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4月14日电 鞍山市14日发生一起致10人死亡的恶性杀人案,目前公安机关已锁定犯罪嫌疑人,正在全力抓捕。
14日,鞍山市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在鞍山市宁远镇二台子村的百客多家大众浴池和紧邻的一家洗车店内,发现有10人被杀致死。
警方初步锁定的犯罪嫌疑人为周宇欣,男,33岁,是这家浴池和洗车房的经营者。警方判断,周宇欣于13日晚至14日晨,将自己的妻子、儿子、父亲、浴池1名女服务员、浴池所在房屋的房东一家,以及洗车店里的3名洗车工共计10人全部杀死。
目前警方正在全力抓捕犯罪嫌疑人。
本报讯 (记者邢世伟)昨日,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在公安部深化打拐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从现在起,全国警方将开展为期6个月的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摸排行动,不放弃任何一起未破打拐案件。
警方打拐形势依然严峻
公安部透露,从2009年4月以来,全国共破获各类拐卖案件34212起,打击处理拐卖犯罪人员36097名,解救被拐卖妇女23085名、被拐卖儿童13284名,通过全国打拐DNA数据库比对,为1040名解救儿童找到亲生父母。
张新枫称,经过两年打击,目前拐卖犯罪气焰已被震慑,全国恶性大案明显减少,高发多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由于现有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非法暴利驱动,警方打拐形势依然严峻。
张新枫介绍,目前我国拐卖案犯罪团伙大范围、跨地区作案,拐骗、运输、贩卖一条龙。犯罪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润直接抢劫、抢夺、盗窃儿童、贩卖婴儿。利用网上聊天、交友、相约游玩等方式拐骗。拐骗残疾少年儿童、少数民族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从事卖淫、偷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农村地区,由于人口性别比例失调,大龄男青年娶妻难,长期存在买媳妇现象。
六一前建成快速查找机制
张新枫称,对于打拐案件,公安部将实行县市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长对案件侦办、查找解救被拐卖人员、安抚被害人家庭工作全程负责到底的“一长三包制”。
张新枫透露,从现在起,全国警方将用6个月时间展开对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摸排行动,对疑似被拐卖儿童,要采集生物检材,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比对。同时,公安部要求各地在6月1日前建立实施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
所谓生物检材,广义地说,泛指有生命的动植物的组成全部及部分残留于刑案中的痕迹物证。狭义地讲,就是与人体有关的毛发、血液、分泌物、人体组织、骨骼等。
张新枫表示,被拐卖儿童案一天不破,公安机关就决不放弃侦查,决不放弃查找,只要孩子还在,公安机关会一直破下去,找下去。
作者:邢世伟
(本文来源:新京报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马维亚12日说,公安部已部署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对一批瘦肉精案件线索进行深挖彻查。公安部指挥协调湖南等地公安机关侦办了一起特大非法制售莱克多巴胺(另一种瘦肉精)的案件,生产源头基本查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到案。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马维亚:公安机关将在这项行动(“亮剑”行动)中严厉打击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按照有假必打、有案必查的原则,只要发现案件线索,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而且我们还注意从生产源头、从销赃渠道,彻底挖清、彻底全部抓获犯罪嫌疑人,目前已部署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对一批瘦肉精案件线索进行深挖彻查。同时,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我们加大警务合作的力度,加大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合作力度,想通过这样的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对食品安全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人人关心、生产企业负有主体责任、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氛围,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吃上放心的食品。
近日,公安部又指挥协调湖南等地公安机关侦办了一起特大非法制售莱克多巴胺(另一种瘦肉精)的案件,生产源头基本查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到案。我们也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据中国网直播)
公安部:“瘦肉精”案收缴“瘦肉精”400余公斤
(本文来源:新华网 )本报讯 3月18日,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说,河南在对涉嫌使用“瘦肉精”的9个养殖场(户)1512头存栏生猪进行全部封存后,已排查796头,158头被检查出含有瘦肉精的生猪,已无害化销毁89头,另外69头已封存;排查饲料2579.8公斤,791公斤被核实含有“瘦肉精”,已销毁271公斤,其余被封存。同时,已控制涉案犯罪人员32人,免职9人,停职11人,开除公职6人,警告2人。
据悉,接受排查的796头存栏生猪中,已发现疑似瘦肉精阳性158头。其中沁阳市57头,孟州市46头,温县32头,获嘉县23头。目前已无害化销毁89头,另外69头已封存,等待销毁,其余生猪正在进一步尿检。同时,我省已排查饲料2579.8公斤,已核实含有“瘦肉精”的饲料791公斤,已销毁271公斤,封存520公斤。已控制涉案犯罪人员32人,已抓捕归案人员29人,正式立案8起。
济源市政府在全市7家双汇连锁店和59家双汇冷鲜肉专营店现场封存双汇冷鲜猪肉1877.9公斤,共抽样46个,其中6个阳性,34个阴性,6个正在检测等待结果。
本报讯 (记者于杰)昨天下午,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做客最高检机关报《检察日报》主办的正义网。徐安透露,近年外国公司行贿中国官员这一情况值得重视,他在今年提出《关于在刑法中增设追缴行贿犯罪所得条款的立法议案》,建议对行贿人所获得的利益予以追缴和没收。
徐安说,在查处职务犯罪工作中,对受贿犯罪打击和惩处比较清楚,但对行贿犯罪“我们的打击还不够有力”。在全国查处的整个贿赂案件中,行贿只占很小一部分,行贿最后到了法庭上有些也判了轻刑,“比如说判了缓刑或者是三年以下的刑罚,结果行贿者只是受到了处理,坐了两年牢,出来了以后经济上没有受到任何损失,他还继续行贿”。
徐安说,对“制作和发射‘糖衣炮弹’的人”没有很好地惩处和制裁。徐安向网友介绍,检察机关查到一些受贿人,有些需要有行贿人的言词证据来证实,如果再处理行贿人,行贿人就不提供证词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选择对受贿人进行处理。但是,“这种情况不应该长期存在下去,特别是行贿人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我们除了给他判处一定的实刑和自由刑以外,还要给予财产处罚和财产刑,在这方面加重处罚”。
徐安说,现在我国贿赂案件呈上升趋势,而且有些外国公司进入了我国,也采取行贿的办法来腐蚀官员和国有企业老总,这种情况值得重视。我国一定要对这方面加大力度,绝不能成为行贿者的天堂,要让他们付出必要的法律代价。
徐安提出,对行贿人所获得的利益,不仅仅是“他直接获得的利益”,而且包括“经济上所获得的利益和财产”,都应该予以追缴和没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对于贪污案件和这一类的犯罪要追缴他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就包括直接和间接利益,这样行贿人要考虑犯罪成本、犯罪代价,而不能像现在这样,实施了犯罪却得到了很轻的处罚。
1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分别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做报告,提请代表审议。严格证据、查办贪腐、打黑除恶、规范量刑、廉洁司法……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认为,两高报告直面焦点问题,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吁求。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确保刑事审判质量。
最高法
143万家庭 去年打官司
