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5月8日消息 (记者 孙莹)针对日前网络媒体曝光的“湖南职称评审评委违规,甚至公开收钱”事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今天(8日)已派员到达湖南,指导湖南省省检察机关严肃查办该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一旦发现事件背后有人涉嫌构成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严肃依法查办,绝不姑息。
新华网南京5月8日电 (记者 王骏勇、王恒志)记者8日从江苏警方获悉,常州公安机关日前成功破获一起特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共抓获16名犯罪嫌疑人,打掉人体器官非法买卖中介团伙4个,捣毁圈养“供体”(卖肾者)窝点1处,解救卖肾青年20人。
2011年底,常州溧阳一论坛出现一则消息,有人发帖称想卖掉自己的肾。经初步侦查,警方感到案情重大,于是迅速成立专案组。2012年2月,专案组分赴河南郑州、山东济南等地将开办器官买卖网站收集信息并提供非法中介服务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经过深入挖掘,警方发现此案尚有幕后黑手。根据嫌疑人交代和警方侦查,一个以黑龙江人魏某为首的非法出卖人体器官的犯罪网络浮出水面,他们甚至与境外非法买卖人体器官中介有密切交往。
在河北等地警方的配合下,2012年2月底,专案组在石家庄成功抓获魏某等6名网上主要逃犯。同时,警方从当地的出租屋解救出10多名等待出卖器官的年轻男子。其他犯罪嫌疑人也相继落网。
经查,魏某等人在互联网上发帖征集急需用钱的青年人,实行集中住宿、统一化验、网上联系买家和手术医院,组织出卖人体肾脏器官。至破案前共成功完成“卖肾”交易12次。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公安部部署彻查严打“毒胶囊”犯罪
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公安部挂牌督办,现已查封涉案厂家1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3名
4月15日以来,中央电视台连续报道了“毒胶囊”事件,在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继前期部署各涉案地公安机关迅速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后,公安部19日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密排查、严厉打击“毒胶囊”犯罪,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毒胶囊”事件曝光后,公安部高度重视,第一时间部署河北、浙江、江西、山东等地公安机关介入侦查,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截至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已立案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3名,查封工业明胶和胶囊生产厂家10个,现场查扣涉案工业明胶230余吨。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会上指出,“毒胶囊”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中央领导同志对公安机关迅速有力坚决打击“毒胶囊”犯罪给予充分肯定,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力度,彻查“毒胶囊”犯罪。尽管目前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但打击“毒胶囊”犯罪活动是保卫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餐桌安全的迫切需要,是人民群众的期盼和公安机关的职责使命所在。各地公安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毒胶囊”犯罪的现实危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
黄明强调,要快侦快破、一查到底,对浙江、河北、江西、山东等地在侦案件,公安部一律挂牌督办。各地要由领导同志亲自挂帅,靠前指挥,确保办案警力,确保办案质量,立足于全环节查明犯罪事实,迅速查明流向,无论涉及哪些企业和个人,都要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严厉打击。要打破常规、提前介入、主动出击,针对“毒胶囊”犯罪专业性、隐蔽性强的特点,主动配合食药监、质检、工商等部门对明胶、胶囊以及与之关联的药品、食品加工企业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认真排查整治,对药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线索倒查,广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及时发现犯罪线索;凡是将工业明胶用于食品药品加工的,一律依法查处。要加强政策法律宣传,督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对拒不投案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强化部门、区域和警种间的协调配合,加强与检法机关和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记者今天从湖南省衡阳市检察院获悉,2011年,衡阳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20件161人,立案人数同比增加24.81%,审查起诉65件105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59件101人,判决人数同比增加3.06%;共查办大案77件110人,查办处级以上要案4件4人,大要案比例为64.17%。
