通报会上获悉:长江流域主汛期6月到8月降雨量较多年同期均值将偏多,特别是长江中游局部地区偏多五成以上,发生大洪水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长江防总办公室副主任陈敏介绍,6月5日14时,三峡水库水位消至145.79米,标志着三峡水库提前5天完成了汛前消落计划。截至6日8时,三峡水库以上尚有近10座水库共约13.4亿立方米库容待消落。

据介绍,今年长江流域汛情灾情呈现出入汛早、来水多、底水高、汛情急等特点。今年3月到5月,长江流域降雨量较往年偏多二成。截至目前已有43条河流65站出现过超警洪水,部分站点多次超警,最大超警幅度在3米以上。

(编辑 澳视传媒 小A 实习 李煜然)

今年全国高考报名考生共940万人。教育部提醒广大考生,要诚信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切勿轻信各种团伙或个人“助考”的蛊惑以致上当受骗,蒙受损失,抱憾终身。

今年,《刑法修正案(九)》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罪条款将首次适用于高考,即: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教育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高考中各类违规行为,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资格或录取资格,视情节严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要坚决取消学籍。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王志祥教授表示,当前考试作弊行为已呈现团伙化、产业化的特征,形成了制售作弊器材、考试前或考试中偷题、雇佣枪手做题以及销售传播试题、答案等的“一条龙”考试作弊产业链。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利用高科技和互联网偷题、销售传播试题和答案的行为也很难被发现。可见,组织作弊行为已经严重扰乱考试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此,有利用刑事手段进行打击的必要。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阮齐林教授说,根据新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替考和被替考双方都构成犯罪,其构成要件没有情节或后果严重程度的限制,一旦实施替考行为双方都可定罪,表明国家法律为了维护社会诚信,依法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对替考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编辑 澳视传媒 小A 实习 李煜然)

北京警方日前向媒体公开了正在全市推广的“一站式”办案的“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确保办案场所统一管理、案件集中办理等职能,实现案件集中审理、全程闭环、全程监督的执法办案新模式。通过这样的模式,办案过程更加标准化、精细化,犹如一条生产线,每个环节一丝不苟,严丝合缝,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实际上,人们对公权力的行使往往持猜疑态度,这是现代社会的正常状态。警察执法牵涉多方利益,经常采取强制性措施和秘密调查手段,许多案件还具有相当的“戏剧性”,更容易遭受各方质疑。“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但受调查活动自身规律限制,以完全透明的操作来实现公正诉求,所带来的执法效率低下,必然使执法机关陷入合法性和正当性不足的困境。为此,各国警察的执法特别是侦查,往往奉行不公开原则,而以公开为例外,对执法公开设置了诸多限制。

警察执法存在不宜同步公开的情形,公众无法通过即时监测方式进行评价。“警察执法在前,公民持疑在后”的观点已经成为根深蒂固的法治理念。公民通过暴力的方式抗法便会受到即时的惩罚,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而警察的执法公正也应当通过能够经得起事后审查的方式加以确认。其核心有两点:一是办案流程的规范化。规范化程度越高,职责、流程越明确,留给办案人员自由选择的空间就越小,能够极大压缩办案人员的“犯错空间”。执法机关既要遵循日臻完善的规范,又要高质量完成任务,必然要加大技术领域投入,转向执法方法和技能上的突破。二是办案行为的全程合法性证明。警察应当为自己的执法行为留存良好记录,自证清白。现行制度对合法性证明的要求仅限于部分执法措施,尚不具有全局意义。执法机关完全可以先行一步,利用现代科技,自受理案件开始就对案件的每一步处置经过及结果进行真实记录。一旦建立全程合法性证明制度,就可以通过执法机关扎实的调查工作、严密的证据锁链和严谨的全程记录,使案件事实和执法行为最终以可核查方式经受监督机关以及公众的考验。

“一站式”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模式较好地满足了上述两个方面的要求。它规范了受理案件、立案、侦办、押解等众多环节,结合医疗等资源的入驻,切实保障了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自案件进入中心,所有执法行为即处在监控之下并形成完整记录。这种监控甚至延伸到了部分场所外行为。由于大部分执法行为能够在执法管理中心或在其监控下完成,因而执法的全程合法性证明已经得到了基本实现。这种思路无疑值得肯定与坚持:对执法过程的监管链条延伸得越长,为执法人员提供的合法性证明越充分,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和办案人员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就越有效。如何继续引入科技手段,制定更严密制度规范,使监管最终覆盖从接警至办案终结的整个环节,是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后续发展的应然目标。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表明我国执法规范化的整体布局和基本路径已经明晰,同时也是对各地先前试点工作所取得的成功经验的认可和升华。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借此机会深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升级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让人民群众能够感受也相信,警方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在真正维护公平和正义。

(编辑 澳视传媒 小A 实习 李煜然)

