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新闻

  新华网东京5月8日电 (记者 吴谷丰)日本执政的民主党8日召开常任干事会,决定解除对该党前干事长小泽一郎暂停党员资格的处分。

  民主党是在法院就小泽资金管理团体“陆山会”购买地皮案判处小泽无罪后作出上述决定的。恢复党员资格后,小泽今后可以竞选民主党代表(党首)或在代表选举时进行投票。

  “陆山会”2004年用约3.4亿日元(约合418万美元)购买了一块地皮。在这一过程中,小泽前助理石川知裕进行了一系列复杂的资金操作,但未记录在政治资金收支报告书中,存在虚假记录问题。

  2010年2月,东京检方曾以违反《政治资金规正法》为由,向东京地方法院起诉石川知裕等3名小泽的前秘书,但因未找到小泽涉案的确凿证据,决定不起诉小泽。此后,经过多次反复,东京地方法院指定的律师在2011年1月以违反《政治资金规正法》共谋罪,向东京地方法院强行起诉小泽。

  去年2月,民主党常任干事会决定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对小泽给予暂停党员资格的处分。

  今年4月,东京地方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小泽的政治资金收支报告书存在虚假记录,但指出关于小泽与助理共谋的证据不足,因此作出小泽无罪的判决。

  政治资金问题历来是影响日本政局的重要因素。2009年3月,小泽的前秘书大久保隆规因涉嫌非法收受企业政治献金遭逮捕和起诉,给小泽及民主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同年5月,小泽辞去民主党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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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对于联合提价等垄断行为,被诉垄断企业应承担举证倒置责任。该规定6月1日起实行。《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除去年底曝出发改委等部门对宽带接入市场进行反垄断调查外,鲜见反垄断案例。而该规定的实行,将有助于缓解反垄断诉讼中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的难题。

  起诉垄断不需行政认定

  记者了解到,《反垄断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垄断企业的调查和处罚等多项内容,并规定垄断企业如果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起诉垄断企业,是否要以行政机关的执法认定为前置条件,一直存在争议。

  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今天介绍,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起诉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受到损失,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省会城市中院管辖一审

  今天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及最高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这意味着,除特殊指定外,垄断民事案件主要由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中级法院审理。

  此外,对于群体诉讼案件,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同一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在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天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加重垄断企业举证责任

  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共受理垄断民事纠纷61件。从案件所涉领域看,既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引发的案件,又有因垄断协议而引发的案件。从诉请赔偿案件来看,最大的索赔数额达2亿元。从审结的案件来看,原告胜诉的较少,这与原告取证较难有一定关系。

  孙军工表示,从诉讼实践来看,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已经成为反垄断民事司法的难题。如果不缓解这一难题,受害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护,为此,司法解释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

  比如对几个企业约定联合提价等行为,司法解释规定,属于《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垄断企业对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行为将要承担举证倒置责任。

  最高院民三庭庭长孔祥俊表示,司法解释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也适当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比如对社会公认的时间较长垄断企业,原告就不再对被告的垄断地位承担举证责任。孔祥俊表示,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专业人员出庭,来协助查明事实。

  本报记者 杨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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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北京5月1日消息(记者熊静 白宇)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如果在一所大医院里有一辆救护车,恐怕没有人会怀疑这辆救护车会是一辆没有身份的黑救护车。可是,这样的事情在两年前的武汉同济医院就发生了。

  两年前,湖北黄石患者张华钢在武汉同济医院成功做完了心脏手术,结果在转院的过程中了上了一辆既没空调,也没护工的黑救护车。而这俩黑救护车就停在医院院内。发现不对的患者家属与司机争执起来,争执中,张华钢最终死在了黑救护车上。此事经中国之声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

  去年10月,死者家属把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和黑救护车车主李晶告上了法庭。历时半年的审理后,日前,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院依法对“武汉同济医院内黑救护车运送患者致死”案中被告人黑救护车车主李晶、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武汉市硚口区法院经庭庭长程庆元:被告李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洵、李玉莲188103元。驳回原告张洵、李玉莲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宣判以后,原被告双方现在还处于上诉期,本案现在还暂时未生效。