2011年,衡阳全市反贪部门突出查办了领导干部和实权岗位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案件,立案查处了耒阳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开发区开发总公司原总经理资春联(正处)受贿245万余元案,耒阳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党组成员谢志春受贿122万余元案,长沙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彭再魁(正处)受贿案等。其中由衡阳市检察院反贪局立案查处的长沙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原局长顾湘陵(正处级)受贿2000余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4000余万元案,是我市检察机关成立以来查处涉案金额最大的贪贿犯罪案件。
同时,全市反贪部门继续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积极查处直接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等专项工作。全年全市共查办涉农贪贿犯罪案件14件30人。衡东县草市镇平山村原村主任陈某、会计谭某,涉嫌共同贪污公款22万余元,被衡东县院立案查处;耒阳市农业局原纪委书记、耒阳市农业种植业协会会长梁中发挪用农作物受灾保险理赔款30余万元,被耒阳市院立案查处。据统计,在为期两年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中,衡阳市检察机关共立案66件78人,其中大案58件,要案4件,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刘希平 赵文明 李建辉 曹琅玕)
新华网北京4月2日电(记者邹伟、方列)记者2日从公安部获悉,日前,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浙江、安徽、上海、江苏、重庆、山东6省市公安机关集中行动,全环节摧毁一个特大跨省地沟油犯罪网络,捣毁炼制地沟油“黑工厂”“黑窝点”13处,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00余名,现场查扣地沟油3200余吨。
去年10月21日,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李某等人涉嫌炼制地沟油。浙江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经近5个月的艰苦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及其家族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该团伙把从各地收购的废弃油脂加工熬制成半成品油,销售至安徽、上海、江苏、重庆等地的一些油脂公司,这些油脂公司加工后再以食用油的名义销往食品加工企业,制成食品和火锅底料等。仅2011年1月至11月,李某犯罪团伙的销售收入就达1000余万元。
案件上报后,公安部高度重视,立即成立指挥部,调度部署相关地区公安机关深入侦查。为确保一网打尽、全环节摧毁这一特大地沟油犯罪网络,3月21日,公安部统一指挥浙江、安徽、上海、江苏、重庆、山东6省市公安机关集中行动,抓获全部主要犯罪嫌疑人。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尽管“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地沟油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在当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地沟油收集、储运、处理等监管机制的情况下,仍会有一些不法分子甚至一些油脂企业在暴利驱使下,丧尽天良、顶风作案,继续进行地沟油犯罪。对此,公安机关始终保持高度警惕,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总体安排,今年继续深入推进“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重点开展深化打击“瘦肉精”“地沟油”犯罪、全面打击销售“病死猪”犯罪、打击制售假药犯罪等“三大战役”。特别是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地沟油”犯罪,不仅要坚持露头就打,发现一起、及时打击处理一起,对顶风作案的不法分子予以迎头痛击,而且要坚持一打到底、除恶务尽,切实严防漏网之鱼、严防死灰复燃、严防继续危害社会,坚决维护老百姓的餐桌安全。
综合新华社电 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办28日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3·14”毁坏居民房屋案件涉案人员22人已到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宋立强在海南省海口市投案自首。
据其交代,他挂靠东成拆除公司后,为尽快得到拆除款,临时雇用21人进行了强拆。此案宣布告破。
3月14日晚,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472号6户居民的4处门斗、1处棚厦被人故意毁坏。媒体报道称,“22时30分,约有20多个头戴面罩,手持镐把、斧头、菜刀的人突然将玻璃砸碎冲进屋中,把居民强行拖拽到屋外。随后他们便开着铲车将居民们的家推倒,然后扬长而去。”
据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李光介绍,目前专案组已经查清了涉案人员的基本关系及案件事实,宋立强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对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下一步,警方将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尽早进入司法程序。
■ 案情
为尽快获利 雇人雇车连夜强拆
据犯罪嫌疑人宋立强交代:他向哈尔滨东成拆除有限公司交了一万元,挂靠该公司,并协议以15.3元/平方米的价格,承揽中青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中青综合楼拆除工程。为了尽快得到工程款,3月12日,宋立强召集范红刚、杨延波、宿秋堂、靳兴国、张明等5人,商定3月14日晚进入工地进行非法拆除,吓唬6户居民尽快搬走。宋立强负责现场指挥和雇佣铲车;范红刚和靳兴国负责雇人帮忙;杨延波负责联系车辆拉载雇来人员到现场。
3月14日案发当晚,宋立强用3000元雇来两台铲车,又给了范红刚15000元让他雇人雇车;范红刚给了靳兴国、尹志刚、李海涛、付桂彬和董佳斌等人5000元,让他们找人帮忙;给杨延波1000元,通过于秀良联系到面包车司机司晓雷、徐连国、王丰中、王建云,于当晚9时30分许,在道外区天恒商厦门前和道口街附近,用车将范红刚召集的20余名参与人员拉到案发现场对面的万达假日酒店门前。待人下车后,范红刚和杨延波付给司晓雷1000元,让其发给其他司机作为雇车费用。