晨报讯(首席记者 崔红 记者 朱烁)去年,全中国有近143万个家庭在打家庭官司——家人间对簿公堂,亲人的命运听候法官的发落。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首次披露了我国婚姻家庭案件数据:去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离婚、抚养、继承等婚姻家庭案件多达142.8万件,同比增加3.45%。
婚姻物质化引官司
有业内人士指出,婚姻物质化导致离婚财产难分割,物价高涨让赡养官司增加,父母分手争抢独生子女等问题,都导致了婚姻家庭案件的增加。全国人大代表、北京海淀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在工作中已接触多起父母离婚争抢独生子女的案件,甚至有父母一方不惜将孩子“劫持”到海外。她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家庭不稳定很难让社会关系稳定、民众幸福。
信访接待减少21%
在报告中,王胜俊表示,地方各级法院共受理案件1170万件,同比上升2.8%,审结了将近1100万件。
去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近78万件,判处罪犯100万余人。依法严惩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颠覆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深入打黑除恶,依法严惩杀人、绑架、抢劫等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各级法院共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审结此类案件2.77万件,判处罪犯2.86万人,同比分别上升7%和9%左右。去年还审结人身赔偿案件77.9万件,同比上升22.7%。
去年各级法院共接待信访106万人次,同比减少21%左右。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各级法院审结再审案件4.6万件,因原判确有错误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的1.17万件,占生效判决的0.17%。
少数法官司法不公
谈到工作不足,王胜俊表示,一些案件的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仍较为突出;一些法官司法能力不强,化解社会矛盾、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水平不高;少数法官司法不公、不廉,以案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报告透露,去年,全国法院共查处违纪违法人员783人,其中因贪污、贿赂、徇私枉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113人。
最高检
行贿黑名单 向社会开放
晨报讯(记者 朱烁 首席记者 崔红)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报告检察工作,去年6名省部级高官、188名厅局长因贪污贿赂“下马”。曹建明在报告中明确提出,坚持从严治检,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
查办6名省部级高官
去年,检察机关在房地产开发、产权交易、医药购销等领域,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0533件。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立案侦查项目审批、招标投标、物资采购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8584件。依法严肃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909件44085人,同比分别增加1.4%和6.1%。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224件,同比增加0.2%;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23人(含厅局级188人、省部级6人),同比增加2%。立案侦查行贿犯罪嫌疑人3969人,同比增加24.3%。
健全境内外追逃追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82人,追缴赃款赃物计74亿元。
曹建明明确表示,今年将依法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案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及背后的腐败犯罪案件,发生在基层政权组织和重点岗位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犯罪案件,以案谋私、贪赃枉法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犯罪案件。
全国犯罪将联网查询
行贿犯罪将被打入黑名单,而且向社会开放信息。曹建明在报告中说,去年检察机关重点开展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政府主导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为重点,协助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心,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者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高检院将实现全国犯罪联网查询。
此外,曹建明还提出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及时研究职务犯罪发案态势和预防对策,每年形成综合报告提交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参考。 建立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调查分析、风险预警制度,落实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87名牢头狱霸受刑罚
近几年,类似“躲猫猫”之类的监狱离奇死亡不时见诸报端,对于监所管理已经连续多年成为检察院报告中的关键点。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开展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重点排查解决“牢头狱霸”问题,对87名严重破坏监管秩序的在押罪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进检察机关与监管场所的监控联网,完善和落实收押检察、巡视检察等工作机制。
去年检察机关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0813人。开展保外就医专项检察活动,纠正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程序或脱管漏管555人。
■两高报告解读
焦点一 规范证据 防止冤错案
高法报告:完善刑事证据制度,严格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确保刑事审判质量。
高检报告: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重点加强对有案不立、刑讯逼供、违法取证、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的监督。
点评:全国人大代表陈云龙:办错一件案子,对当事人来说,是天大的事。强化证据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冤错案对司法工作非常重要。
全国政协委员侯欣一:证据意识薄弱是造成冤错案的主要因素之一。两个证据新规的出台将强化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证据意识,同时也表明了中国对待死刑和刑事司法的审慎态度,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
焦点二 规范量刑 防止同案不同判
高法报告: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制定量刑程序规则,确立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规范法官裁量权,促进量刑公平公正。
高检报告:积极支持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起诉时依法提出量刑建议,促进量刑公开公正。规范量刑建议工作,强化对刑事审判特别是量刑畸轻畸重的监督。
点评:全国人大代表汪夏:同案趋于同判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这一改革就是通过法庭量刑程序的设置,让诉讼各方直接参与到量刑活动中,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效避免“暗箱操作”,最终确保量刑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全国政协委员刘明华:如果法官对量刑方法理解上有偏差,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存在偏差。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必须在法官培训上加大力度。
■北京落点