  程庆元认为被告李晶在本案中对患者张华钢进行转运的行为并非简单的承运行为,而是医疗行为的延伸,存在明显过错,对患者张华钢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较大。同时患者张华钢的死亡结果也是多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综合各项原因,法院认为,被告李晶应对患者张华钢的死亡结果承担50%的责任。

  程庆元:出院时,张华钢虽然生命体征、心率及血压平稳,但手术后恢复并不顺利,病情较重,所以张华钢自身的疾病是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而原告明知张华钢出院时,神志不清,病情重,需专业救护车承担转运工作,却选择了一辆无任何救护标志的普通面包车,致使张华钢出院后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护理和治疗加速了病情的恶化,未能尽到充分的谨慎及注意义务,存在过失,是导致患者张华钢死亡的又一原因。同时李晶的责任,三方合到一块,我们就认为李晶应该承担50%的责任。

  死者张华钢搭乘的黑救护车当时就停在同济医院院内,那么,作为被告的同济医院对张华钢死亡事件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呢?

  关于被告同济医院应在本案中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过错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武汉市硚口区法院予以了驳回。

  程庆元:患者张华钢出院时,被告同济医院已告知原告须使用救护车对患者进行转运,且向其推荐被告同济医院的救护车辆。同时,被告同济医院住院部均设有善意提醒患者及家属“请勿租用黑救护车”的标志,故被告同济医院在本案中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原告在选择救护车辆上的过失,系其自身未能尽到充分的谨慎义务导致的,则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法院审定自己和母亲在父亲的死亡上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张洵显得有些无奈。

  张洵:这种结果,对同济医院的判决不是很满意,说医院里面到处都有“请勿使用黑救护车”的告示。其实那东西当时根本就没有,当时地上,墙上,电梯,走廊,到处都挂着黑救护车的名片牌子,就连重症监护室里都挂着这种东西。

  当时,同济医院心胸外科的护士对这一问题是这样解释的:

  记者:你们重症监护室里面怎么会有这种名片呢?

  护士:他那个名片有时候是我们随手捡起来贴在里面,但是我们绝对不会提供这个车,那不是相当于跟我们有关系了。

  两年前,死者的妻子李玉莲曾这样告诉记者:

  李玉莲:他说你可以出院,出院在路上要带医生带护士没问题。但是他说了你必须要找我们医院的救护车。我一下来就找到那个车子,就在我们住院部的里边,楼门口,我就认为他是医院的救护车。

  记者:您知道这种救护车是合法运营的还是非法运营的?

  李玉莲:我就是不知道啊。我想,只有医院的救护车才停在医院的门口。

  原告代理人徐历耘告诉记者,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同济医院内的黑救护车揽客现象已经存在多年,但因为张洵的父亲死后没有进行法医鉴定,这对案件的审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徐历耘:这个黑救护车长期在你们医院里面停留,载客揽客,同济医院肯定应该负有安全与保障义务的责任。如果想要告他的安保责任,很难。

  硚口区法院经庭庭长程庆元告诉记者,此案件属硚口区法院受理案件中的首例,很典型,也很纠结。

  程庆元:这个案子,我们是调了接近8份证据,调查过程比较复杂,在审限上面,我们是半年时间按时审完。我们这个案例,黑救护车调整范围不是法院调整范围,是一种行政处罚。但是我们只有根据黑救护车车主,他的行为,他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采访中,死者家属和代理人均表示,自己将不会放弃依法维护权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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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郑州4月27日电(记者李丽静)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日前对该院一位法官自称“眼睛花”判错的案件进行再审宣判,撤销了对肇事司机杨新华获有期徒刑2年的错误判决,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记者获悉,自称“眼睛花”判错案的原主审法官水涛目前已因涉嫌受贿被移交司法机关,成为河南出台错案终身追究制后首个被追责的法官。

  法官称“眼花”,枉法错判案

  2011年9月16日清晨,山西运城人张利强与妻子、两个妻妹一道,驾驶汽车送女儿前往河南洛阳的一所大学报到。在连霍高速河南省三门峡境内观音堂路段,29岁的郑州市农民杨新华驾驶着一辆重型半挂货车与之相撞,造成坐在轿车后排的张利强的妻子、女儿、大妻妹当场死亡,坐在轿车前排的张利强和小妻妹昏迷。

