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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 25 2月 2011 15:42

刑法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获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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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获取经济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尚新。中国网 杨楠 摄

中国网北京2月25日讯(记者 陈维松)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下午闭会,会议以139票赞成、7票反对、11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尚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的定义作了规定,实际上不是这次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规定。

1997年中国全面修改刑法,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职权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做了法律解释。这个法律解释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经过一段司法实践,司法机关普遍认为这个关于特征的法律解释,在实际执行中明确、具体、有助于更准确地确认黑社会组织性质。建议纳入刑法当中。刑法修正案(八)把法律解释的内容纳入了刑法294条当中,为了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更方便,也为了执法机关更明确。

王尚新表示,获取经济利益作为一个特征,一方面是根据对黑社会组织特征的掌握和研究。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往往具有一定的非法控制性。如果对一定范围进行非法控制,他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特点,把手伸向经济领域,获取经济利益,不仅是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而且是全世界各国的黑社会组织的普遍特征,是一个通过实践总结、归纳出来的一个特征。

(本文来源:中国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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