丽江古城“围城收费”困局:古城欠债15亿 商家连亏4个月

丽江古城的所有进出口都设有维护费收费点。

6月3日中午,丽江古城街道上游客稀少。

似乎,6月1日那场以“抵制古城维护费”为名的商家关门行动,只是一场波澜不惊的闹剧。

这两天,丽江古城的商家又都开了门。但妥协和虚无背后,抱怨与失望并未散去,更多的人一脸迷茫:连续亏损4个月了,究竟该怎么办?动辄几十上百万的房租、全国古镇同质化生长以及80元“古维费”带来的影响,正逐步将这座古城变成一个空荡的“牢笼”——理想,已不再是那个理想;丽江,也不再是那个丽江。

封面新闻记者刁明康丽江摄影报道

一场轰轰烈烈地研究讨论了长达10天的商家“抵制古城维护费”行动,在毫无结果的情况下,黯然落幕。

来自古城保护管理局的数据显示,6月1日关门抵制的商家有810家,客栈有70余家。到了晚上,悉数恢复。

陷入困顿

连续亏损4个月 矛头对准古维费

“为什么要关门?天天亏呗!租金高呗!收了古维费,客源减少了呗!”

6月3日中午,丽江古城街道上游客稀少。

老杨连用3个“呗”字来总结抵制行动的初衷,语气中带着一股明显的怨怒。

老杨是第一批到丽江来做生意的外省人,十余年来一直经营茶叶,算是见证古城变迁的最有发言权的人之一。

“以往我都是得过且过。”他认为自己这一次参与到抵制行动中,实属无奈,“生意做不下去,这两周,只有一天时间收支平衡”。

老杨面前的几个木凳落满了灰,他招呼封面新闻记者坐下,突然发现凳子有些脏,又转身进屋拿抹布,“看看,凳子都没人坐。一天卖50元,你说能赚钱吗?”

与老杨的商铺一样,6月2日这天的中午,街上走动的游客并不多,除了四方街广场上有一群跳着民族舞的群众和嘈杂的音乐、手鼓声响外,各种小吃店、饰品店、餐饮店内几乎无人。

老杨说,这样的现象持续大半年了,即使晚上客流量大一些,进店购物的也不多,“古城80%的商家每个月都在亏”。

他把亏损的原因归结为“向游客征收80元古维费造成的”。

“以前古城也向游客收取‘古维费’,但管理宽松,游客特别多;从去年开始,古管局在各个进出口设卡收费,游客数量瞬间下滑。”

老杨叹息,他隔壁的商家也叹息。街上零星走过的人,一部分是买菜路过的古镇住户;另一部分,走着、看着、拍着照,却并未在他们期待的眼神中进店。

他们间接证实了老杨“从今年1月以来就开始亏”的说法,有的还说“表现最明显的当属酒吧、客栈和餐饮店”。

更有甚者,认为“90%的商家都在亏”。

酒吧,此刻也大多开了门,但鲜有客人。一位歌手坐在木府旁边的某酒吧内,懒洋洋地唱着“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外面的世界很无奈”。

歌词,似乎有些应景。

水涨船高

古城繁华背后,房租虚高恶果浮面

1997年12月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21次会议认为,丽江古城“以其保存浓郁的地方民族特色与自然美妙结合的典型,具有特殊价值”、“保存了历史的真实性”,同意通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从那一刻起,丽江古城走上了打造、宣传、商家和游客蜂拥而至、获得国家5A级景区称号的火爆历程。

一家客栈老板告诉封面新闻记者,2012年,丽江的旅游业达到顶峰,游客最多的时候,白天和晚上都爆满,客栈当天开张就能赚钱,若遇到节假日、寒暑假,在客栈院坝搭个帐篷,也要向老板交200元。

“炒房的人来了,商家也眼红了。”这位老板说,很多人原本只有开一间小商铺的能力,也开始四处筹钱,不惜借贷扩大经营,“就是这几年,光客栈便从不到1000家,变成了3000家以上”。

这种现象,也直接导致了房租的变化,一些房东不惜临时毁约,要求翻倍涨价,哪怕与租客打起官司。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2006年,外地人阿玲来到丽江,租下束河古镇街尾村94号的房东白丽刚家含6间门面的民宅,每年租金5万元,到2026年为止。随后,阿玲将其打造成客栈。但6年后再交房租时,白丽刚不干了,认为很多新房租出去10多万一年,阿玲骗了他们,要求阿玲以后每5年的租金为50万。双方多次商谈均不欢而散。

2014年,客栈被烧。白丽刚起诉到法庭,要求与阿玲解除合同。阿玲则要求白丽刚配合重建,继续履行合同。一审二审,阿玲均败诉,并向云南省高院申请再审。

今年1月19日,云南省高院裁定认为阿玲的再审申请符合相关法规,指令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目前,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再审此案,最终判决尚未出来。

