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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 23 5月 2016 16:08

新州上议员王國忠专栏-新州法治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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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州法治倒退

王國忠

我近期在議會上針對「犯罪(嚴重犯罪預防)2016法案」及「刑事立法修正案(有組織犯罪及公共安全)2016法案」提出了修改意見。

這兩個法案中最重要的共同一點是賦予了警察部門一個新的權力——當警察認為任何一人做的任何一種行為構成嚴重犯罪或者有組織犯罪而危及公共安全時,那麼該警察可以立即行使「嚴重犯罪預防令」或「公共安全令」。在這之前,只有法院或檢控官有權力頒佈及行使這兩個法令。

這樣一個新增的權力,在我看來,是違背了司法最基本的權益。司法保障每一個人的人權,而執政政府推行的這兩個新法案卻賦予一個部門甚至一個人在法律規定下單靠自己直覺判斷來行使該權力而有可能造成在某個層面上對人權進行侵犯的過度權力,這令我覺得深深不安,該法案的推行標誌著民主精神的倒退,將我們由原本的法制卻走向人治,將這個權力淩駕于我們法律之上。

為令新州內的人民得到更好的人身安全保障,工黨一直以來都願意推行一些較為嚴厲的法律,其實在工黨執政的16年內,工黨成功打造一個全國範圍內最專業、資金最充足、裝備精良、最現代的警察部隊,但絕對不是通過立法層面來縱容執法權力。一旦將行使「嚴重犯罪預防令」及「公共安全令」下放到警察部門,那麼警察在執勤時可能會直接依賴於這個法令,而不進行逮捕、控告及起訴這個司法途徑。乍一看這個法令的行使在短時間內會取得一個良好的效果,但它不會使得我們社區內的潛在犯罪消失,亦不會使我們的社區變得更安全,反而極有可能導致這個權力被濫用,這是對行動自由的侵犯,而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並沒有上訴的權利。

「嚴重犯罪預防令」及「公共安全令」的推行使這些在法案變得政權化,其程度已經遠遠超出我們能夠比擬的,我在這裡舉出美國和英國模式。他們都跟從法制,由檢控官或法院頒發或行使這兩個令,而不是將權力賦予執法部門。我們并沒有見到英國及美國因為沒有將這個權力下放到執行部門而犯罪變得越來越嚴重,英國及美國也不是找不到一個更好的理由來對這個法案進行權力下放的修改,爲什麽他們不這樣做?因為他們深知,「嚴重犯罪預防令」及「公共安全令」的頒發及行使必須與個人權利取得一個明確的平衡點。這個對大量依賴於社會各界力量來完成其本質工作的警方來講是十分必要的。

有鑑於此,我們在議案表决時提出以下修訂:

確保只有檢控官才可以申請嚴重犯罪預防令;

縮小公共安全令可頒發的範圍;

當受到嚴重刑事指控的人被無罪釋放後,不能夠在同一人同一事上再行使公共安全令;

確保對自證其罪的保護;

特指只有最高法院可以受理嚴重犯罪令,并有上訴權;

確保最高法院享有承認非直接證據與其他任何法律程序相等的權利;等。

上述的這些修正同執政政府聲稱的目的一致——在不推翻社區保護的情況下運用新的措施來提供社區安全。但很遺憾,最終執政政府并沒有聽取這個修訂的建議,而連同少數黨派以過半數最終通過了這兩個法案。其實此兩法案再加上以前曾提過的澳洲土地抗議限制法,就等於突然之間下放了過度自發性權力予警察部,違背了民主三法獨立的精神,違反了監管執法機制,以人治淩駕法治。

新州在聯盟黨執政這幾年是出現了大量槍擊案、街頭及家庭暴力也一直在上升,當然我不反對亂世用重典,但不能倒行逆施,而忽略法治精神,把公帑撥款增加於警力警備及執勤,而不是浪費於好大喜功但不見成效的所謂基建發展,會是一個更好的方法。

(编辑 澳视传媒 小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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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闻来源: 澳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