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电 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办28日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3·14”毁坏居民房屋案件涉案人员22人已到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宋立强在海南省海口市投案自首。
据其交代,他挂靠东成拆除公司后,为尽快得到拆除款,临时雇用21人进行了强拆。此案宣布告破。
3月14日晚,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472号6户居民的4处门斗、1处棚厦被人故意毁坏。媒体报道称,“22时30分,约有20多个头戴面罩,手持镐把、斧头、菜刀的人突然将玻璃砸碎冲进屋中,把居民强行拖拽到屋外。随后他们便开着铲车将居民们的家推倒,然后扬长而去。”
据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李光介绍,目前专案组已经查清了涉案人员的基本关系及案件事实,宋立强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对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下一步,警方将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尽早进入司法程序。
■ 案情
为尽快获利 雇人雇车连夜强拆
据犯罪嫌疑人宋立强交代:他向哈尔滨东成拆除有限公司交了一万元,挂靠该公司,并协议以15.3元/平方米的价格,承揽中青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中青综合楼拆除工程。为了尽快得到工程款,3月12日,宋立强召集范红刚、杨延波、宿秋堂、靳兴国、张明等5人,商定3月14日晚进入工地进行非法拆除,吓唬6户居民尽快搬走。宋立强负责现场指挥和雇佣铲车;范红刚和靳兴国负责雇人帮忙;杨延波负责联系车辆拉载雇来人员到现场。
3月14日案发当晚,宋立强用3000元雇来两台铲车,又给了范红刚15000元让他雇人雇车;范红刚给了靳兴国、尹志刚、李海涛、付桂彬和董佳斌等人5000元,让他们找人帮忙;给杨延波1000元,通过于秀良联系到面包车司机司晓雷、徐连国、王丰中、王建云,于当晚9时30分许,在道外区天恒商厦门前和道口街附近,用车将范红刚召集的20余名参与人员拉到案发现场对面的万达假日酒店门前。待人下车后,范红刚和杨延波付给司晓雷1000元,让其发给其他司机作为雇车费用。
在现场,宋立强组织带领杨延波、范红刚和20余名参与人员进入案发工地,指使靳兴国将其带来的口罩发给参与人员。他们进入两户有人居住的居民家中,将居民张某和武某强行架出室外,指挥铲车对6户居民的4处门斗、1处棚厦进行了毁坏后,分乘来时乘坐的面包车迅速逃离现场。
综合央视报道
新华网哈尔滨3月28日电 (记者赵丹丹、齐泓鑫)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办28日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公安部门紧张工作,“3·14”毁坏居民房屋案件涉案人员22人已到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宋立强在海南省海口市向哈尔滨市公安局派出的抓捕组投案自首。此案宣布告破。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李光介绍说,据犯罪嫌疑人宋立强交代,他向哈尔滨东成拆除有限公司交了一万元,挂靠该公司,并协议以15.3元/平方米的价格,承揽哈尔滨中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中青综合楼拆除工程,此工程完成后宋可得到一笔拆除款。为尽快得到拆除款,3月12日宋立强召集范红刚、杨延波、宿秋堂、靳兴国、张明等5人,商定3月14日晚进入工地进行非法拆除,吓唬6户居民尽快搬走。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3月14日晚,宋立强用3000元雇来两台铲车,又给范红刚15000元让他雇人雇车。当晚21时30分许,20余名参与人员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商厦门前集合,随后一起前往案发现场。进入案发工地后,他们进入两户有人居住的居民家中,将居民张某和武某强行架出室外,指挥铲车对4处门斗、1处棚厦进行了毁坏后,分乘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车逃离现场。
李光说,目前专案组已经查清了涉案人员的基本关系及案件事实,宋立强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对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下一步,警方将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尽早进入司法程序,还百姓一个公道,维护辖区的治安稳定。
五位获奖作家张炜、刘醒龙、莫言、毕飞宇、刘震云(从右到左)在颁奖典礼上王觅摄影