与阿玲有同样遭遇的,还有至少10位租客。比如广州律师李开胜与束河和某的房屋租赁纠纷、上海人周某与束河房东的纠纷,等等。

这些人,一部分还在坚持等待。一部分,已负债累累,黯然逃离。

除了上述这些人,在古城走过,提到房租,几乎询问过的每一家店老板都会告诉记者,房租太高,加上近半年来的亏损,才是导致6月1日“抵制古维费”行动发生的真实原因。

而说起房租的高,他们认为是“虚高”。

一家酒吧老板告诉封面新闻记者,“虚高”来自于丽江火热后的房屋炒作,“一些商铺或客栈,已转手五六次,赚到钱的人走了,最后的烫手山芋,丢给了现在的人”。

他说,他的店有200多平方,他是第5位接手人,“听说最初的房租一年才6万,现在一年40万,并且房东只跟我签了5年合同。”

商家吐槽

基础设施缺位,“古维费”没用到刀刃

除了房租虚高、连续亏损是导致这次“抵制古维费”行动的主要原因外,基础设施的欠缺,也是积压在商家胸口的一团怒火。

古镇商家说,文明街,是丽江古城内基础设施最差的一条街道。

6月3日,封面新闻记者在走访时发现,客栈生意比较清淡,傍晚时分,有的客栈才售出一间或两间房。

已经从这条街“逃到”另一条街的老谢坐在新开 8个月的客栈门口,一个人无聊地泡着茶。在文明街,他坚守了3年,搭进去一半的成本后,又借了些钱,在另一个地方重新开了两家,希望能把搭进去的找回来。

但现实是,目前开的两家,其中一家已经关门,正开着的这家,“从去年国庆后开张到现在,仅仅9个房间,也没有每天都住满的情况出现”。

他对现状很不满,对过去3年更不满。“去年春节,大年初一,突然停电了。丽江停电,必然停水,我打投诉电话,明确请给予解决。但是,最终也没有解决嘛,还连停了5天。”

老谢说,在古城文明街,“夏天停水冬天停电”是一句口头禅。很多人没有离开,“是因为投入太多,骑虎难下,做也不是,不做也不是”。

文明街的另一家客栈老板则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古城保护管理局收取了“古维费”后,“根本没有用在刀刃上”。

他略带怒气地说:“有一次,电力公司要在我们这边的一块空地上搭建变压器,但是村民要求一次支付上千万元,电力公司只好放弃。我们去找古管局,对方回答‘私人的地,古管局无权干涉’。天啦!你古管局收的‘古维费’哪里去了?就摆了点花,刷了点漆,搭了点板凳就用完了?”

他和老谢,都赞成古城保护管理局收取“古维费”,但“必须把基础设施建好”。“只要基础设施能保证,哪怕让我一年替游客交2万元‘古维费’,我也愿意。”老谢说,他现在的客栈用电是从外面接的,“就是怕古城停电”。

钱去哪儿了?

丽江古管局:现在还有15.68亿元债务

这些年来,“古维费”究竟收了多少?都用到哪里去了?为什么以前在车站、机场等地收取,现在要搬到古城来?为什么要求客栈向客人推销?还有,网络上出现古城工作人员与游客打架是怎么回事?

带着这些问题,封面新闻记者来到古城保护管理局,该局文化保护科科长吴灿梅提供了一份当地媒体关于“古维费”收了多少、用到哪里去了的报道,说这是最权威的数据。

这份报道介绍,“古维费”从2001年开征到现在,截至2015年底,累计征收入库27.7198亿元,累计贷款39.1200亿元,累计投入使用资金66.32755亿元,目前仍有15.68亿元的债务余额。

其中,拆除不协调建筑、恢复遗产风貌,投入了6.2亿元;电力电话光缆排污、三线两管入地工程投入了4000余万;铺设饮水管道,每年付出1400万元;每天近400名环卫工清扫;前期投入3000万元进行绿化;每年免费提供厕纸耗费150万元;方国瑜故居、王家庄教堂、纳西喜院等保护性修复投入1600万元,每年投入1000万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等。

在接受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古城保护管理局局长和丽萍说:“古维费”从2001年开始收取,最初为20元每人,后来涨到80元每人,每年收取的费用都上缴到了丽江市财政局,由纪委、审计等单位监督使用。

“网上传的2015年到丽江游客数据为3000万人次,一年可以收24亿元是错误的,‘人次’和‘人’不同。到现在,整整15年时间,也才总共收到27亿多”。

和丽萍说,之所以要向客人收取“古维费”,是因为从1997年开始获得世界文化遗产名号到现在,相关的财政支持只有1000万元,古城的保护性建设投入和长期维护投入,不得不通过贷款、融资、收取“古维费”的方式实现。

“就拿古城的水来说,以前干旱经常断水,我们投入大量资金,直接到玉龙雪山铺设管道引水过来的。”

