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

  日本物质和材料研究机构14日说,该机构研究人员开发出一种能在室温下发白光的材料,这种材料生产工艺简单,能涂在各种形状的底材表面,新材料有望作为下一代发光材料大幅简化照明装置等的制造流程。

  物质和材料研究机构14日发布的新闻公报说,照明装置的耗电量占到我们电力消耗总量的20%,为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量,人们迫切需要照明领域材料和技术的革新,其中能发出白光的有机材料因为能代替白炽灯和荧光灯作为下一代照明的光源材料而备受关注。但现有的一些有机材料一旦涂到底材上并将溶媒蒸发后,发光材料中的分子就会相互凝集,导致发光性能不能充分发挥。

  物质和材料研究机构高级研究员中西尚志等人首先开发出一种分子不会凝集、不挥发的荧光液体,这种液体不需要挥发性的有机溶媒就能发出蓝色荧光,再向这种液体中添加少量粉末状荧光材料,从而制成一种能发出高辉度白光的膏状材料。

  公报说,新发光材料生产工艺简单,适用于各种形状的底材。而且这种材料经调整甚至能发出全彩色光,有望成为下一代可印刷电子领域的新材料。

  相关论文预定刊登于德国《应用化学国际版》和英国《自然》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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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5月8日电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今日在卫生部例行发布会上回应称,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委托北京大学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开展《居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满意度调查报告》是非常权威的、科学的、有说服力的,媒体对调查结论等的报道非常不全面。

  邓海华称,该调查的调查方法、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目的都是非常权威的、科学的、有说服力的,也是一个第三方调查。具体的调查结果、调查的方法以及得出的结论,媒体有一点点报道,但是非常不全面。

  组织参与这次调查的总负责人,北京大学教授邱泽奇在会上指出,所谓的2/3满意、10%不满意这个数字,是来自于2010年到2012年这个期间,由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所组织的医改满意度专门调查的结果的一部分,2/3满意是一个总体概念,10%不满意也是一个总体概念。

  邱教授说,该调查是一个全国按人口规模、比例的一个抽样概率调查,是一个可外推的代表性调查,涉及到全国90个区县、360个分区、4792个家户中的4792个人。调查在全国90个区县的360个分区一共抽了4792个家户,每个家户中抽取一个16岁以上的成人。这个样本筐来自北京大学从2006年开始中国家庭动态跟踪调查。该设计比较好地代表了全国95%的人口,25个省、市、自治区,有6个省、市、自治区未包括在其中,主要是因为跟踪调查的难度。

  关于数据的情况,他指出,实际调研共获得3998个样本,这3998个样本中,有349个中心是完全面访,一对一地去访问的,另外有11个中心是通过电话来访问的。

  他指明,在满意度调查中,我们把满意度分解为三个层次的满意度,第一个层次叫医护药技,第二个层次叫医疗服务机构,第三个层次是叫医疗服务体系。调查把这三个体系分解成了18个指标,这18个指标分别针对个体、机构和制度。

  他解释称,第一个层次的满意度是针对个体的,针对医生个体的满意度,涉及到诊疗时的细节、诊疗方案的咨询等等,大概有75%左右。第二个是涉及到机构的。第三个是涉及到医药卫生体系的,主要是涉及到了住院和报销的问题。这18个问题,按照个体、机构和体系的排序,最满意的是对个体的满意,其次是对机构的满意,再其次是对体系的不满意。

  他指出,在“不满意”中,最不满意的是三项费用,检查费用、药品费用、就医总费用。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医疗服务体系的制度性问题。医疗服务跟其他任何服务不一样的地方就在于,它是一个风险服务,没有办法看到服务提供本身质量如何去衡量、质量和价格之间的关系如何计算。正因为如此,患者对于价格的敏感性、对于费用的敏感性是受个人体验和对费用的承担能力多方面来影响的,而不简单是一个绝对的高和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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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5月8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中国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今日表示,医患矛盾是转型期社会矛盾在卫生行业的集中体现,要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最根本的还是要通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解决好群众的看病就医问题。

  最近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通告,卫生部随后又发布了落实通告的通知,其中包括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邓海华回答记者有关此事的提问时表示,医疗机构是广大医务人员履行救死扶伤职责、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一个重要场所,通告的印发是为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它表明了政府对于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的态度和依法严厉打击涉医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这种决心。