9月19日晚上,第八届茅盾文学奖颁奖典礼在国家大剧院举行。8月20日,第八届茅盾文学奖经过五轮评奖产生五部获奖作品:《你在高原》(作者:张炜)、《天行者》(作者:刘醒龙)、《蛙》(作者:莫言)、《推拿》(作者:毕飞宇)、《一句顶一万句》(作者:刘震云)。在颁奖晚会上,中国作协主席铁凝致辞说:能够传世后世的经典作品是由作家写出来的,也是由千千万万的读者读出来的,可以说伟大的作品是由作家和读者们共同完成的。五位获奖者分别发表了获奖感言。
获奖感言
张炜:写得越久面临的问题越多
茅盾先生那一代作家提出为人生的文学主张,这在今天仍然对我具有深刻的意义,其实一个写作者写得越久面临的问题越多。比如说现在能否在文学风气已经迥然不同的现实环境中,仍旧学习那一代杰出作家所秉持的精神,也是很不容易的事情。为一部书工作了那么久,多少有点像一场文学马拉松。其实对我来说长长的跋涉早就开始了,而且还要继续下去。所以我会珍视各种援助、倾听各种声音,只为了将来能够写得更好一些。我一直沉迷于写作之中,想让自己所具备的一点点想象力,以及稍稍不同的文学个性都不足以让我走的更远。显而易见,将来我还需要更大的勇气,做出更大的努力。
刘醒龙:天赋之上还有无限的天职
我们这个时代的作家需要对本土文学特质的坚守和坚持,文学不是自生自灭的野果,而是代代相传的星火。在写作中追求天赋原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我们还要记住在有限的天赋之上还有无限的天职,当天职被忽略和遗忘时,最终的受害者将是我们自己。今天是我老父亲86岁生日,刚好20天前我回到了距离黄州只有20公里一个叫做刘家湾的小地方,在爷爷长眠的那个小山上为年迈的父亲寻找最后的安身之地,在爷爷的坟头上我长跪不起,父亲在说着我这个爷爷最爱的长孙的点点滴滴,那时候我不能丝毫记起文学,等到我一步一步离开茅草和水稻,十里百里朝着城市远去,才发现缭绕在身前身后的是文学情愫。一个人的生命之根,是感恩的依据,也是文学情怀的根源。每个读书人都有永远摆脱不了的情结,于我而言这情结的名字就叫文学,无论文学是辉煌还是寂寞,也有它永远摆脱不了的情结,这个情结的名字就叫诗意。此时此刻无望无际,生命之上诗意漫天!谢谢。
莫言:“将自己当罪人写”
沈从文先生曾说过:小说要“贴着人物写”。这是经验之谈,浅显,但管用。浅显而管用的话,不是一般人能说出来的。我改之为“盯着人写”,意思与沈先生差不多,但似乎更狠一点,这是我的创作个性决定的。
《蛙》出版已近两年,期间多次接受过媒体采访。许多人也曾问我:这部小说到底是写什么?我说:写人。写“姑姑”这样一个从医50多年的乡村妇科医生的人生传奇,她的悲欢与离合,她内心深处的矛盾,她的反思与忏悔,她的伟大与宽厚,她的卑微与狭窄。写出她与时代的和谐与冲突,写出她的职业道德与时代任务的对抗与统一。写的看似一个人,实则是一群人。
《蛙》也是写我的,学习鲁迅,写出那个“裹在皮袍里的小我”。几十年来,我一直在写它人,写外部世界,这一次是写自己,写内心,是吸纳批评,排出毒素,是一次“将自己当罪人写”的实践。
揭露社会的阴暗面容易,揭露自己的内心阴暗困难。批判他人笔如刀锋,批判自己笔下留情。这是人之常情。作家写作,必须洞察人之常情,但又必须与人之常情对抗,因为人之常情经常会遮蔽罪恶。在《蛙》中,我自我批判得彻底吗?不彻底。我知道。今后必须向彻底的方向努力,敢对自己下狠手,不仅仅是忏悔,而是剖析,用放大镜盯着自己写,盯着自己写也是“盯着人写”的重要部分。
坊间传言,湖南卫视的“快女”比赛、《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以及新版电视剧《还珠格格》被广电总局限期整改。很快,其电视台总监在微博上紧急辟谣,声称是有人“胡乱发布消息”。澄清传闻不难;但要想抚平人心,恐怕并非易事。“整改”传闻虽被澄清,但是纵观网上意见,观众们并没有怪罪造谣者的意思,反而是支持“整改”的呼声很高,甚至有人认为“整改来得太晚”。湖南卫视如此失了人心,只能从自己身上找找原因。
先说“快女”。早年间,靠模仿国外此类节目起家的“超女”,确实也大红大紫过,当年的李宇春、张靓颖时至今日依然是话题人物。可是随着“超女”变成“快女”,这个节目的诚意越来越稀薄,最近更是闹出“不雅照”的风波。网友笑侃“快女”说:“以前是歌把人带红,现在则是无所不用其极地把人弄红再说。”至于人红之后能否顺带着也把歌带红,那就随便了。可能正是应了“快女”的“快”字,主办方追求快速形成爆炸效应,最终却是炸了自己。
再说新版《还珠格格》,观众给它的评价是“天雷滚滚”,其中的雷人镜头和台词,早已传为笑柄。这些年,湖南卫视的自制电视剧一直觍着脸炒冷饭,或炒别人的冷饭,或炒自己的冷饭,这种豁出去面对“唾沫狂潮”的勇气,一般人还真学不来。众所周知,在雷人的“格格”之前,另外一部“冷饭剧”《一起来看流星雨》,早已把观众雷得外焦里嫩,甚至还被赠予“一起来看雷阵雨”的称号。从这个意义上说,“格格”的横空出世,其实只是为了印证一句名言:“没有最雷,只有更雷。”
但是,面对观众的一次次质疑,电视台方面似乎从来都是一笑置之。是啊,当大笔的广告收入飞入囊中,再多的唾沫还不是抹一把脸的事儿?这种摆明了只要赚钱、不怕挨骂的范儿,实在是急功近利到了极致。然而,请这些电视人不要忘了,你们的电视台占据着公共资源,你们是理应要对观众负责的。等到观众都带着“避雷针”对你们敬而远之的时候,你们能雷翻的恐怕也就只有自己了。
也许,你们确实需要来一次“整改”,让自己清醒一下了。
