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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 21 12月 2010 18:16

我国刑法拟规定醉酒驾驶者不论情节均处以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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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即“拘役” 我国拟修改刑法严惩“马路杀手”


  记者 周英峰、周婷玉、崔清新


  不久前,“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二审草案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前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比上年有所减少,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仍然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


  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是我国司法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大众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据了解,世界各国也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各国也纷纷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针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稿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一个过失犯罪。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从刑法此次修改来看,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后,是否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并未明确。

 

  延伸阅读:死刑之重缘何震慑不住“醉驾”


  山雨欲来风满楼,不经意间,交通犯罪的量刑已经有了由轻转重的趋势。成都男子孙伟铭无证且醉酒驾驶,连撞5车后逃逸,酿下4死1伤的惨剧,成都市中院于2009年7月24日,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称其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悉这是全国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从1994年到2004年的10年间,全国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2007年,全国酒后驾车导致的死亡人数为3435人,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4.21%。酒后驾车已经成为不折不扣的“马路杀手”,其危害性之大,超乎一般人的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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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闻来源: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