  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显示,“肇事司机杨新华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1年12月27日,陕县人民检察院对杨新华提起公诉。 2012年3月6日,主审法官水涛出具了陕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杨新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

  然而,受害人张利强反映,他根本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质疑,水涛的解释竟然是:轻判是因为负责民事审判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官翟二民“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自己当时“眼睛花”没看清,才将案件“判错了”。

  “眼花”的说话站不住脚 已发现其受贿线索

  记者4月25日看到了湖滨区法院出具的这份赔偿证明。证明说“目前,我院对此案尚未审理终结,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被告家属赔偿款近90万元。”其中,“被告赔偿被告”的说法明显错误。

  据翟二民介绍,他曾经多次拒绝水涛以及被告杨新华律师出赔偿证明的要求,但是陕县法院最后以公函的形式要求湖滨区法院介绍案件审理情况,他才开了所谓的“赔偿证明”,但没有已经赔偿90万元的意思。

  陕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再审后认为,原审存在三大错误:

  一、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函不能证实被告人杨新华及其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及亲属90万元的情况下,原审认定被告人杨新华积极赔偿,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在已经查明被告人杨新华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却在论理部分写成被告人杨新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属表述错误。

  三、原审认为被告人杨新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却作出了“减轻处罚”获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

  4月21日,主审法官水涛被采取强制措施,移送司法机关。据相关部门介绍,他们已经部分掌握了水涛受贿的线索。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邸瑛琪认为,“眼花”非法官惊慌之下的口不择言,而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的一个托辞。水涛想用“主观的非故意”掩盖“主观故意”,掩盖自己的枉法裁判。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胜利的说法印证了邸瑛琪的判断:“湖滨区法院翟二民的赔偿证明是3月1日出具的。但早在2月28日,陕县法院合议庭已经合议,采信了90万元赔偿已经到位的证据。”

  如何避免法官再“眼花”?

  “眼花判错案”的法官让法律很受伤。

  三门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郭绍伟说:“案件为什么会办成这样?明明没有赔偿说成有赔偿,明明是全部责任说成是主要责任。水涛为什么要挖个坑自己往里跳?说白了,他不是‘眼花’是‘心花’。”

  邸瑛琪认为,实行错案终身责任追究,让错案追究有章可循,可以从制度上防止“眼花”法官的再次出现。但仅靠错案终身责任追究不能完全杜绝错案的发生,要从根本上杜绝错案需要一整套监督制约机制。

  专家们建议尽快完善其他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对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等重点人员,审判、执行等重点岗位,缓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重点环节,干部选拔任用、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招投标等重大事项加强监督,全方位构建防腐防线。

  一些群众接受采访时认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应该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加强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推进阳光司法,减少腐败和错案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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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东京4月26日电 (记者 谢国桥)东京地方法院26日上午对日本民主党前干事长小泽一郎做出无罪判决,为期6个多月的小泽一郎政治资金案就此暂告一段落。检方律师表示,将研究是否上诉。

  小泽一郎案受到日本各界广泛关注。大批媒体记者一大早就在东京地方法院守候,旁听席成为抢手货。据东京地方法院统计,共有1843人排队参加46个旁听席的抽签。

  此案最大焦点在于小泽一郎的资金管理团体“陆山会”是否在政治资金收支报告书中做假账,如有,小泽一郎是否知晓或同意,即他与秘书们是否存在合谋做假账行为。

  2004年,“陆山会”从小泽一郎处获得4亿日元,用其中的3.52亿日元在东京都世田谷区购置了一块土地,拟用于建秘书宿舍,但这笔资金在陆山会2004年的政治资金收支报告书中并没有记录,而是出现在2005年的报告书中。2009年,此事被媒体曝光,东京地方检察厅特别搜查部介入调查。2010年,检方以涉嫌违反《政治资金管理法》为由对小泽一郎的3名前秘书实施逮捕并起诉,但认为小泽一郎嫌疑不充分,未予起诉。而东京第5检查审查会两次做出应予起诉决议,2010年10月,小泽一郎被强制起诉。2011年9月,小泽一郎的3名前秘书均被判有罪,目前正在上诉。同年10月,小泽一郎案首次开庭审判。