公安部统一部署、正在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的“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和积极支持。为进一步发动群众参与,公安部今日公布了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打四黑除四害”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信箱地址,各市、县级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将接受群众举报,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四黑四害”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公安部负责人强调,“打四黑除四害”涉及面较广,公安机关主要是履行打击犯罪的职责,希望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特别是当前重点举报涉及制贩有毒、有害的伪劣食品、药品和农资等违法犯罪线索。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设立的举报电话要有人24小时值守,所有举报平台有专人负责,对群众举报的每一条线索公安机关都要认真核查,一经查实都将依法处理。对举报有功的人员予以奖励。
“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窝藏着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害人、害家、害社会、害国家,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是公安机关为民服务、保民平安的爱民实践,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始终坚持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打一场人民战争,真正把广大群众发动起来,让“四黑四害”违法犯罪分子如同过街老鼠无处藏身。
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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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5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再次出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这15年里,发生了令人震惊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案等,暴露出刑事诉讼法存在一些急需完善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被称为“小宪法”,意指其在人权保障上的地位在所有法律中最为重要,2004年中国修改宪法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权亦为此次修法指导思想之一,不过并未在草案中明确。
■ 对话人物
陈光中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上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曾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起草草案,此次全程参与修正案草案的讨论。
【修改动因】
“修法讨论各方分歧巨大”
在立法讨论中,有的侦查部门因为一些权力受约束,往往持反对态度,立法部门对此也无可奈何。讨论经常是争论不休,有时是针锋相对。
司法理念跟不上形势
新京报:上一次修法后不久,法律界人士就一直在呼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修改计划也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为什么修法进展如此缓慢?
陈光中:1996年修法的七八年后,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司法理念上变化也很大。宪法修改确立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方略和尊重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民众的人权意识也增长得更加明显。
这种背景下,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滞后,同时司法人员司法理念跟不上形势,司法不公特别是一些造成民众严重不满的现象屡有发生。主要是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所造成的冤案、错案。从杜培武、佘祥林,到赵作海,还有最近发生的广西四律师被抓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发生是一种现象,归根结底,除了司法理念问题,我们的制度保障有缺陷。
新京报:有人说刑诉法修改进展缓慢的原因是各部门分歧太大。
陈光中:刑诉法修改在上一届人大常委会就已经纳入了立法规划,也找一些专家就一些问题参与讨论了好几次。我参加这些讨论的感受就是分歧太明显,认识很不一致。不是学者之间,而是学者与实务部门特别是侦查部门,分歧太大。
立法部门也是希望把这个法搞得更符合民主法治的精神,立法部门同学者的意见还是比较接近的。但有的侦查部门,因为涉及一些权力受约束的东西,往往持反对态度,立法部门对此也无可奈何。讨论经常是争论不休,有时是针锋相对。这种情况下,立法部门很难拍板,后来就搁置了。所以上一届“计划完成”却没有完成,说明有需要,但条件不成熟。
律师辩护改革力度大
新京报:那现在条件成熟了吗?