和丽萍坦言,几天前,确实有游客因为“古维费”与古城工作人员发生打架一事,但是客人先动手,最后还赔了工作人员医疗费。

她说,古城保护管理局此前确实在机场、宾馆、路口等地方收取过“古维费”,也让客栈代收过,同时,去玉龙雪山、宋城等地也确实规定了没有缴纳“古维费”不能进,“正是因为这些规定引发了很多客人的投诉,管理局才将收费点撤回到古城里面”。

“这次关门事件的确是因为商家生意不好做,有亏损。但这跟收取80元‘古维费’关系不大,跟全社会经济下行压力和高房租有关。而房租虚高的现状是市场行为,政府没法干预。”

她说,导致商家生意亏损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全国古镇同质化发展,现在丽江古城能买到的东西,国内很多古镇也能买到,这导致来丽江古城游玩的客人,只是拍照、逛街,不会进店买东西。

对于取缔80元“古维费”的问题,她认为,丽江古城与杭州西湖、凤凰古城等地取消门票不一样,丽江古城目前还欠债15亿以上,且丽江收取的不是门票,而是管理和维护费,“(古维费)得收,只是看通过什么方式收,如何合理利用”。

(编辑 澳视传媒 小A 实习 李煜然)

前段时间,中部省份的一个县发生恶性越级上访事件,县信访局长作为分管领导,被认定为失职渎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受处分的他觉得很没面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实际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加大从严治党力度,因违反党纪政纪被处分的干部不在少数。仅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数就已达7万多名。但是,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中,真正属于需要拔掉的“烂树”只是极少数,多数仍为“病树”,属于“问题干部”,还有康复的机会。

现实中,受处分的“问题干部”大多能直面问题,及时整改,逐渐走上正轨,但也存在一些干部不能正确面对处分,有的认为前途渺茫,思想消沉,一蹶不振;有的产生抵触心理,上“自由班”,为官不为;有的对组织存在误解,满腹牢骚;更有甚者,非但不能认识自身的错误,还依然故我,受处分后继续再犯。这不仅影响到受处分干部自身的发展,对整个干部队伍建设也不利。

出现以上现象,除了“问题干部”自身认识出现偏差外,不可否认的是,这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后续教育管理不到位也有关系。一些地方没有充分认识党政纪处分的警示、预防、教育功能,没有深入理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一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在对待问题干部上“重处分、轻教育”。相关调研报告指出,一些地方除了在做出处分决定时对“问题干部”做思想工作外,很少再进行单独的谈心谈话,对“问题干部”的教育也与对普通干部的教育无异;在管理上,对“问题干部”要求不严,甚至放任自流。这样下来,就使得一些“问题干部”难以真心接受处分,也难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如果干部犯的是小错,得的是小病,没有走到严重违纪的地步,没有滑到党和人民的对立面,那就只是“病树”,应当尽力帮其治愈,继续发挥作用。毕竟,惩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惩”是为了“治”。对“问题干部”不可放任不管,也不能将他们“一棍子打死”。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抓好纪律处分的“后续工程”,展开有针对性的治病救人行动。

首先,对“问题干部”应及时“拉一把”。这就要求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教育帮带机制,对他们回访谈心,让他们感受组织关怀,逐步放下思想包袱;集中时间有针对性地对“问题干部”进行党性党纪、政策法规教育,增强其纪法观念,防止一错再错。

除了“拉一把”,对“问题干部”还得切实管起来。涉及岗位调整的,应在一定时间内安排工作,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日常监督;同时,建立健全受处分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着重考察其党性是否得到提升,作风是否得到改善,对不思悔改的,应视其情节依纪进行处分。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如果“问题干部”知错能改,工作成绩突出,且处分期已过,也应当给予他们新的机会和平台。需要注意的是,“问题干部”的重新启用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并加强监督,严防“带病提拔”。

事实上,目前不少地方已开始强化“问题干部”的后续教育管理。河北衡水市建立受处分人员教育关怀机制,明确党组(党委)负有对受处分人员教育关怀的主体责任;湖北省委组织部发出通知,要求在一个月内安排帮带人了解其思想动态,帮助其重新做出实绩,对“在编不在岗、在岗不作为”的受处分干部严肃追责。这样的举措都有利于“问题干部”祛病康复,重新焕发活力,再作贡献。

