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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华人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澳大利亚华人慈善总会是一个爱的大家庭。是一个爱的播种机,是一个爱的使者。
第二章 简介
2.1 澳大利亚华人慈善总会(英文名,缩写CBFA)由热心慈善事业的澳大利亚华人、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澳大利亚悉尼。
2.2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构为澳大利亚公平交易委员会,接受其监督管理。
2.3 本会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本会坚持“立足澳大利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
3.1慈善救助。
3.2扶弱济困。
3.3公益援助。
3.4赈灾救助。
3.5筹募善款。
3.6 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会员
4.1 会员条件:
4.1.1 拥护本会章程。
4.1.2 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4.1.3 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4.1.4 拥有合法身份
4.2 入会程序:
4.2.1 提交入会申请。
4.2.2 常务理事通过。
4.2.3 会员资格注册。
4.3权利:
4.3.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3.2 参加本会的活动。
4.3.3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3.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4.4 义务:
4.4.1执行本会决议。
4.4.2 护本会合法权益。
4.4.3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4.4.4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五章 组织机构
5.1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5.1.1 制定和修改章程。
5.1.2 选举和罢免理事。
5.1.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1.4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5.2换届大会三年一次。
5.3 理事会是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5.4 理事会的职权是:
5.4.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5.4.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等。
5.4.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4.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4.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顾问;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5.4.6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5.4.7 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
5.4.8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5.4.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5.5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5.6 本会设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及顾问。
5.7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5.7.1 主持理事会。
5.7.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5.7.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7.4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5.8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5.9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5.9.1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5.9.2 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5.9.3负责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6.1 经费来源:
6.1.1会费。
6.1.2捐赠。
6.1.3 政府资助。
6.1.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1.5 利息。
6.1.6 其他合法收入。
6.2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等。
6.3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6.4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6.5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6.6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澳大利亚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6.7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6.8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附则
7.1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澳大利亚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7.2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澳大利亚华人慈善总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