  邓海华称,通告不单是在为医生说话,在通告的第二条、第四条,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并且要按照医疗投诉管理的有关规定解决患者的投诉问题。

  邓海华强调,一方面要通过积极有效的措施来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通过客观、公平、公正的途径和办法来调解已经形成的医患纠纷。另一方面,要对于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保护医务人员和就诊患者的人身安全。

  邓海华指出,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只是卫生部在贯彻落实两部门通告时的一个具体的意见建议,具体设置与否、怎么设置,还是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由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具体的协商以后,由公安机关来决定。

  邓海华称,调解医患矛盾、化解医患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医患矛盾是转型期社会矛盾在卫生行业的集中体现,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医疗服务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体制机制、医疗保障、社会环境等方面的问题。要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最根本的还是要通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解决好群众的看病就医问题。同时,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医患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

  首先,要深化医改逐步解决深层次的矛盾。通过深化医改,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加强和改善医疗服务能力,落实惠民利民便民措施,可以从体制机制上逐步消除医患之间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和冲突,使人民群众能够看得起病、看得好病。这是预防和化解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根本所在。

  其次,要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开展医疗工作,要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三好一满意”等专项活动,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医患沟通,增进医患互信,加强投诉管理,保障患者权益,从源头上防范医疗损害和医疗纠纷的发生。这是预防和化解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

  第三,积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制度。2010年1月,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门组织1358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网络地市级以上全覆盖,县级覆盖面达到73.8%。2011年1月到10月期间,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门组织共调处医疗纠纷14976起,其中,调处成功12218起,调处成功率81.6%,调解满意度在95%以上。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启动了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覆盖238个地、市、州和90个省(市)直管区县,参加医疗责任险的医疗机构数达10113家。各地要进一步推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有效化解医患纠纷;同时,要组织公立医疗机构统一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建立起完善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这是预防和化解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制度创新。

  第四,深化“平安医院”创建,维护正常诊疗秩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通告》的贯彻执行为契机,加大医疗机构安保投入,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和沟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形成有效震慑,切实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

  第五,要加强卫生行业文化建设,弘扬新时期的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同时,希望新闻媒体能够支持和帮助医疗卫生部门,加强生命科学、医学知识的宣传报道,引导公众科学认识疾病,正确看待医疗风险,理性维护合法权益;同时,呼吁新闻媒体在涉及医院暴力、医患纠纷、医患关系的新闻报道时,能够秉持媒体的社会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科学、全面的报道,共同营造全社会尊重生命、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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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漫画谢瑶 本报漫画谢瑶

  本报讯在医院烧纸钱、摆灵堂、摆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等医闹行为将受到治安处罚甚至被究刑责。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明确警方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医闹、号贩等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七种行为予以处罚,乃至追究刑责。

  >>针对患方

  违规停尸将受罚

  通告提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通告提出,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对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及倒卖医院挂号凭证等行为,警方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责。

  >>针对医方须设统一投诉窗口

  针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告要求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很多“医闹”源于沟通不畅,通告要求医疗机构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警方行动

  在医院设立警务工作室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公安局获悉,4月18日,市公安局召开会议,部署医院警务工作室建设工作。在全市首批50家医院53个院区设立警务工作室,会同医院共同做好院内秩序维护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委员说

  医院门口设安检防危险品

  全国政协委员,宣武医院神经外科专家凌锋多年来不断呼吁出台法规,防止“医院暴力”。

  “保障医院秩序和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就是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啊!”凌锋此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警方介入后,将对此类行凶者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据了解,此《通告》会张贴在全国各家医院门外的显著位置。

  凌锋称,医院环境的不安定,直接影响病人生命的不安全。“我们做这项工作,并非单纯地保护医生护士的安全,最重要的是保护广大患者的安全和就医权益,因为患者们到医院是来寻求治疗的”。

  据介绍,中华医院管理学会曾对全国270家各级医院进行了专项调查,据统计,全国有73.33%的医院出现过病人及其家属用暴力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59.63%的医院发生过因病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事件;76.67%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及其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纳住院费用;61.48%的医院发生过病人去世后,病人家属在院内摆设花圈、烧纸、设置灵堂等。一些地区还发生过患者杀害医生的恶性事件。