检察官配偶出国定期报备
晨报讯(记者 朱烁 首席记者 崔红)北京职务犯罪状况将出“年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出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昨天全体会议之后,全国人大代表、市检察院检察长慕平介绍,北京已经着手进行职务犯罪年报的调研,相关的工作计划和安排已经制定完成,检察机关认为如果报告质量较高,愿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审议。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落实领导干部收入以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北京检察机关内部要求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出国情况要定期报备。
当记者问及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是否由北京审理时,慕平回答说,尚未进入司法程序,至于具体审理机关要听从中央统一安排。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曹建明]
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10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0年,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深化检察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服务大局的措施。
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全年共批准逮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37532人,提起公诉50775人,分别比上年增加4.6%和19.5%。
着眼于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加大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严重经济犯罪力度,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448件;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协同开展对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权案件高发地的重点整治,起诉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伪劣商品等犯罪嫌疑人5642人,同比增加14.1%。
深入开展查办重点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深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在房地产开发、产权交易、医药购销等领域,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0533件。
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立案侦查项目审批、招标投标、物资采购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8584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立案侦查土地和矿产资源审批出让、开发利用、征地补偿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1248件。
在近年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基础上,建立常态化机制,及时依法查办相关犯罪。
积极参与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任务。青海玉树强烈地震、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检察机关积极救助受灾群众,依法打击影响灾区稳定、侵害受灾群众利益的刑事犯罪,注重预防和查办侵吞、挪用救灾款物等职务犯罪,全力保障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上海、广东及周边地区检察机关建立联动机制,积极投入世博会和亚运会、亚残运会安保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在场馆和配套设施建设中同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保障平安世博、平安亚运和廉洁办会。
保障和服务区域协调发展。各级检察机关围绕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等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结合本地区实际,深入调研,改进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服务的意见,努力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加强和推进检察援藏、援疆工作的意见,完善对口援助机制,从业务、人才、资金等方面加大对西藏、新疆检察机关的支持力度,服务西藏、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和改进批捕、起诉等工作,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重视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完善社会管理。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916209人,同比减少2.6%;提起公诉1148409人,同比增加1.2%。
深入开展反渗透、反颠覆、反分裂斗争,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积极参与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侵害幼儿园儿童和学校师生生命安全的犯罪。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打击涉枪涉爆犯罪、扫黄打非等专项行动,努力遏制严重刑事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第八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加强打击“三股势力”、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
注重结合办案化解社会矛盾。在坚持严格公正执法的前提下,倡导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注意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依法决定不批捕64195人,同比增加20.7%;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不起诉29898人,同比增加16.9%。
推进刑事和解、检调对接机制建设,对民事申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加强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等环节的释法说理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城中村、城乡接合部等治安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推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规范和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协助基层组织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教。完善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及制度,加强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决定不批捕13080人、不起诉3114人,同比分别增加10.1%和1.8%。
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信息、实施赌博等犯罪,净化网络环境。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问题,及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消除隐患、完善制度的检察建议。
三、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持把严肃查办、积极预防职务犯罪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依法严肃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909件44085人,同比分别增加1.4%和6.1%。