  检方律师以小泽一郎3名前秘书的供述为依据认为,4亿日元来路不明。为隐瞒资金来源,在征得小泽一郎同意后,秘书们才在政治资金报告书中做假账。因此,小泽一郎与秘书存在合谋行为,要求法院判处其3年有期徒刑。

  小泽一郎及其辩护律师则全面否认指控。小泽一郎称自己“没有被问罪的理由”,对做假账予以否认,并批判检方企图把他“从政治上抹杀掉”。他称自己专心国事,政治资金报告书均交给秘书处理,自己从未过目,根本不存在与秘书合谋行为。

  辩方律师举证证明,检察官在对小泽一郎前秘书石川知裕的讯问中存在威逼利诱行为,且在笔录中造假。在该笔录中,石川知裕承认做假账事先征得过小泽一郎同意,成为检方律师指控小泽一郎与秘书合谋的最有力证据。

  法院认可了辩方律师的部分主张,对石川知裕的供述笔录不予采信,并认为小泽一郎虽可能认识到秘书们做假账的行为,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有与秘书合谋的故意。最终,法院认定小泽一郎与秘书合谋做假账证据不足,对其做出无罪判决。

  分析人士认为,无罪判决后小泽一郎将寻求恢复影响力,向首相野田佳彦发动攻势,夺取民主党的主导权,甚至可能参加今年秋天举行的民主党代表选举。但也有人认为,小泽一郎在日本政坛的影响力将减弱,逐渐淡出政治舞台。

  小泽一郎1942年生于东京,1969年首次当选众议院议员,至今已连任14届,曾任自民党干事长、民主党代表等要职,是日本政坛的常青树,有 “选举之神”、“钢腕”等称号。政治资金案曝光后,其在民主党内影响力减弱,但仍领导着据说拥有140名国会议员的民主党内最大派别“小泽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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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20多万的上等和田玉,居然只卖7.6万。这让生意人谭某有些动心。加上所谓的“大师”鉴定把关,谭某便步入了这场精心设计的骗局。昨日,记者从九龙坡区法院获悉,因构成诈骗罪,嫌疑人刘某、汪某分别获刑。

去年5月3日,谭某在成都平乐古镇旅游时认识了刘某。刘某自称是珠宝公司总经理,有大量别人委托销售的珠宝。并将一块“由上等和田玉制成的玉观音”及“鉴定证书”推荐给谭某。

谭某担心受骗。刘某提议,到成都找鉴宝专家。在成都武候区中海龙湾半岛小区一栋楼内,刘某带谭某认识了所谓的鉴宝大师“汪大师”。

“这种和田玉在新疆都是少有的,至少价值20万元。”听了大师的鉴定,谭某以7.6万元买下了玉观音。回到重庆后,他找了多家玉石鉴定机构鉴定,被告知是假货,随后向九龙坡警方报警,去年11月,骗子刘某和“汪大师”被捉获。

昨日,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汪某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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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6日,浙江省金华市中院一审开庭审理吴英涉嫌集资诈骗3.8亿余元案件。 资料图片 洪兵 摄   2009年4月16日,浙江省金华市中院一审开庭审理吴英涉嫌集资诈骗3.8亿余元案件。 资料图片 洪兵 摄

  记者2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死刑复核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提讯了被告人,现已复核完毕。当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定性 吴英集资诈骗二审裁定准确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非法集资过程存诈骗手段

  吴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吴英在早期高息集资已形成巨额外债的情况下,明知必然无法归还,却使用欺骗手段继续以高息(多为每万元每天40-50元,最高年利率超过180%)不断地从林卫平等人处非法集资。

  吴英将集资款部分用于偿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和个人挥霍,还对部分集资款进行随意处置和捐赠。吴英个人购买服装、化妆品、吃喝等花费集资款逾1000万元,拥有4辆宝马车,还花费375万元为自己购买法拉利跑车1辆。