  凌锋建议,目前,立竿见影防范恶性事件发生的办法是,各医院在入口处设立安检设备,刀具、棍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均不得入内。

  □医院说

  医院应按照公共场所防范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院长王杉表示,此前,医院内出现寻衅滋事、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等行为时,仅仅是由医院保卫处人员解决,但其无执法权和处罚权,不仅难以对相关行为进行制止,也缺少一定威慑作用。此次两部委发文提出,在医疗机构内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等行为,将由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是“法制上的进步”。

  王杉称,《通告》表明保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已得到国家高度重视,但要从根本上维护诊疗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和就诊者的生命安全,需将医院的属性由目前的事业单位转变为公共场所,“人民医院一天有2万多的人流,一年就是三四百万,医院具有公共场所的所有特征,但医院内却是治安防范的空白区域”。王杉认为,如果像酒吧、歌厅等公共场所一样,进行公共秩序的防范化管理,就能真正起到杜绝不良事件发生的作用。

  王杉还建议,医疗事故的处置流程应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方便患者维权的同时,也能减少其和医院发生的“纠纷”。王杉推荐“天津模式”,他说,天津以市长令方式规定,任何医疗机构和院长不得受理索赔额在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此类纠纷如经过专业部门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医院将根据法院判决采取措施,“一旦有院长私了,就会被撤职”,标准化的医疗纠纷处理途径畅通了,医院的违法违规行为自然会减少。

  □专家说

  取消以药养医缓解医患关系

  著名医院管理学专家王健康表示,“医闹事件就原因来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医疗纠纷本身没有处理好导致的医疗纠纷的升级,出现了对医护人员的伤害;二是此次公安部明确的寻衅滋事、摆放灵堂等七大类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

  王健康说,减少扰乱医疗秩序事件发生可从几方面做起,一是新医改的顶层设计中已提出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不断提出惠民措施,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二是在医疗机构应加强管理,从服务方面多动思路;三是医院能正确面对并解决医疗纠纷,避免事件升级,地方处理医疗事故的措施和途径明了得当;四是,一些医院应有防范暴力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机制,使医疗秩序得以恢复。

  “随着医改进入深水区,医疗保障人群的全覆盖及保障水平的提高,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会得到缓解;同时,随着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财政投入加大、公立医院取消以药养医机制后,百姓受惠的同时,医院也会回归到一心为百姓服务的基本思路上”,王健康说,随着医改各项措施的推进和深入,预计到十二五末期,整个社会对医患关系会有新定位。

  □法律依据

  通告起预防警示作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主任宫志刚教授表示,通告明确的7种禁止行为,实际上都是从《治安管理处罚法》而来,以通告的形式将这些内容提出来,说明了现阶段严打这些行为的重要性,强化管理。此次公布出来的目的,主要还是为了预防再发生此类事件,起到宣传、教育的作用,警示有这种想法的人,后果的严重性。

  宫志刚教授表示,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等行为,主要还是靠治安处罚。真正能构成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就是人身伤害这一部分,达到刑法规定的程度,造成轻伤以上的,就会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宫教授表示,如果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达到犯罪,为首的人也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像职业医闹、倒号这种行为,更多的也是治安处罚。

  据了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这些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1

  被刺医生心灵创伤难愈

  今年4月13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邢志敏,在其工作的诊室被一名男子刺伤颈部。日前,刺伤邢志敏的犯罪嫌疑人吕福克,在河北省涿州市被警方抓获。据了解,吕福克还涉嫌在4月13日在丰台区某医院将另一名医护人员扎伤。

  昨天,记者从人民医院获悉,邢志敏已脱离生命危险,目前正在抢救后的恢复之中,防止并发症的出现。但据院内人士透露,此次暴力事件中,与身体上受到的刀伤相比,邢志敏心灵上的创伤怕是几年都难以恢复的,在得知凶手在河北被捕后,焦虑的心情方稍感平复。

  □案例2

  砍医生男子获刑15年

  2011年9月15日,王宝洺来到北京同仁医院,持事先准备好的菜刀连续砍击耳鼻喉科部主任徐某头部等部位,在徐某倒地后,仍持菜刀继续砍击。徐某挣脱后,王宝洺仍持刀追砍,再次将徐某砍倒在地。经他人阻拦,徐某得以躲进一间检查室,王宝洺并未进入该室,后逃离现场。王宝洺共砍击徐某18刀,徐某经鉴定为重伤。