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224件,同比增加0.2%;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23人(含厅局级188人、省部级6人),同比增加2%。加大查办行贿犯罪力度,立案侦查行贿犯罪嫌疑人3969人,同比增加24.3%。
健全境内外追逃追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82人,追缴赃款赃物计74亿元。
坚持依法文明办案,正确区分合法收入与违法所得、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等界限,注意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发展,注意保障涉案人员合法权益,注意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
规范侦查办案活动,慎重使用强制性措施,严格执行举报人和证人保护、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及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等制度,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澳门检察院联合举办国际反贪会议,与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反贪机构深入探讨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
大力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专项报告的意见,加大办案力度,健全办案机制,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349件10227人,同比分别增加4.5%和9.3%。
其中,立案侦查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508件,同比增加10.5%。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工作机制,着力解决渎职侵权犯罪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等问题。
党中央高度重视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文件。
在京举办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大型展览,并陆续在全国各地巡展,已有55.5万名国家工作人员参观。
更加重视职务犯罪预防。结合办案加强犯罪分析和对策研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预防建议55628件,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警示教育964万人次。
开展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政府主导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为重点,协助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心,推动实现全国犯罪联网查询。
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及时研究职务犯罪发案态势和预防对策,每年形成综合报告提交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参考。
四、全面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执法司法公正
制度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着力解决执法司法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重点加强对有案不立、刑讯逼供、违法取证、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的监督。
一是加强立案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制定《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对形势立案的监督职责及程序,建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互相通报刑事案件情况等机制。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公安机关立案31203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702件。
二是加强侦查监督。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制定检察机关适用两个规定的指导意见,强化对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确保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有效提高办案质量。
会同公安部制定《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完善检察机关听取犯罪嫌疑人申辩和律师意见、保障律师职业权利等机制。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3836件次。
三是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积极支持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起诉时依法提出量刑建议,促进量刑公开公正。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裁判的监督,建立一审判决两极检察院同步审查机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5425件。
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开展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重点排查解决“牢头狱霸”问题,对87名严重破坏监管秩序的在押罪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进与监管场所的监控联网,完善和落实收押检察、巡视检察等工作机制。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0813人。
开展保外就医专项检察活动,纠正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程序或脱管漏管555人。加大清理久押不决案件力度,依法纠正超期羁押525人次。
强化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制定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坚持依法监督、居中监督等原则,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12139件。
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对认为裁判正确的44021件申诉,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督促起诉33183件,支持起诉21382件,防止侵害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
强化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明确对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等12种渎职行为,可以通过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措施进行监督。
坚决惩治利用司法权贪赃枉法的行为,查办涉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721人。
五、坚持执法为民宗旨,维护人民群众权益
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努力做到贴近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
拓展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平台。加强接待窗口建设,推行民生服务热线和全国统一的12309举报电话,推行“一站式”受理接待中心和网上查询平台,进一步畅通群众控告申诉渠道。
深入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推广“融入群众、公正执法、情理兼容、促进和谐”的张章宝工作模式。
推进检力下沉,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在乡镇、社区探索建立派出检察室,开展巡回检察,就地受理群众诉求、提供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
依法惩治严重危害民生的犯罪。坚决打击“两抢一盗”、电信诈骗、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侵害群众权益的犯罪,严肃查办征地拆迁、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