在现场,宋立强组织带领杨延波、范红刚和20余名参与人员进入案发工地,指使靳兴国将其带来的口罩发给参与人员。他们进入两户有人居住的居民家中,将居民张某和武某强行架出室外,指挥铲车对6户居民的4处门斗、1处棚厦进行了毁坏后,分乘来时乘坐的面包车迅速逃离现场。
综合央视报道
新华网哈尔滨3月28日电 (记者赵丹丹、齐泓鑫)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办28日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公安部门紧张工作,“3·14”毁坏居民房屋案件涉案人员22人已到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宋立强在海南省海口市向哈尔滨市公安局派出的抓捕组投案自首。此案宣布告破。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李光介绍说,据犯罪嫌疑人宋立强交代,他向哈尔滨东成拆除有限公司交了一万元,挂靠该公司,并协议以15.3元/平方米的价格,承揽哈尔滨中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中青综合楼拆除工程,此工程完成后宋可得到一笔拆除款。为尽快得到拆除款,3月12日宋立强召集范红刚、杨延波、宿秋堂、靳兴国、张明等5人,商定3月14日晚进入工地进行非法拆除,吓唬6户居民尽快搬走。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3月14日晚,宋立强用3000元雇来两台铲车,又给范红刚15000元让他雇人雇车。当晚21时30分许,20余名参与人员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商厦门前集合,随后一起前往案发现场。进入案发工地后,他们进入两户有人居住的居民家中,将居民张某和武某强行架出室外,指挥铲车对4处门斗、1处棚厦进行了毁坏后,分乘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车逃离现场。
李光说,目前专案组已经查清了涉案人员的基本关系及案件事实,宋立强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对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下一步,警方将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尽早进入司法程序,还百姓一个公道,维护辖区的治安稳定。
公安部统一部署、正在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的“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和积极支持。为进一步发动群众参与,公安部今日公布了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打四黑除四害”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信箱地址,各市、县级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将接受群众举报,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四黑四害”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公安部负责人强调,“打四黑除四害”涉及面较广,公安机关主要是履行打击犯罪的职责,希望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特别是当前重点举报涉及制贩有毒、有害的伪劣食品、药品和农资等违法犯罪线索。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设立的举报电话要有人24小时值守,所有举报平台有专人负责,对群众举报的每一条线索公安机关都要认真核查,一经查实都将依法处理。对举报有功的人员予以奖励。
“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窝藏着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害人、害家、害社会、害国家,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是公安机关为民服务、保民平安的爱民实践,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始终坚持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打一场人民战争,真正把广大群众发动起来,让“四黑四害”违法犯罪分子如同过街老鼠无处藏身。
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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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5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再次出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这15年里,发生了令人震惊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案等,暴露出刑事诉讼法存在一些急需完善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被称为“小宪法”,意指其在人权保障上的地位在所有法律中最为重要,2004年中国修改宪法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权亦为此次修法指导思想之一,不过并未在草案中明确。
■ 对话人物
陈光中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上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曾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起草草案,此次全程参与修正案草案的讨论。
【修改动因】
“修法讨论各方分歧巨大”
在立法讨论中,有的侦查部门因为一些权力受约束,往往持反对态度,立法部门对此也无可奈何。讨论经常是争论不休,有时是针锋相对。
司法理念跟不上形势
新京报:上一次修法后不久,法律界人士就一直在呼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修改计划也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为什么修法进展如此缓慢?