陈光中:一个很大的契机,就是十七大后,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在2008年上半年下发了一个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文件,中央成立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筹划推动。
在落实这个意见的过程中,对刑事诉讼法修改思想上不能说完全统一,但思想的统一还是前进了一步。司法改革里面的内容,相当一部分涉及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从时间上看,立法的时间也很紧迫,立法部门抓得很紧,从春节前开始连续召开四次实务部门与专家联席座谈会,前面三次都是一次讨论三四个问题,最后是一揽子报告式地讨论。
新京报:以前意见分歧巨大的局面,现在是否有所改变?
陈光中:通过不断讨论、协调,分歧逐渐缩小,有的东西在一定程度上也吸收了侦查部门的意见。比如说律师凭“三证”会见,现在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的共同犯罪三种例外。
我当时主张不能规定的例外过多,原来列举了五种,包括黑社会组织案件,但对于黑社会要不要规定,需要斟酌。因为黑社会都是明面上的东西,独霸一方,你规定它律师会见须经批准干什么?原来我连贿赂案件列入例外都反对,现在限定为重大的共同犯罪,限制还比较严的。总的来说,律师辩护部分改革力度比较大,我认为是修正案中最好的部分。
搞法律援助掏得起钱
新京报:这次修改还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陈光中: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理所当然,中国都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了,掏出一点钱来搞法律援助掏得起。
据我所知,当前辩护率下滑至低谷,大约在20%-25%,四分之一到五分之一的案件才有辩护。
大部分案件没有辩护,控辩怎么平衡?被告人的权利怎么保护?死刑案件当然应该有,但范围要扩大,程序上不要限于审判上的法律援助,侦查阶段就应该开始,侦查如果搞错了,纠正都难。这次修正草案就是这样规定的。
【修改篇幅】“刑诉法越具体问题就越少”
比如预防刑讯逼供,就要规定拘留后马上送看守所,讯问必须在看守所内,必须有录音录像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刑讯逼供。
新京报:为什么这次修改的规模如此之大?近一半的条文都修改了。
陈光中:开始时想规模小一点,后来刹不住,提出的问题越来越多,确实很多问题不改也不行。
新京报:在学者看来,现行刑诉法的条文是否太少了?
陈光中:从世界范围上看,比较完备的刑诉法典通常四五百条,有的多达七八百条,一般是刑诉法的条文多于刑法,而不是刑法条文多于刑诉的。但是我们国家的刑法已经四百多条了,刑诉法这次增加后快三百条,但和刑法还是差一百多条。
新京报:光看数量能说明问题吗?
陈光中:数量从某个角度上也能说明问题。刑法规定的是罪刑通则和具体罪名,而程序法的特点是规定如何操作,相对要细致一点。这一步要怎么走,手续上怎么办,如果条文太粗疏,过于原则化,就难以规范具体的操作。
如果说刑法是前头的一个目标,刑诉法就是从立案开始的,往前一步一步走,直到走到目标,怎么走,它规范得越具体,问题就出得少一些。一些看上去是细节,但是细节有时候往往是决定大局的。
新京报:举个例子?
陈光中:比如预防刑讯逼供,就要规定拘留后马上送看守所,讯问必须在看守所内,必须有录音录像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刑讯逼供。又比如再审,现在规定得很简单。其实再审很复杂,而且涉及到一些国际上的规则,如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我们的再审理由是“确有错误”,但错大错小讲不清,有利于被告的错还是不利于被告的错也不分。所以,在再审问题上还是准备不足,理念上也没有过关,引进联合国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阻力还是很大。
【修改理念】“从单纯惩罚犯罪到保护人权”
刑诉程序有它的独立价值,有时候为了程序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实体的价值也是允许的。以打击犯罪为唯一的目标,社会也会受到一些危害。
新京报:刑法规定了目标,刑诉法则是规定如何走向目标,有时似乎走错了路,也都达到了那个目标,比如刑讯获取证据,非法的也照样使用,只要破案就行。
陈光中:刑诉程序有它的独立价值,有时候为了程序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实体的价值也是允许的。
比如这次修改,规定近亲属有拒绝出庭作证权,有限地改变了过去法律上的规定———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但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近亲属仍保留有接受调查询问的义务。在这个问题上一定程度地体现了程序的人性价值。
多元化价值的平衡,开始有所体现,比过去体现得要多一些,但同西方比我们还只是初步的,西方有时做得比较绝。但他们也觉得过分了,现在已经退回来一些。
这里有一个平衡,你不能不打击犯罪,但以打击犯罪查明事实真相为唯一的目标,社会也会受到一些危害。
新京报:这种多元价值在1979年刑诉法、1996年刑诉法体现的程度如何,这一次修改有什么变化?