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立案侦查涉嫌非法拘禁、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侵权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24人。依法同步介入重特大事故调查,严肃查办火灾、矿难等事故背后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1037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参与9起重特大事故调查。
加强对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司法保护。高度重视涉军案件和涉港、涉台、涉侨案件,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切实维护国防、军队、武警部队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维护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归侨侨眷合法权益。
坚决打击侵害残疾人和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的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4422人。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开展支持起诉工作。重视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对6280名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救助救济。
依法妥善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信访问题。完善控告申诉、涉检信访工作制度,开展带案下访、定期巡访、联合接访等活动,共办理群众信访439750件次。高度重视、妥善化解涉检信访积案3959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8个工作组赴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督查。认真贯彻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制定《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依法自觉履行赔偿义务,加强对赔偿案件的法律监督,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中新社景德镇3月4日电 (何柳斌)江西景德镇市政府新闻办公室4日下午通报称,盗窃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账户资金的犯罪嫌疑人熊某逃离一天后,在浙江绍兴被抓获。
近期,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江西省纪委等有关部门《关于严格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对内部财务开展全面清查整顿。在清查中,发现市土地交易中心资金流动有异常现象,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经初步核实,该局土地交易中心资金已被非法从账户上转走1390万元人民币。
案发后,景德镇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安部门成立专案组,迅速从两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对被非法转走的资金进行追查。目前已从有关银行追回将近四分之一的资金,有关部门对其余被盗资金正在抓紧追查。二是锁定并网上通缉嫌疑犯。3月3日上午,专案组在浙江绍兴警方的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人熊某抓获,并于3日深夜押解回景德镇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昨天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车船税法;决定免去刘志军的铁道部部长职务,任命盛光祖为铁道部部长。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主席令,公布了有关法律和任免决定。
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削减死刑罪名问题终于“尘埃落定”。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相当于我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同时延长严重犯罪的实际服刑期。这是自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八)共五十条,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严格规范,对数罪并罚执行期限作了调整,加大了对累犯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
与此同时,令百姓深恶痛绝的醉酒、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加重食品安全犯罪刑罚,拒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对依法进行社区矫正首次作出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重点1
死刑罪名由68个减至55个
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盗窃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自今年5月1日起,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被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说,我国死刑罪名虽然比较多,但在死刑的具体运用、具体执行上,掌握还是很严格的。为进一步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前专门把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又减少13个死刑罪名,占中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说,这次取消的死刑罪名,都是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是经过慎重选择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就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没有适用过的例子。他同时指出,我国逐步减少死刑是一个稳健做法。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认为,减少死刑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国际上废除或减少死刑的趋势,但完全废除死刑还不现实。牟新生委员说,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犯罪活动还比较多,因此还不能废除死刑。
刘明祥说:“取消部分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影响社会治安大局。但减少死刑罪名,绝不意味着对犯罪的纵容。”
据介绍,现在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0多个。从目前来看,国外废除死刑的国家并没有因此而导致犯罪率上升。
重点2
满75岁老人犯罪不都免死
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草案曾规定,对于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草案增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75岁免死”的条款,可能会对人们起到负面的导向作用,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下后患,因此建议立法必须考虑实际情况。
部分代表也提出,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们的寿命也逐渐提高,已满75周岁的人,完全有能力实施特别恶劣的犯罪,如果一律规定从轻,可能导致这部分人群故意犯罪增多。
最终,昨天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重点3
醉驾和飙车首次写入刑法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修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是我国司法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大众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据了解,世界各国都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各国也纷纷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造成严重后果才给予刑事处罚。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重点4