(编辑 澳视传媒 小A 实习 李煜然)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编写、人民出版社出版的《2015年中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报告》通过翔实的资料和统计数据,从创业环境、创业服务、创业融资、创业主体、创业成效、地区创业、发展展望等角度全面系统地分析了我国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现状,并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双创”的发展展望。李克强总理在该报告的序言中指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时代的选择,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它符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党的宗旨,符合激发市场活力的客观要求。高手在民间,我国人力资源十分丰富,是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能比的。只要更好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优势,用“双创”激发人民群众的创造力,我国经济发展前景不可限量。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经济活力之源,也是转型升级之道,更是当前推进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抓手。“十三五”规划纲要将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列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并提出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融入发展各领域各环节,鼓励各类主体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打造发展新引擎。当前,全社会的创业热情不断高涨,全球创业报告显示,中国的创业指数79%,远远高于全球(51%)和亚洲(64%)。2015年,中国平均每天新登记注册的企业达到1.2万户,平均每分钟诞生8家公司。北京、深圳、上海、成都、武汉等各种要素聚集城市的“双创”成果正在呈现指数级增长。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创业发展历程,我国大致经历过四次创业浪潮。第一次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的政策驱动,以城市边缘人群和农民创办乡镇企业为特征的“草根创业”。第二次是1992年邓小平南行以后,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以体制内的精英人群下海经商为特征的精英创业,包括政府部门的政治精英以及科研部门的科研人员。第三次是进入新世纪,中国加入WTO以后,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和风险投资及资本市场的发展,互联网新经济为特征的创业。当前我国正经历新一轮创业创新浪潮。从发展动力来看,新一轮创业创新浪潮的兴起有四大动力。一是简政放权和商事制度改革降低了创业门槛与成本,推动新的市场主体井喷式增长;二是新一代互联网技术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动产品服务、商业模式与管理机制的创新,引领新一轮互联网创业浪潮;三是高新区与科技园区作为集聚人才、技术、资金等创新要素的重要载体,引领新一轮聚合创业创新浪潮;四是IPO暂停导致的并购热潮刺激“职业创业人”崛起。

当前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正如1978年的改革开放和1992年的邓小平南行一样,正通过制度供给和改革引领充分调动起亿万人民群众的创富热情。新一轮创业创新浪潮具有四个重要特征。

一是“双创”主体多元化,“精英”创业联动创新,“草根”创业带动就业。与前三次创业浪潮相比,本轮创业浪潮中创业创新形成联动,创业主体更加多元,具有复合性:金融危机催发海归潮推动创业;体制内及企业内的精英离职引发创业浪潮;返乡农民工掀起新的草根创业浪潮;政府大力推进大学生创业。多元的创业主体是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基础,也是形成创业创新浪潮持久动力的重要保障。当前,回归创业正在成为潮流并迸发活力。回归创业的群体主要有三类,包括:出国留学或工作后回国创业的“洋海归”;在沿海打工的农民工返回家乡在中小城市创业的“农海归”,全球金融危机后,一大批农民工返乡不返农,回归进行草根创业;在北、上、广、深等特大城市创业的成功人士回乡创业,如近年来,浙江大力推动浙商回归创业。

二是“双创”体系生态化,顶天立地的科技大企业引领,铺天盖地的小微企业孵化发展,一些地方成为创业创新人才的“栖息地”。创业生态系统主要由“创业者”、各类“资源”以及“政府支持与鼓励”三大部分组成,概括来说,就是创业主体、创业要素以及创业环境,三者构成了彼此依存、相互影响、共同发展的动态平衡系统。在创业生态中,作为创业主体的大企业由于具备人才、技术、品牌、市场等优势,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大企业离职创业人群不断扩大,形成了联想系、百度系、腾讯系、华为系等一系列“创业系”和“人才圈”。

三是“双创”高度网络化,互联网线上与线下共创众创,基于互联网创业创新蔚然成风。新一代互联网技术发展带动产品服务、商业模式与管理机制的创新,引领新一轮互联网创业创新浪潮。研究显示,中国互联网经济正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互联网创业已经进入新时代,拥有更广阔的创业平台、更活跃的风险投资、更公平的创业环境以及更年轻的创业者,互联网领域成为新一轮创业创新的主阵地。统计显示,2015年,“互联网+”领域吸引了全国超过50%的创业投资资金、70%的天使投资资金。

四是“双创”关键在“创”,核心在“众”,“众创”“众包”“众筹”等新的商业模式、管理机制、投资模式多方面创新相互交织。“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无论是大众创业,还是万众创新,都少不了一个“众”字,创新创业主体从“小众”走向“大众”,在更广范围内激发和调动亿万群众的创新创业积极性,让创新创业的理念深入民心。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众创、众包、众筹等一批集众人之智、汇众人之财、齐众人之力的创意、创业、创造与投资的空间应运而生,让每个有创新创业愿望的人都拥有“用其智、得其利、创其富”的空间,让每个有梦想的人都拥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2015年中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报告》既有对我国新一轮创业创新浪潮进展情况及相关政策的宏观阐述,也有对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地区创业创新实践的具体分析。在此基础上,报告提出了进一步推动“双创”发展的战略思考:首先,要勇于自我革命,给市场和社会留足空间,为公平竞争搭好舞台;其次,要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充分调动创业创新主体的积极性,释放我国巨大的创业创新潜力;再次,要在全社会弘扬创业创新文化,让人们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更好地实现精神追求和自身价值,培育鼓励探索、宽容失败和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文化,进一步弘扬企业家精神。这份报告既是一本对全国广大创业创新者而言具有重要指导性与实用性的创业引导指南,也为当前从事创业创新问题研究的读者提供了最新的统计数据和研究资料。报告的发布有利于加深人们对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通过改革以制度供给引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的蓬勃发展。