陈光中:1979年刑诉法基本上是以打击犯罪为主导思想,程序的价值体现得较少。1996年有所增加,比较明显的是,如果一审审判程序明显违法的,不管实体结果如何,二审要撤销案件。
【修改焦点】“少杀慎杀问题应改变观念”
杀人偿命这个传统观念不改的话,杀人就非判死刑不可了。有的观念是全民性的问题,民众不改变,到时候网上一片反对声,领导心里面又不得劲了。
新京报:怎么理解禁止双重危险规则?
陈光中:一个人被追究了一次刑事责任,被宣告无罪了或被判轻了,再被提起来,就是第二次追究了,这就形成了双重危险。
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并不是绝对的禁止,有些太明显的,把重罪漏掉了还是要追,比如杀人案件漏判了,该追还是得追。类似这些非常严重的案件,是可以搞例外的。但是一般的案件,只要宣判无罪,哪怕发现新证据,也不能判,不再追究。
新京报:我们为什么不能接受这个规则呢?
陈光中:不接受的原因,简单说是人权保障的意识不够,因为这个是有利于被告的,但他们总认为有罪必究啊,漏掉一个,发现就得重新追究。
新京报:仅仅是立法者不接受吗?
陈光中:也涉及到民众观念的变化,如果观念不变,民众也接受不了。比如这次云南李昌奎案的再审,我支持提起再审,但是再往前推绝对不行,很难讲死与不死一定是一个错判的问题。人家在监狱里呆得好好的,你把他拉出来再审,押赴刑场,这不乱了套了?
过去严打就出现这种现象,没有判死刑的,一严打,拉出来杀了一批,这不是正常的做法,但是破旧立新需要有一个培育的过程,要修改再审就要从上到下接受这个理念,可能现在条件不成熟,所以这次再审干脆不改。
新京报:理念的接受既包括立法部门,也包括实务部门,更包括民众?
陈光中:是的,云南的案件就很明显。少杀、慎杀问题,民众也需要改变观念,杀人偿命这个传统观念不改的话,杀人就非判死刑不可了。有的观念重点在领导,有的观念是全民性的问题。民众不改变,到时候网上一片反对声,领导心里面又不得劲了。
【修改建言】“即使是罪犯权利也应受保护”
什么叫人权?就是作为“人”都具有的权利,不管是犯罪的人,还是不犯罪的人。重点是保障被追究犯罪的人的权利,包括他的辩护权。
新京报:刑诉法被称为小宪法,2004年人权入宪,你也一直呼吁能把保障人权写进刑诉法的第一条里。
陈光中:我一直主张把刑诉法第一条里的“保护人民”改成“保障人权”,“保护人民”的含义是保障人民权利不受犯罪分子侵害,这个人民是不包括犯罪分子的,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把你抓起来了,你还是人民吗?你不是敌人,将来也是敌人。但即便是犯罪分子,他的权利也要有保护啊!什么叫人权?就是作为“人”都具有的权利。重点是保障被追究犯罪的人的权利,包括他的辩护权,最后哪怕被判死刑,绑赴刑场的时候,他也有自己的尊严,不能随便侮辱他的人格。
新京报:为什么一定要改第一条呢?
陈光中:第一条是立法宗旨,具有宏观全局性的意义。人权入宪以后,部门法应加以体现,而到现在为止,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法律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刑诉法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最需要保障人权,重点在于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因为在刑诉中他属于弱者,被强大的公权力机关追究犯罪。
新京报:这几次座谈会你提了这个问题吗?
陈光中:提了!应该说我提的建议,立法部门采纳了不少,但这一条他们没有听。如果刑诉法把这个规定写进去了,就是第一个把宪法规定的人权保障规定写入法律,是一个突破,多好啊!