陈光中:1996年修法的七八年后,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司法理念上变化也很大。宪法修改确立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方略和尊重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民众的人权意识也增长得更加明显。
这种背景下,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滞后,同时司法人员司法理念跟不上形势,司法不公特别是一些造成民众严重不满的现象屡有发生。主要是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所造成的冤案、错案。从杜培武、佘祥林,到赵作海,还有最近发生的广西四律师被抓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发生是一种现象,归根结底,除了司法理念问题,我们的制度保障有缺陷。
新京报:有人说刑诉法修改进展缓慢的原因是各部门分歧太大。
陈光中:刑诉法修改在上一届人大常委会就已经纳入了立法规划,也找一些专家就一些问题参与讨论了好几次。我参加这些讨论的感受就是分歧太明显,认识很不一致。不是学者之间,而是学者与实务部门特别是侦查部门,分歧太大。
立法部门也是希望把这个法搞得更符合民主法治的精神,立法部门同学者的意见还是比较接近的。但有的侦查部门,因为涉及一些权力受约束的东西,往往持反对态度,立法部门对此也无可奈何。讨论经常是争论不休,有时是针锋相对。这种情况下,立法部门很难拍板,后来就搁置了。所以上一届“计划完成”却没有完成,说明有需要,但条件不成熟。
律师辩护改革力度大
新京报:那现在条件成熟了吗?
陈光中:一个很大的契机,就是十七大后,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在2008年上半年下发了一个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文件,中央成立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筹划推动。
在落实这个意见的过程中,对刑事诉讼法修改思想上不能说完全统一,但思想的统一还是前进了一步。司法改革里面的内容,相当一部分涉及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从时间上看,立法的时间也很紧迫,立法部门抓得很紧,从春节前开始连续召开四次实务部门与专家联席座谈会,前面三次都是一次讨论三四个问题,最后是一揽子报告式地讨论。
新京报:以前意见分歧巨大的局面,现在是否有所改变?
陈光中:通过不断讨论、协调,分歧逐渐缩小,有的东西在一定程度上也吸收了侦查部门的意见。比如说律师凭“三证”会见,现在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的共同犯罪三种例外。
我当时主张不能规定的例外过多,原来列举了五种,包括黑社会组织案件,但对于黑社会要不要规定,需要斟酌。因为黑社会都是明面上的东西,独霸一方,你规定它律师会见须经批准干什么?原来我连贿赂案件列入例外都反对,现在限定为重大的共同犯罪,限制还比较严的。总的来说,律师辩护部分改革力度比较大,我认为是修正案中最好的部分。
搞法律援助掏得起钱
新京报:这次修改还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陈光中: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理所当然,中国都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了,掏出一点钱来搞法律援助掏得起。
据我所知,当前辩护率下滑至低谷,大约在20%-25%,四分之一到五分之一的案件才有辩护。
大部分案件没有辩护,控辩怎么平衡?被告人的权利怎么保护?死刑案件当然应该有,但范围要扩大,程序上不要限于审判上的法律援助,侦查阶段就应该开始,侦查如果搞错了,纠正都难。这次修正草案就是这样规定的。
【修改篇幅】“刑诉法越具体问题就越少”
比如预防刑讯逼供,就要规定拘留后马上送看守所,讯问必须在看守所内,必须有录音录像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刑讯逼供。
新京报:为什么这次修改的规模如此之大?近一半的条文都修改了。
陈光中:开始时想规模小一点,后来刹不住,提出的问题越来越多,确实很多问题不改也不行。
新京报:在学者看来,现行刑诉法的条文是否太少了?
陈光中:从世界范围上看,比较完备的刑诉法典通常四五百条,有的多达七八百条,一般是刑诉法的条文多于刑法,而不是刑法条文多于刑诉的。但是我们国家的刑法已经四百多条了,刑诉法这次增加后快三百条,但和刑法还是差一百多条。
新京报:光看数量能说明问题吗?