  王宝洺曾因患喉癌在同仁医院就诊,并由该院医生徐某对其实施外科手术,后因其病患复发,即认为是徐某对其治疗存在过错所致,遂起意报复。

  近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行凶男子王宝洺有期徒刑15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50余万元。

  □七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行为将受罚

  罚1

  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

  罚2

  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

  罚3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罚4

  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罚5

  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

  罚6

  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

  罚7

  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张然 李秋萌 袁国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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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据卫生部、公安部4月30日联合发出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今后,医闹、号贩将受治安处罚甚至被究刑责。

  医闹构成犯罪究刑责

  通告提出,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提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严禁家属其他场所停尸

  针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告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针对患者及家属,通告提出,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 追访

  多次打击号贩 至今尚未杜绝

  “我们很害怕病人家属来‘闹’。”日前,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全国三甲医院的行政人员说。

  在他看来,这种“闹”,一是影响了医院正常秩序,影响其他患者就医,而另一方面,也会给医院的声誉带来恶劣影响。

  不久前,这家医院收治的一名危重病患者在手术后死亡,家属带人来医院“闹”。后来,在警方的帮助下,医院把患者家属请到了办公室进行沟通。但他并未透露沟通结果。

  “闹”的方式多种多样。

  据媒体报道,今年3月25日,35岁的舒丽在云南省妇幼保健院产下女婴,但不久女婴死亡。次日舒丽因产后大出血死亡。3月27日,舒丽的家属在医院设起灵堂,从周一起,医院所有门诊被迫停诊。

  除了设灵堂,还有摆花圈、把尸体停在门诊大厅住院部、甚至纠结专业“医闹”的现象,都曾被媒体报道。而近半年,媒体也报道了包括发生在北京同仁医院等多起故意刺伤医生的事件。

  “闹”的背后原因之一是“多闹多得赔偿”。有医生评价说,尤其是出现在医院治疗后死亡的情况,如果家属带人来闹,医院也往往害怕把事情闹大。

  上述医生说,通知虽好,但主要要看执行力,比如对“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号贩子已经三番五次说要打击,可是一直无法完全解决。 新京报记者 吴鹏

  新浪策划之当事者说以医生为敌的是病态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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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开局之年。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现提出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以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左右。(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2)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抓紧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保监会、民政部负责)

  (2)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定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发展改革委、保监会、财政部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政府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基本药物中的独家品种、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基本稳定且市场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探索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紧缺品种可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建立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落实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认真总结各地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研究调整优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更好地适应群众基本用药需求。逐步规范基本药物剂型、规格和包装。规范地方增补基本药物,增补药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继续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中央财政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后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预算安排。地方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中央编办、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4)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财政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支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的力度。(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2)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继续为中西部乡镇卫生院和基层部队招收5000名以上定向免费医学生,安排1.5万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2万名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支持100个左右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中央财政继续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共培训62万人次。(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负责)

  11.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3)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选择在300个左右县(市)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具体模式。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12.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地方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调整医药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卫生部、监察部负责)

  (3)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

  (4)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负责)

  (5)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负责)

  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6)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13.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根据改革需要,在绩效工资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国资委负责)

  14.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1)各地要尽快出台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举办发展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限期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扩大境外资本独资举办医疗机构试点范围。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予以补助。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鼓励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负责)

  15.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1)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卫生部负责)

  (2)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卫生部负责)

  16.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

  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提高县域内就诊率,降低县外转出率。启动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600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7.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6500万、1800万。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继续支持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18.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省、市、县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省级儿童专科医院和市、县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启动边远地区地市级综合医院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19.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出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卫生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各地要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实施细则,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卫生部负责)

  20.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1)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发展改革委负责)

  (2)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药品质量标准,提高仿制药质量水平。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并发布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活动。(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21.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1)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2)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研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

  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签定责任书。各省(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形成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强有力实施机制。各有关部门、各省(区、市)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2012年5月1日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