(编辑 澳视传媒 小A 实习 李煜然)

6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包括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于英生申诉案,陈满申诉案,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

《法制日报》记者就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意义以及这些指导性案例的具体价值等问题,采访了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

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办案质量

记者:请介绍一下最高检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特点和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的意义。

答:此次发布的4个案例都是近年来社会比较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与其他司法机关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成功案例。

从案例内容看,有的涉及实体法方面的争议,如马乐案,主要是针对刑法法条适用问题提出抗诉;有的涉及程序法一些重要问题,如于英生案、陈满案中的证据审查规则、有罪证明标准以及王玉雷案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审查逮捕标准等。虽然每个案例的特点和指导意义不同,但都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都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加强对刑事判决、裁定和侦查活动的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此次发布的4个指导性案例,涵盖第二审刑事抗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和审查批捕等多个监督环节,既包括对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也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通过全面阐述检察机关监督理由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采纳监督意见情况,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类似案件、处理类似问题时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办案质量。

同时,通过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充分展现了各级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和勇于担当、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以及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司法公正的独特价值,从而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实现司法公正的信心。

标志性案件指导同类案处理

记者:马乐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具有哪些意义和价值?

答:马乐案是第一个由最高检向最高人民法院就刑法法条适用问题提出抗诉的案件,也是第一个由最高法开庭审理,最高检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的刑事抗诉案件,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具有标志性的案件。

此案争议焦点是如何理解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同条第一款法定刑的问题,即该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否应当对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进行全部援引。该案一二审法院均以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并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为由,认定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对此,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提出抗诉,认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属于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援引同条第一款的全部规定,对马乐的行为依照“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处罚。去年12月,最高法终审判决采纳最高检的抗诉意见,改判马乐有期徒刑3年。

从指导性案例的角度来看,马乐案的主要价值在于: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刑法有关援引法定刑的基本原则,即援引法定刑应当是引用其他罪名或条文的全部量刑规定。而且,由于援引法定刑是刑法中经常使用的立法技术,关于援引法定刑的问题,除本案涉及的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外,在刑法其他条文或者案件中同样有可能出现。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案的抗诉和再审改判,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今后同类案件的依法正确处理必将产生重要影响。

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

记者:通过依法监督纠正于英生案和陈满案,检察机关自身应当吸取哪些经验或教训?

答: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检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于英生案和陈满案都是由最高检指导有关地方检察院,通过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方式,成功纠正法院错误判决,使蒙冤被告人由死刑改判无罪、重获公正与自由的成功案例。

在对这两个申诉案件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行使监督权力,在没有真凶出现的情况下,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把握纠错标准,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与人民法院共同纠正了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最终使错案得以昭雪,正义得以实现。

把这两个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让各级检察机关深刻认识造成此类冤假错案的原因,研究思考如何从源头上防范和避免冤假错案的重复发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办案活动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因此无论在侦查监督、审查批捕还是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能够真正有效地发挥好监督制约作用,从一开始就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将对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发挥重要作用。这是我们从于英生案、陈满案以及许多其他类似案件中得出的非常深刻的经验教训,值得各级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活动中认真反思和把握。

顶压力敢监督排除非法证据

记者:检察机关能够依法监督纠正王玉雷故意杀人错案,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什么?

答:审查逮捕环节是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第一道关口。因此,检察机关能否在审查逮捕环节发挥好监督制约作用,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措施,对于正确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和防止冤假错案发生都有重要意义。王玉雷案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坚守正确司法理念,注重保障人权,有效避免冤错案件发生的一个典型案例。

这个案件的成功办理,有许多非常关键的因素,但我认为,最重要的还是司法理念问题。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究其根源,首先是司法人员司法理念上出现了偏差。检察机关一直强调要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对此理解不深刻、践行不到位问题。对某些办案人员来说,片面追诉思想仍然根深蒂固,保障人权观念相对淡薄。表现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主要是不愿或者不敢排除非法证据,不能依法严格把握逮捕标准,甚至对一些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某些压力和因素影响,也不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最终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在王玉雷案中,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自始至终秉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并且在这种理念指引下,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多次当面讯问和听取犯罪嫌疑人陈述,注意发现并且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在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能够顶住压力、依法办案,最终对王玉雷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仅切实保证了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而且避免了一起错案悲剧的发生。

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在该案中展现出的正确司法理念和依法监督、敢于监督的精神,对于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面提升法律监督工作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编辑 澳视传媒 小A 实习 李煜然)

中国保监会“以房养老”试点两年即将到期,然而,上海保监局副局长李峰近日在“上海论坛”上透露,截至5月20日,全国参与“以房养老”共78人59户,办完所有流程的是47人38户。这在60岁人口已达到2.16亿(截至2015年)的人口大国,可谓沧海一粟。

“以房养老”作为养老保险的第三支柱,只是解决老年贫困化的一个可能选项,只能为少数人的补充养老锦上添花,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养老保险的主体。