陈光中:数量从某个角度上也能说明问题。刑法规定的是罪刑通则和具体罪名,而程序法的特点是规定如何操作,相对要细致一点。这一步要怎么走,手续上怎么办,如果条文太粗疏,过于原则化,就难以规范具体的操作。
如果说刑法是前头的一个目标,刑诉法就是从立案开始的,往前一步一步走,直到走到目标,怎么走,它规范得越具体,问题就出得少一些。一些看上去是细节,但是细节有时候往往是决定大局的。
新京报:举个例子?
陈光中:比如预防刑讯逼供,就要规定拘留后马上送看守所,讯问必须在看守所内,必须有录音录像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刑讯逼供。又比如再审,现在规定得很简单。其实再审很复杂,而且涉及到一些国际上的规则,如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我们的再审理由是“确有错误”,但错大错小讲不清,有利于被告的错还是不利于被告的错也不分。所以,在再审问题上还是准备不足,理念上也没有过关,引进联合国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阻力还是很大。
【修改理念】“从单纯惩罚犯罪到保护人权”
刑诉程序有它的独立价值,有时候为了程序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实体的价值也是允许的。以打击犯罪为唯一的目标,社会也会受到一些危害。
新京报:刑法规定了目标,刑诉法则是规定如何走向目标,有时似乎走错了路,也都达到了那个目标,比如刑讯获取证据,非法的也照样使用,只要破案就行。
陈光中:刑诉程序有它的独立价值,有时候为了程序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实体的价值也是允许的。
比如这次修改,规定近亲属有拒绝出庭作证权,有限地改变了过去法律上的规定———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但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近亲属仍保留有接受调查询问的义务。在这个问题上一定程度地体现了程序的人性价值。
多元化价值的平衡,开始有所体现,比过去体现得要多一些,但同西方比我们还只是初步的,西方有时做得比较绝。但他们也觉得过分了,现在已经退回来一些。
这里有一个平衡,你不能不打击犯罪,但以打击犯罪查明事实真相为唯一的目标,社会也会受到一些危害。
新京报:这种多元价值在1979年刑诉法、1996年刑诉法体现的程度如何,这一次修改有什么变化?
陈光中:1979年刑诉法基本上是以打击犯罪为主导思想,程序的价值体现得较少。1996年有所增加,比较明显的是,如果一审审判程序明显违法的,不管实体结果如何,二审要撤销案件。
【修改焦点】“少杀慎杀问题应改变观念”
杀人偿命这个传统观念不改的话,杀人就非判死刑不可了。有的观念是全民性的问题,民众不改变,到时候网上一片反对声,领导心里面又不得劲了。
新京报:怎么理解禁止双重危险规则?
陈光中:一个人被追究了一次刑事责任,被宣告无罪了或被判轻了,再被提起来,就是第二次追究了,这就形成了双重危险。
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并不是绝对的禁止,有些太明显的,把重罪漏掉了还是要追,比如杀人案件漏判了,该追还是得追。类似这些非常严重的案件,是可以搞例外的。但是一般的案件,只要宣判无罪,哪怕发现新证据,也不能判,不再追究。
新京报:我们为什么不能接受这个规则呢?
陈光中:不接受的原因,简单说是人权保障的意识不够,因为这个是有利于被告的,但他们总认为有罪必究啊,漏掉一个,发现就得重新追究。
新京报:仅仅是立法者不接受吗?
陈光中:也涉及到民众观念的变化,如果观念不变,民众也接受不了。比如这次云南李昌奎案的再审,我支持提起再审,但是再往前推绝对不行,很难讲死与不死一定是一个错判的问题。人家在监狱里呆得好好的,你把他拉出来再审,押赴刑场,这不乱了套了?
过去严打就出现这种现象,没有判死刑的,一严打,拉出来杀了一批,这不是正常的做法,但是破旧立新需要有一个培育的过程,要修改再审就要从上到下接受这个理念,可能现在条件不成熟,所以这次再审干脆不改。
新京报:理念的接受既包括立法部门,也包括实务部门,更包括民众?