  (二)强化财力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各省(区、市)2012年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2011年。要加大中央、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绩效考核。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实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要继续加强定期督导,及时发现医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并督促地方进行整改。要加强分类指导,采取分片包干、蹲点督促和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组织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将对医改任务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四)强化宣传引导。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健全部门、地方医改宣传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深入挖掘典型经验,采取贴近群众、深入基层的方式展示改革成效、扩大宣传效果。要及时发布医改进展情况,完善舆情核实机制,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心的问题。要调动各方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医务人员主力军作用,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今年医改安排强调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

  我国将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破除以药补医

  国办要求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比例向基层机构倾斜

  国办: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机构运转

  国办要求完善药品质量标准 严查制售假药行为

  我国将肺癌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

  国办:提高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

  我国将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

  国办要求加强医疗费用监管和医德医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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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刘承 记者吕博雄)近日,哈尔滨市下发《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文件规定,对打拐解救出来的流浪未成年人、婴幼儿和经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给这些特殊的孩子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主要是便于其就学、就业。”哈尔滨市儿童福利院院长盖艳滨说。        

  根据《意见》规定,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及时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

  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意见》要求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家庭寄养等方式予以妥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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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张维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今天在出席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时指出,养老机构在建设档次上,一般应当保持非营利属性,不得片面追求高档、豪华;公办养老机构尤其要杜绝档次偏高现象,避免产生社会福利分配不公问题。

  养老机构要避免大而不当

  李立国表示,在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上,坚持按标准建设和实际适用相并重。为了发挥对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支撑作用,养老机构建设既要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又要立足实际适用,实现可持续发展。按标准建设,就是养老机构建设必须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社会福利机构、养护院及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标准化要求,实现规范化设计、建设和管理。实际适用,就是养老机构建设必须立足实际,量力而行,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李立国指出,在建设重点上,要优先发展供养型和养护型养老机构;在建设区位上,要推行社区化,方便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防止因选址不合理造成床位闲置;在建设规模上,不单纯追求超大规模,避免养老机构大而不当、入住率低。

  李立国还要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要鼓励通过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防务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旅馆、招待所等改造用于养老服务设施。

  “民政部一直提倡建设以提供养老服务为主,兼顾为其他群体服务的县区综合性福利机构,目前很多地方已取得了成效,要继续推动、广泛普及。”李立国说。

  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将建立标准

  李立国今天还透露,当前,全国人大正在组织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将积极争取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相关内容纳入其中,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养老机构设置资质、规范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行为,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发展环境和法制保障。

  李立国坦言,近年来,我国社会养老服务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屡屡发生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各类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标准不规范,许多养老机构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从法律法规上对这些问题进行调整规范,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切。

  同时,李立国要求各地民政部门也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制定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此外,作为养老服务法制化进程延伸的标准化建设也将得到加强。李立国表示,部分标准标龄较长、制修订工作不及时、内容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够、贯彻执行力度也弱。

  他要求抓紧制定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建立相应的认证体系和养老服务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加快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及养老服务的资格评估、需求评估、质量评估等评估制度。

  本报邯郸(河北)3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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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栏目: 中国新闻
部分太平洋岛国领导人或代表1月13日在阿布扎比召开会议,讨论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在加快普及和推广可再生能源上应发挥的作用以及与发展伙伴加强合作等问题。
来自太平洋地区库克群岛、密克罗尼西亚、斐济、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瑙鲁、帕劳、巴布亚新几内亚、萨摩亚、所罗门群岛、汤加、图瓦卢、瓦努阿图等国领导人或代表在当天的会议上发表一项声明,强调该地区国家支持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旨在加快在太平洋地区推广可再生能源的行动。
声明说,与会国领导人或代表一致同意与该机构一道确定可再生能源在太平洋地区开始推广的期限,探讨和衡量实施的机会,并确定如何缩小差距。
声明说,与会者强调建立永久性信息平台的重要性,支持可再生能源市场稳定,对可再生能源进行评估,合理利用本地区土地和水资源等。
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第二届全体大会于14日和15日在阿布扎比举行,会议包括两个部长级会议,分别讨论私营合作问题和研究该组织中期发展战略政策问题。
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2009年1月26日在德国波恩成立,该机构旨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全球范围内可持续发展。迄今,欧盟和148个国家已成为该机构条约签约方,其中69个国家已正式批准该机构条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首都阿布扎比被确定为该机构永久性所在地。
发表在栏目: 科学