组织领导黑社会起刑7年
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修改刑法条款,加大对涉黑犯罪的刑罚力度。
现行的刑法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后的刑法将这一刑罚期限提高到7年以上,并处没收财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刑罚期限,由现行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由现行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还作出界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四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重点5
产销毒害食品 最重可判死刑
现行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修正后的刑法,删除了“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这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刑罚将变为有期徒刑;对于罚金,只提出“并处罚金”,没有规定具体数额,这也为从经济上加大处罚力度提供了操作空间。
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同时加大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原来刑法中罚金数额限制的规定取消,明确对造成食品中毒事故、人体健康危害的行为,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将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同样将受到刑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点6
恶意欠薪入刑
针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恶意欠薪”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专家表示,目前对于欠薪,通常做法只是要求企业整改或者罚一点补偿金,将恶意欠薪规定为犯罪,有利于对这类行为预防和打击。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孙乾
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周英峰、周婷玉、赵超)取消13个死刑罪名、加重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危险驾驶和恶意欠薪入罪……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一项项最新修改,体现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条条最新规定,彰显着保护民生的立法原则。
死刑:首次取消现有罪名
自今年5月1日起,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这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修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说,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这13项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刘明祥分析指出,这次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都是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都是经过慎重选择的。
“目前还不能废除死刑,但要尽量减少死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说,这种修改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国际上废除或减少死刑的趋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说,我国死刑罪名虽然比较多,但在死刑的具体运用、具体执行上,掌握还是很严格的。为进一步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前专门把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又减少13个死刑罪名,占中国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应该说,我们迈出的步子是很大的。”
醉驾飙车:危险驾驶首次入罪
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是人们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作出了回应,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
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是我国司法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大众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据了解,世界各国都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各国也纷纷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
修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
“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食品安全:降低认罪条件加重刑罚
从几年前的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到最近发生的皮革奶事件、面条掺胶事件,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始终不断刺激着老百姓的敏感神经,“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成为普遍呼声。
此次刑法修改,在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中增加了一个适用条件,即除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外,“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将处以相关刑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这样规定降低了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调查举证的难度,即使犯罪行为对人体没有造成严重危害,但从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数量等角度能够证明其严重危害的,仍然可依法给予刑罚。
现行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修正后的刑法,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这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刑罚将变为有期徒刑;对于罚金,只提出“并处罚金”,没有规定具体数额,这也为从经济上加大处罚力度提供了操作空间。
此外,修正后的刑法,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渎职的刑事责任,进一步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体现了此次刑法修改的主线和意图。
恶意欠薪:拒付报酬正式列罪
干活拿钱,天经地义。但现实生活中,一些职工尤其是农民工以下跪、爬塔吊、跳楼等极端方式讨薪的消息不时出现报端。恶意拖欠工资,已成为一个屡禁不止、久拖不决的社会问题。
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作出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这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均有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也出台了不少相关文件。但现实中,职工讨薪之路艰苦而漫长,甚至也有一些人并不认为欠薪是一件大事。
“将‘恶意欠薪’界定为犯罪行为,对改变当前‘拖欠是正常现象’的错误观念有重大意义,其威慑作用是肯定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彭光华同时表示,刑法应该谨慎介入劳资纠纷,劳动行政、监察应发挥更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