  吴英取得集资款项后,为了炫富,以骗取更多的资金而出手大方,在向杨卫陵等人借款3300万元炒期货全部亏损后,却谎称赢利,竟另筹资分给杨等“红利”1600万元,后又陆续从杨处骗得资金5000多万元;公司员工外出办事结余90万元,主动要其不必上交财务等等,最终导致3.8亿元集资款无法归还。

  最高法认定吴英在集资过程中使用了诈骗手段。

  11名受害者仅2人为亲友

  为了进行集资,吴英隐瞒其资金均来源于高息集资并负有巨额债务的真相,并通过短时间内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和签订大量购房合同等进行虚假宣传,为其塑造“亿万富姐”的虚假形象。集资时,其还向被害人编造欲投资收购商铺、烂尾楼和做煤、石油生意等“高回报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吴英非法集资对象为不特定公众。吴英委托杨某等人为其在社会上寻找“做资金生意”的人,事先并无特定对象,事实上,其非法集资的对象除林卫平等11名直接被害人,还包括向林卫平等人提供资金的100多名“下线”,也包括俞亚素等数十名直接向吴英提供资金因先后归还或以房产等抵押未按诈骗对象认定的人。

  在集资诈骗的11名直接被害人中,除了蒋辛幸、周忠红2人在被骗之前认识吴英外,其余都是经中间人介绍而为其集资,并非所谓的“亲友”。林卫平等人向更大范围的公众筹集资金,吴英对此完全清楚。

  判决 供述贿赂事实 可不立即执行

  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吴英死刑,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据新华社

  ■ 吴英案回顾

  ●2007年2月

  吴英被东阳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拘

  ●2008年

  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起诉吴英

  ●2009年12月

  金华市中院认定吴英集资诈骗3.8亿元,一审判处死刑

  ●2010年1月 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

  二审开庭时,吴英主动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否认集资诈骗罪

  ●2011年11月4日

  主审该系列民事诉讼的浙江省高院法官王军证实,本色集团部分房屋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将由浙江省高院发回重审

  ●2012年1月18日

  浙江省高院对吴英集资诈骗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死刑判决,报请最高法院复核

  ●2012年4月20日

  最高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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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2日,韩国,涉嫌刺死海警的中国渔船船长被押往警局。资料图片 2011年12月12日,韩国,涉嫌刺死海警的中国渔船船长被押往警局。资料图片

  新京报讯 (首席记者张寒)昨日,中国渔船“鲁文渔”号船长程大伟被韩国仁川地方法院判处30年监禁,并处2000万韩元(约合1.75万美元)罚款。程大伟被指“曾多次进入韩国经济水域捕鱼”,并刺伤登船执法的韩国海警,其中一名海警不治身亡。

  检方曾要求判处死刑

  法庭判决称,去年12月12日,程大伟因非法捕鱼而遭到韩国海警执法时,指示船员妨碍韩国海警登船执法,在韩国海警登船后刺伤韩国海警李洛勋,并在海警突然发射照明弹后,“惊慌之下条件反射性地挥刀,刺中韩国海警李清浩并导致其不治身亡”,因此犯有“杀害执行公务者未遂和杀害执行公务者之罪”。

  程大伟船上的其他8名船员在海警登船抓捕时,用竹竿等进行抵抗,构成妨碍公务犯罪。“辽葫渔”号船长刘连成驾驶木船进入韩国海域,利用木船撞击海警正在登船的“鲁文渔”号,客观上构成妨碍执行公务。8名船员与“辽葫渔”号船长刘连成被处以18个月到5年监禁,并处以罚款。在此之前,刘连成已交罚款36万元。

  判决书说,鉴于程大伟杀人并非故意、反省态度真诚,判处其30年监禁和相应罚款。此前,韩国检方曾要求法院判处程大伟死刑。

  当庭未表态是否上诉

  在判决之前,韩国仁川地方法院已经就此事进行了四次开庭。据现场的媒体记者王毅称,此次开庭直接宣判,没有辩论环节。10人均身着黄色囚衣。在整个宣判过程中,听到自己的名字,程大伟会半鞠躬或者点头。