 
■廖育群
中国古代医家,就其身份与活动场所而言,可概分为“官医”与民间的“草泽医”两类。二者间虽有进退出入——即草泽之医或因德艺超群而独受帝王、有司之赏识青睐,或于扩员补缺之际应征仕进,从此变为官身;官医之辈中亦有因业绩欠佳、治疗失误,或碰上减省裁员,或因厌倦名利浮华与束缚而复归草泽者。但从总体上讲,两者间毕竟存在着种种差别。
首先,两者的职责不同。作为医生,虽然都要为人治病,但构成“宫廷医学”的机构与人员,除为宫中之人提供医疗服务外,实际上还是国家卫生事业的管理与践行者。这一点从历代“太医”机构皆“掌医之政令”,便可知道其本质乃是主管全国医疗的国家机器。因而在建立医疗保健体制,以政府行为方式兴办医学教育,规范考选制度与行医资格,编纂、整理与印刷医学文献等方面,“官医”往往发挥着“草泽之人”所难以起到的重要作用。
性善论者认为:仁爱之心,人皆有之——所谓“人之初,性本善”。仁存乎于内,谓之仁心;但作为政治家,仅有仁心是不够的,还必须将其外化成实践中的仁政。所以秉承孔子“为政以德”理念的孟子,在听说齐宣王因心存怜悯而放掉了准备砍头取血、以祭新铸之钟的牛时,便对他说:你对动物尚且能够如此爱护,那么就更应该将这种仁爱之心施于百姓。春秋时期的齐国,在位居“上卿”并被齐桓公尊称为“仲父”之管仲的治理下,取得了“五霸之首”的地位。这固然与该国之赋税之制、钱币管理、鱼盐之法等一系列政治经济政策具有最为直接的关系,但也不能忽视其高度重视民众教化、人文关怀所起到的作用。管子论说其要,谓之“九惠之教”:一曰老老,二曰慈幼,三曰恤孤,四曰养疾,五曰合独,六曰问疾,七曰通穷,八曰振困,九曰接绝。
毋庸详引其各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仅从字面上便可看出其中相当一部分政策的落实,都不免与医疗卫生保健事业有所关联。因而后世儒臣论政,往往会将施医给药、预防疫病、救治贫病之人,乃至培养医生、普及医药知识等等视为“仁政之一端”。因此无论什么时候,当我们审视“医学”的整体象时,都会发现它并非仅仅是一门实用技艺、系统的知识——不仅是科学(对于生命活动、疾病原因与过程、药物作用机理的认识等)与技术(各种检查、诊断、治疗方法等)的混合体,还总是和政治密不可分。
然而这些“仁政”的实施,需要两方面的要素作为支撑与保障条件:一是推进实施社会化卫生事业与制度构建的权力,二是人类智慧所创造的医疗技艺。如果仅仅只有第一个要件,便只能停留在管子所言:设立专司各方面事务的职官、规定其所应尽的职责,以及在钱财、设施等方面为老幼病残提供特殊的照顾;能够通过“合独”的方式使鳏寡者组成家庭并繁衍后代,却无法解决因不能生育而孤独者的生理疾患。反之,若是仅有第二个要件,那么作为个人或医家群体,便至多只能是通过他们的智慧,不断丰富“医学”的知识与技艺体系;除此之外,最多也就是能在具体的医疗救治行为中,通过良好的医德来体现“医者仁术”的理念而已。因而“权力”与“智慧”、“仁政”与“仁术”间的关系乃是“互动”的,这不仅体现在科学认知与技术进步间存在着相互依赖与促进的关系,而且还体现在与人类群体生活密切相关的种种社会、经济、伦理问题上。例如在科学技术尚未成为“第一生产力”的漫长岁月中,如何有效地鼓励生育、促进人口繁衍并减少死亡、促进健康,便是关系到生产力与国防力量的重要问题,故汉代学者将与医药健康相关的知识称为“此皆生生之具”。在法律方面因要确定至人轻重不等损伤后的“保辜”(责任期限)问题,所以先需对各种伤残进行研究、制定等级;在伦理方面牵涉堕胎是否属于谋杀,以及孕期中“流产”与“谋杀”间的时限界定问题。伴随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又逐渐出现了人口控制、公费医疗与医疗保险制度、过度医疗、高额检查费用与药价、器官移植、代孕、死亡定义及“安乐死”等不断涌现的一系列新问题。所有这些新老问题,通常并不由医学职业群体的成员提出,更不必负责解决,而是需要由社会的管理者来面对与处理。