陈光中:是的,云南的案件就很明显。少杀、慎杀问题,民众也需要改变观念,杀人偿命这个传统观念不改的话,杀人就非判死刑不可了。有的观念重点在领导,有的观念是全民性的问题。民众不改变,到时候网上一片反对声,领导心里面又不得劲了。
【修改建言】“即使是罪犯权利也应受保护”
什么叫人权?就是作为“人”都具有的权利,不管是犯罪的人,还是不犯罪的人。重点是保障被追究犯罪的人的权利,包括他的辩护权。
新京报:刑诉法被称为小宪法,2004年人权入宪,你也一直呼吁能把保障人权写进刑诉法的第一条里。
陈光中:我一直主张把刑诉法第一条里的“保护人民”改成“保障人权”,“保护人民”的含义是保障人民权利不受犯罪分子侵害,这个人民是不包括犯罪分子的,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把你抓起来了,你还是人民吗?你不是敌人,将来也是敌人。但即便是犯罪分子,他的权利也要有保护啊!什么叫人权?就是作为“人”都具有的权利。重点是保障被追究犯罪的人的权利,包括他的辩护权,最后哪怕被判死刑,绑赴刑场的时候,他也有自己的尊严,不能随便侮辱他的人格。
新京报:为什么一定要改第一条呢?
陈光中:第一条是立法宗旨,具有宏观全局性的意义。人权入宪以后,部门法应加以体现,而到现在为止,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法律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刑诉法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最需要保障人权,重点在于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因为在刑诉中他属于弱者,被强大的公权力机关追究犯罪。
新京报:这几次座谈会你提了这个问题吗?
陈光中:提了!应该说我提的建议,立法部门采纳了不少,但这一条他们没有听。如果刑诉法把这个规定写进去了,就是第一个把宪法规定的人权保障规定写入法律,是一个突破,多好啊!
人权保障演进
1979年
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次通过了七部法律,刑事诉讼法是其中之一。刑诉法第一条确定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
1996年
刑诉法首次修改时,全国人大在表决前最后对这条进行了修改,改为“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979年
刑诉法虽然未规定收容审查,但实践中收容审查却被广泛运用,收容审查羁押时间长,而且不经其他司法机关,由公安机关决定,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996年
将收容审查中对打击犯罪有实际需要的内容,吸收到刑事诉讼法中,对有关刑事强制措施进行补充修改,不再保留作为行政强制手段的收容审查。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和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过去公安机关可以收容审查,改为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979年
刑诉法规定了免予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定罪但不予起诉的一项制度。
1996年
这个不经法院审判程序就定有罪的规定,在首次修改时废除了。此次修改时还明确了不经法院判决不得定罪的原则,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
1979年
律师只能在审判阶段介入,法院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1996年修改时,将律师介入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介入。
2011年
此次修法则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
刑诉法大修进程
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 1979年 刑事诉讼法制定
刑事诉讼法是在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不久,各项工作刚刚开始拨乱反正的1979年制定的,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局限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逐步提到了日程上来。
● 1996年 刑诉法首次修正
主要有四大亮点:一是确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二是疑罪从无原则;三是辩护制度的进步,即律师介入诉讼提前到侦查阶段;四是审判方式的改革。这四点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有重大价值。
● 2011年8月 刑诉法二次大修
这次刑诉法修改的面较大,修改补充的条文比较多,修正案草案就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等原则。修改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
本报记者 杨华云 实习生 秦悦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 杨维汉、崔清新)“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这是在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特别程序中,专门新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解释说,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腐败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额财产长期无法追缴的情况。由于这些财产是犯罪行为所得,因此对这些财产的追缴必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由于我国不允许缺席审判,因此,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使得犯罪分子的财产长期无法得到追缴。
修正案草案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现在贪污贿赂分子的活动能量很大,转移财产的能力也很强。境内的财产好追缴,按照现有的法律,一般的犯罪所得追缴程序,就可以完全追缴。如果这些财产流到境外,在请求司法协助过程中,外方会索要需要追缴财产的法律文书。所以有必要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作出程序性的规定。”
对于追缴违法所得的程序,修正案草案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
草案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陈卫东介绍说,不定罪的财产没收程序,是一个特别程序,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又能追缴其犯罪所得的问题。“有这样追缴违法所得的规定,我们向境外追缴财产就有依据,向其他国家请求司法协助就有了依据。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国家的利益。”汪建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