老百姓考虑房价上涨,抵押房产获得的养老金太低。保险公司担心房价走低,得不偿失,同时还面临无法实现房产价值的法律风险。

目前只有保监会的一份部门规范性文件来规范“以房养老”市场,法律效力比较低,一旦出现纠纷,这个文件到底能不能为投保人提供保护,是未知数


“以房养老”这一曾被称为破解养老难题的大招,却在实际推行过程中意外遇冷。

2014年7月1日,我国开始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个城市试点“以房养老”。至今年6月30日,两年试点到期。

最新的数据是这样的——上海保监局副局长李峰近日在“上海论坛”上透露,截至5月20日,全国参与“以房养老”共78人59户,办完所有流程的是47人38户。这一数字在60岁人口已达到2.16亿(截至2015年)的人口大国,可谓沧海一粟。

早在今年年初,保监会召开座谈会,要求“以房养老”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武汉进一步扩围。同时,也总结了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试点工作推进一年多以来,很多人对这种新的养老方式还不是很了解,存在一些疑虑,响应者寥寥。

不仅是参保对象热情不高,另一端的保险公司对“以房养老”也并不热心。到目前为止,参与“以房养老”试点的保险公司中,仅有幸福人寿一家推出了相关产品。

对于一个在海外已成熟,政府也力推的保险产品,为何参保对象和保险公司双方都不感兴趣?伦理道德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或许是答案的出口。

伦理道德风险

“以房养老”不符合传统

2015年3月25日,幸福人寿首款“以房养老”项目,即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获批上市。

所谓“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也就是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而在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也就是说,通过“以房养老”,房屋可以从超长期的耐用消费品,转变成一种具有相当流动性的资产。通过一次性的金额给付或者是终身年金给付,实现房屋既有居住性,又有流动性、收益性的统一。

2015年4月10日,在北京、上海和武汉同时签署了“以房养老”第一单。截至今年5月20日,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地共计59户、78位老人参与“以房养老”。参与的老人每月从幸福人寿拿到的养老金从3000元到1万多元不等,月领金额最高的一位上海老人,每月可领1.9万元。

在幸福人寿的产品定位中,“以房养老”主要是针对无子女老人和失独老人。这样的定位标准,也凸显出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在中国面临的首要尴尬——对社会观念和传统伦理的挑战。

“中国是反哺式的养老方式,养儿防老,老人的房子由儿女继承也是天经地义的,要打破这个伦理观念很难。”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唐钧向记者坦言,“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并不符合中国国情。

在记者的走访中,九成以上受访老人均表示,我国传统观念就是“养儿防老”和“家产传后”,房产更愿意留给子女继承,交给银行、保险公司处理看起来很不靠谱,也容易使亲人之间产生隔阂。

同时,记者走访北京市多个小区发现,在接受采访的几十位老人中,几乎所有子女在身边的老人都不大愿意接受“以房养老”。至于空巢老人、失独老人等特殊人群,目前北京市的一些城区已启动居家养老医疗服务,一些老人在家门口即可享受专业的养老医疗服务,他们对“以房养老”也存在着诸多顾虑。

“对广大公众而言,基于‘家产传后’的传统观念,房屋留给儿孙已经有数千年的传统,不能也不应当成为养老的主体工具。‘以房养老’真正的需求者应当针对老年贫困人群,如孤寡老人、近年来出现的‘失独家庭’以及部分其他原因致贫者。特别是失独家庭,单靠微薄的政府补助不足以慰藉他们的生活和心灵,如果‘失独家庭’及孤寡老人这些社会弱势人群有‘以房养老’的需求,政府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在税收、交易费用等方面给予他们更多的优惠和帮助。”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研究中心教授胡继晔向记者分析说,和欧美国家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目标之一是解决老年贫困化不同,中国解决老年贫困化的主体还是政府主导的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未来还需要大力发展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作为养老保险的第三支柱,只是解决老年贫困化的一个可能选项,只能为少数人的补充养老锦上添花,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养老保险的主体。

从国际上看,“以房养老”也算是一个小众业务。英国2012年新发放反向按揭1.75万单,占同期65岁以上老人比例不足0.2%。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今年1月底的试点工作座谈会上介绍,即使在开展比较早、比较成功的美国,在有条件参与的老年家庭中,也只有约3%的参与比例。

市场风险

房价难预测影响积极性

在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推进过程中,“房价”是永远也绕不开的话题。有意思的是,在这个市场上,“以房养老”的供需双方都觉得,参与其中不划算。

每个月的5号,82岁的北京老人钱芬都要在保姆的陪同下,去银行进行工资的存储等业务。即使儿女都在国外,这位老人依旧表示不考虑“以房养老”,原因是“我们的考虑很简单,就是保险公司能给我们多少钱?就算我活到90岁,保险公司最多给我们几十万元,但那时候一套房子可能就值几百万元了”。