其二,两者的服务对象不同。不仅是直接参与政治的文武之臣,宫廷医生乃至所有侍奉权贵者莫不“伴君如伴虎”,由此决定了官医的行为必然是顾虑重重、禁忌颇多。即便曾是疗效超群的神医,一旦进入宫廷,其手脚也就不再那么灵活了。然草泽之辈则不同,虽难免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但却思想活跃、无拘无束,在面对疑难绝症时,当医患双方达成“死马权当活马医”的契约后,自可放手一搏。故数千年中名医多出此辈;就医学理论之创新、实际治疗技艺之贡献而言,实居官医之右。但又必须看到:作为这种差别的另一面,便是一些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成之作,往往出自掌握着大量文献资源、能够组织集体力量展开工作,且有政府颁行之力作为保障的官医或其所在机构,从而具有某种权威性并产生广泛影响。由此不仅在学术与学风方面具有导向作用,而且起到了重组知识——通过取舍扬弃,构建“正统体系”的重要作用。因为事实上,个人创立的“新说”,只有经过这个过程,才可能融入、跻身于医学知识的“主流”与“体系”之中,进而为众人所知、获得认同;从而成为“共识”,乃至继续发展创新的基础。当我们从这样的视角观察与思考问题时,那么究竟是“众说纷纭、各是其说”的状况属于“百花齐放”,还是种种不同之见经过所谓“重组”的过程,所构建成的统一但却不乏创新的知识体系才是真正的“百花齐放”呢?就“因”而言,显然是前者与前期;就“果”而论,则万万不可看失了后者与后期的重要性。换言之,恰恰是因为有了“草泽医人无拘无束”与“官医之辈中规中矩”两种截然不同,但却相辅相成的行为方式,才真正达成了学术上的“百花齐放”,并由此推动着医学理论与技艺的不断进步,形成了一个又一个可以被后人称之为“里程碑”的节点,以及与之相应的发展阶段。
此外还必须注意:虽然幅员辽阔、历史悠久的华夏大地向以农业文明著称,但实际上作为文明产物的“城市”才是文明成长与发展的中心;一国之中,大大小小的城市固然皆程度不等地具有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性质与作用,但这些中心中的中心无疑是最高权力机构所在的“首府”、“首都”;而都城的中心,则是“墙内之墙”环抱的“城中之城”——宫廷禁地。在中国古代数千年的历史中,宫廷世界实际上是一个与外界相对隔绝的“禁地”,由此决定其必须具有完备的自身管理机构,以及能够满足各种生活之需、正常运转的服务体系。在这个上至皇帝后妃、相傅百官,下至匠作侍从的“小社会”里,医疗服务自然不可或缺,而且需要是最好的。所以“宫廷医学”便具有了机构健全,管理严格;人才会聚、药材与器具精良——能够利用全国甚至是域外资源等种种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讲,“宫廷医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当时中国医学的最高水平。然而从另一方面讲,由于统治者往往会利用官医职务,绕过正常渠道,安置一些独受青睐、可为“咨政”的特殊人物;或是一些需要施恩封赏,但又没有适当岗位的人物,所以拥有官医身份之人,未必一定精通医学。特别是“掌管医之政令”的高级官员,更是如此——对此倒也无可厚非,因为当代的卫生官员往往也是同样如此。另外,一旦身为“官医”,即便是真正的医家,有时也不得不放弃一贯秉承的“治病救人”医德准则,参与政治斗争。这时,医药技艺便成为“杀人不见血”的理想工具——“毒杀”之事并不鲜见。凡此种种,使得从“宫廷医学”的视角观察中国古代医学的“仁术”与“仁政”——知识体系的成长,权力与体系、制度的构建等等,便会很有意思。或者说是全面了解与理解中国古代医学整体之象,所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
(作者系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所研究员)
《中国科学报》 (2012-01-16 B3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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