  王毅称,程大伟听到自己的判决后,当庭落泪。

  据新华社报道,程大伟等人当庭并未就是否上诉作出表态。据悉,辩护律师将于下周探视程大伟等人。

  ■ 连线

  船长家属表示要上诉

  昨天上午,船员家属在国内得知了判刑的结果。船员刘成福的妻子杨凤玉说,几个家属抱在一起哇哇大哭。“他们都是家里的顶梁柱,就为了挣点钱,冤死了”,杨凤玉说,他们没有钱,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杨凤玉以前一直以为丈夫开完庭就能回来。

  船员的家属大多从去年6月份就再也没有见到出事的船员。出事之后,除了船长妻子高丽杰,其他人都未去过韩国。他们唯一的联系方式是写信。

  刘成福给杨凤玉写过六封信,每封信都在喊冤。“他想早点回家”。刘成福在信中说,自己住在一个4.5平方米的单间里,“见不着阳光,也不知道晴天阴天”。其他船员在信中也多次提及,在那边语言不通不知道该怎么办,非常寂寞。

  船长的妻子高丽杰说没有想到会是这样的结果。后来经过和帮助船长打官司的两位朋友的商议,共同决定上诉,“哪怕减十年,也值得了”,曾经代表船长和船员家属出庭的杨世凯说。由于程大伟的船还被扣在韩国,“我们就是把船卖了也要上诉”。

  由于语言问题,程大伟家属聘请的韩国律师。律师费用高达60余万人民币。在第二次开庭时,程大伟家属凑了42万交给律师,希望作为死者的赔偿金。“死者家属不接电话,不肯接受”。杨世凯说后来将赔偿金呈上法庭。

  昨天,船员家属也表示,希望能够在上诉的过程中得到大使馆的帮助。

  ■ 表态

  外交部:不接受韩方单方面判决

  昨日,针对“鲁文渔”号船长程大伟在韩国被判有期徒刑30年并处罚款一事,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称,中方注意到韩方有关判决。中韩在黄海尚未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中方不接受韩方单方面适用“专属经济区法”对中国渔民作出判决。

  刘为民表示,事件发生后,中方一直与韩方保持密切沟通,敦促韩方理性、公正、妥善处理此案。中方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并为本案中当事的中国公民提供必要协助,维护他们的正当、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邢世伟

  ■ 人物

  程大伟:没想过杀人

  程大伟是辽宁绥中人,因为捕鱼技术好,一年纯收入能达到三四十万,在村子里威信很高。朋友杨世凯说程大伟给他最大的感觉是成熟。在其他几个朋友的描述中,程大伟豪爽讲义气,曾经出手相助一艘出事的渔船,一下子救了9个人。

  媒体记者王毅在开庭前一天见到了程大伟,他一再强调,“我很好,心情也很好,让家里人照顾好自己”。但实际上他很无奈,“我尽量让自己不想家,不想回国的事,想有什么用呢,想也回不了。”

  几次开庭后,程大伟的心态也变得平和,刚来时不愿意吃饭,也睡不着觉,后来想开了。“犯罪伏法是理所应当的,给别人的家庭和自己的家庭都带来了伤害,没什么委屈的”。在拘留所里,只能靠给家里人写信排解。

  法院第三次开庭时,杨世凯见到了程大伟。他说,程大伟不断地向他强调不是故意的。“我是脑瓜一热,过度紧张”。当时出于害怕,想挥刀保护自己,“我有刀,他们就上不来,就不会打我了。我从没想过杀人”。杨世凯也从未想到好友会杀人。他在法庭上为程大伟作证,他之前没有任何劣迹。

  ■ 专家说法

  “韩法院判决不算太离谱”

  昨天,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俞飞博士分析,面对国内汹汹民意,韩国法院认定程大伟杀人并非故意,且反省态度真诚,判处30年。就法言法,将心比心,“并不算一个太离谱的判决”。此前韩国检方要求处以死刑。在韩国,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死刑或终身监禁。但1997年后,韩国就未执行过死刑,死刑实质上已不存在。