人权保障演进
1979年
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次通过了七部法律,刑事诉讼法是其中之一。刑诉法第一条确定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
1996年
刑诉法首次修改时,全国人大在表决前最后对这条进行了修改,改为“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979年
刑诉法虽然未规定收容审查,但实践中收容审查却被广泛运用,收容审查羁押时间长,而且不经其他司法机关,由公安机关决定,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996年
将收容审查中对打击犯罪有实际需要的内容,吸收到刑事诉讼法中,对有关刑事强制措施进行补充修改,不再保留作为行政强制手段的收容审查。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和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过去公安机关可以收容审查,改为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979年
刑诉法规定了免予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定罪但不予起诉的一项制度。
1996年
这个不经法院审判程序就定有罪的规定,在首次修改时废除了。此次修改时还明确了不经法院判决不得定罪的原则,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
1979年
律师只能在审判阶段介入,法院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1996年修改时,将律师介入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介入。
2011年
此次修法则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
刑诉法大修进程
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 1979年 刑事诉讼法制定
刑事诉讼法是在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不久,各项工作刚刚开始拨乱反正的1979年制定的,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局限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逐步提到了日程上来。
● 1996年 刑诉法首次修正
主要有四大亮点:一是确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二是疑罪从无原则;三是辩护制度的进步,即律师介入诉讼提前到侦查阶段;四是审判方式的改革。这四点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有重大价值。
● 2011年8月 刑诉法二次大修
这次刑诉法修改的面较大,修改补充的条文比较多,修正案草案就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等原则。修改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
本报记者 杨华云 实习生 秦悦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 杨维汉、崔清新)“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这是在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特别程序中,专门新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解释说,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腐败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额财产长期无法追缴的情况。由于这些财产是犯罪行为所得,因此对这些财产的追缴必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由于我国不允许缺席审判,因此,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使得犯罪分子的财产长期无法得到追缴。
修正案草案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现在贪污贿赂分子的活动能量很大,转移财产的能力也很强。境内的财产好追缴,按照现有的法律,一般的犯罪所得追缴程序,就可以完全追缴。如果这些财产流到境外,在请求司法协助过程中,外方会索要需要追缴财产的法律文书。所以有必要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作出程序性的规定。”
对于追缴违法所得的程序,修正案草案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
草案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陈卫东介绍说,不定罪的财产没收程序,是一个特别程序,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又能追缴其犯罪所得的问题。“有这样追缴违法所得的规定,我们向境外追缴财产就有依据,向其他国家请求司法协助就有了依据。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国家的利益。”汪建成说。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 杨维汉、崔清新)目前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履行辩护职责时遇到了会见难和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阅卷的权利进行规定,以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强化法律援助。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拒之门外,调查取证、查阅案卷也都存在困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现在很多律师不愿意办理刑事案件,刑事辩护率下降。这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
这次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规定了律师“持三证会见”。草案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同时,立法机关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在草案中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评价认为,这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完善辩护制度的修改,注意到了与律师法的衔接,吸收了律师法修订过程中进步、成功的理念和经验。
中广网北京8月24日消息(记者张华杰)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今天(2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一般说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制度是贯穿诉讼活动始终的重要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证据制度主要作了四方面的修改:
第一个方面是完善了证据的种类和证明标准。草案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也就说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页等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草案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经过司法机关的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判案时,要求“证据确实、充分”。在实践中不好把握这一条,草案认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二是定案的证据都要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个方面的修改是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第三个方面的修改是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问题比较突出,这样影响了审判公正。草案规定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拒不作证情节严重的,可以拘留。证人作证的费用、误工损失,由财政保障。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免除了作证的义务,因为法律规定,凡是知情者都有作证义务,他们不会被法院强制出庭作证,但是可以自愿作证或者以书面证言等方式作证。
第四个方面是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规定证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予以保护的申请。
现实中,产生刑讯逼供的一个直接原因就是,刑讯逼供得到的证据可能会被法院采纳。草案明确规定:公检法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根据草案的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口供、证人证言等不能作为证据;违反法律收集的物证、书证,如果是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作为证据。另外公检法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在实践中,很多刑讯逼供出现在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看守所之前,草案因此就规定,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最晚不得超过24小时,在看守所的讯问要录音录像。
新华网快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24日开幕,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草案等。
新华社快讯: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新华社快讯: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在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同时,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新华社快讯:24日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并规定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
新华社快讯: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规定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七种证据以外,在证据种类中增加规定电子数据等。
新华网快讯: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死亡或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可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新华网快讯:24日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为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
新华网快讯:为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24日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新华网快讯: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新华网快讯: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新华网快讯:24日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不被监听。
新华网快讯:24日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