年龄大的老人不接受,岁数相对小的老人也不“信任”这一保险模式。

“现在房价已经很高了,就拿我的这套学区房来说,去年是每平方米7万元,现在已经直逼9万元了,如果这套房子用来‘以房养老’,怎么评估?等我身故之后,是按照办理时的房价还是身故时的房价?”今年61岁的北京市民赵凯拥有三套住房,其中两套西城区的学区房、一套四环以里的住房。即使如此,上述问题得不到解决,他表示“不敢‘以房养老’”。

查阅相关资料,记者注意到,为了解决房地产价格波动给参与“以房养老”的老人带来的影响,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抵押房屋增值采取两种处理方式,即试点产品分为参与型和非参与型。参与型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屋增值收益;非参与型产品则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屋增值收益,抵押房屋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保险受益人。

一位不愿具名的保险行业的业内人士向记者坦言,“老百姓可能想的是涨价问题,我们则需要考虑房价贬值。我国目前房价的绝对值已经很高,在国家宏观调控、限购等房地产政策下,未来房价继续上涨的预期越来越大打折扣。在这种情况下,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如何根据每年评估分享增值收益,百分比是多少?房产收益还未兑现时一切还只是纸面财富,如何预料老年人身故最终处置时价值几何”?

上述业内人士进一步分析说,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则面临更多的问题——如何评估房地产市场未来的波动?以什么样的标准向老年人发放每月收益?老年人养老保险以什么样的利率水平偿还?

法律风险

抵押房产价值或难实现

不过,即使是非参与型产品,仍面临法律方面的风险。

保监会关于“以房养老”的53号文件中虽然没有提及贷款人子女的继承权问题,但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提出,参与贷款的老年人过世后,其房产处置所得在偿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依然归法定继承人所有;如果房产处置所得不足以偿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将承担房价不足的风险,不再向老年人的家属追偿。

对此,胡继晔向记者表示这样的担心,在业务开展之初,保险公司为了扩大客户基础可以采取这样的措施,但其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业主抵押自己所有房屋,如果该套房产是属于业主的惟一可以居住房产,而且也有充分证据可证明这一点的时候,那么即使抵押权人向业主追讨欠款,法院也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一旦老年人与保险公司签署反向抵押贷款合同,在老年人病重时,有子女入住该抵押房屋,并且声称是‘惟一住房’,未来即使老人去世,保险公司也很难将其子女驱离,届时保险公司将无法实现房产价值。可见,法律风险因素是无法由保险公司自身进行防范的。”胡继晔说。

这还不是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推进“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唯一原因。

政策风险

70年产权问题如何解决

住房70年产权也被视为障碍之一。

“‘到期’的房子肯定养不了老。”赵凯仍旧以“西城的学区房”向记者举例说,“建造时间在1970年左右,到现在已经46年了,还有24年‘到期’。我要活到90岁,怎么办”?

不过,问题并非仅此而已。上述不愿具名的保险业内人士的担忧更加“现实”:“就算还有几年的使用年限,保险公司依靠剩下的使用年限几乎无法补偿已支付的养老金成本,一方面所能承受的给付能力有限,另一方面所面临的政策风险也较大。”

记者注意到,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续期必须重新获得政府批准,可能要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否则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建筑物,都将被政府无偿收回,“这是保险业开展此项业务关注的焦点。”上述人士说道。

在胡继晔看来,基于这些风险因素,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几十年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以房养老”只是“小众产品”,在减少老年贫困化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相当于一款面向老年人的金融创新产品,“总体而言,政府部门应当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解决养老问题中的战略性作用,制定更加完善的规则,以风险防范为出发点,引导中国刚刚兴起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健康发展”。

据了解,中国目前只有保监会的一份部门规范性文件来规范市场,法律效力比较低,一旦出现纠纷,这个文件到底能不能为投保人提供保护,是未知数。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也没有出台相应的税收及补偿政策,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

对此,胡继晔的建议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应进行顶层设计,“我国目前正式支持的仅保监会的53号文件,城乡建设部门、银行监管部门、担保机构都未介入。实际上,我国的银行业已经有了相当长期的住房抵押贷款经验,从风险识别与防范、房价压力测试等许多方面都具有优势,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方面应当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未来,我国在保监会53号文件试行的基础上,应当由中央政府主管部门——保监会、银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共同设立国家层面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保险基金,国家提供税收减免和部分补贴,同时要求所有提供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都强制性地缴纳保险基金,以部分抵御未来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市场波动和长寿的风险。特别对于可能中途退出的参保人,应当通过精算,事先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主任袁辉则提出,保险版“以房养老”是实物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结合,既是金融产品也是观念产品,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涉及面广,既涉及法律,又涉及经济金融环境和房地产价格的未来走势,更为重要的是涉及人们的养老观念的更新,因此该款新产品的推行和市场接受度,需要一个过程,不能急于求成。

(编辑 澳视传媒 小A 实习 李煜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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