  俞飞指出,当前更需要关心的是程大伟是否受到人道待遇,司法程序保障是否公平;语言不通的程大伟,有无中文翻译;是否与中国人犯分开;能否行使沉默权;中方外交官持续进行救助等等。

  对于家属的上诉要求,俞飞表示如果上诉,需要上诉到韩国高等法院。但结果并不会乐观。“由于杀死的是警察”,减刑可能性比较小,如果有,最多也就是减5年,而且还会走很繁琐的程序。在他看来,想要减刑,需要律师收集更多证据,看是否有可能把罪名变为防卫过当或过失杀人。

  “程大伟可争取回国服刑”

  对于程大伟是否该在韩国受审,俞飞表示,按照韩国刑法来讲,应当如此。但事发地点,中韩尚未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韩方单方面适用“专属经济区法”,存在重大瑕疵。

  不过根据相关条约,程大伟有望回国服刑。2008年,韩国和中国签订《中韩服刑者移送条约》。这个条约规定了可以回国服刑的两个条件。一个是移送之后,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另外一个是触犯的是两国均有的犯罪。这两个条件程大伟都符合。俞飞强调,按照条约规定,引渡程大伟回国之后,可以按照中国法律减刑。“程大伟也有可能在回国服刑期间减刑”。如果在韩国服刑,家属只要办理了签证和护照就可以到韩国探望。

  对于外交部声明,不接受韩方单方面适用“专属经济区”来对中国渔民做出判决。俞飞表示,中方需警惕韩方通过刑事审判,强化主权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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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中国渔船船长涉嫌刺死韩国海警被捕。图片来源:四川在线 资料图:中国渔船船长涉嫌刺死韩国海警被捕。图片来源:四川在线

  人民网首尔4月19日电 韩国仁川地方法院于今天上午10时(北京时间9时)在413号厅对中国渔船“鲁文渔”号船长程某涉嫌刺死韩国海警一案进行宣判。刺死韩国海警的中国渔船“鲁文渔”号船长程大伟被判处30年有期徒刑,罚款2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1.2万)。

  此前媒体报道,韩国检方4月3日针对“刺死”韩国海警的中国渔船“鲁文渔”号船长程某(43岁)向法院求刑,要求法院判他死刑。

  仁川地方检察厅公安部3日在仁川地方法院第12刑事部的审理下进行的最终公审中表示,由于考虑到程某杀人是有缜密计划的,而且未向受害人作出任何补偿,并且鉴于遗属的要求,被告人将难逃严惩。此外,被告人犯下的罪行有重大社会影响,因此需要予以相应的处罚。

  2011年12月12日,韩国仁川海警警长李某(41岁)等两名队员在黄海海域与中国渔民发生冲突,导致一名海警受伤,另一名海警身亡。韩国媒体称韩国海警海上扣押"非法捕捞"的中国渔船时,被中国船员挥舞的玻璃碎片刺伤。随后,李某被直升机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但因肋部被捅,内脏破裂,最终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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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4月18日讯 据韩联社消息,仁川地方法院相关负责人透露,仁川地方法院将于19日上午10时(北京时间9时)对中国渔船“鲁文渔”号船长程某刺死韩国海警一案进行宣判。

  韩国媒体4日报道,韩国检方3日针对刺死韩国海警的中国渔船“鲁文渔”号船长程某向法院求刑,要求法院对其处以死刑。

  报道称,检方还针对因涉嫌妨碍特殊公务执行而一同被起诉的李某等8名船员,和故意用船冲撞被管制渔船的“辽葫渔”船长刘某等人,要求法院分别判有期徒刑2至3年,罚款2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1.2万)。

  仁川地方检察厅公安部3日在仁川地方法院第12刑事部的审理下进行的最终公审中表示,需要对中国船员予以相应的处罚。

  2011年12月12日,韩国仁川海警警长李某(41岁)等两名队员在黄海海域与中国渔民发生冲突,导致一名海警受伤,另一名海警身亡。韩国媒体称韩国海警海上扣押"非法捕捞"的中国渔船时,被中国船员挥舞的玻璃碎片刺伤。随后,李某被直升机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但因肋部被捅,内脏破裂,最终不治身亡。(赵宇 杨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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