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

  编者按:

  4月28日,新京报社论以《“皮革食用明胶专利”不容轻描淡写》为题,文章一经发表,引发公众高度关注。一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似乎成了皮革食用明胶的“罪魁祸首”,成为众矢之的。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审查员卢学红撰写了一篇评论文章向人民网投稿,希望通过从专业角度的分析来澄清某些事实。以下为谨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的原文刊登。

  2012年4月28日,《新京报》以《“皮革食用明胶专利”不容轻描淡写》(下称《明胶》)为标题发表了社论,在文中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曾授予的两件“利用皮革废料提取食用明胶”的相关专利申请提出质疑(该两项专利目前已无效),认为“有害发明获得专利,对国家的权威和法规的严肃性造成了实实在在的伤害,这一行为不容轻描淡写,而应该进行彻底的调查和究责。”

  作为一个从事专利工作10年的所谓“业内人士”,如果此前仅为公众普遍缺乏基本专利素养感到不安的话,此次看到影响较大的媒体在社论部分公然发布不经调查、完全错误的言论,感到由衷担忧。

  国家知识产权局曾授权有关专利完全合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作者所提到的两件专利申请进行的授权,完全符合我国《专利法》的规定。

  众所周知,技术在本质上是中性的,技术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服务于什么目的,都取决于人对技术的使用。在技术本身没有好或者坏的评判前提下,对技术的滥用才构成违法行为。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创造与法律相违背,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发明创造并没有违反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法律的,则不属此列,例如用于医疗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用于娱乐的棋牌。很显然,高铬明胶本身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此外,《明胶》文中,作者认定:“皮革转化为食品,谁能接受?那些批准皮革明胶专利的人,恐怕也不愿把自己的皮鞋吃进肚子里吧。”首先,这两项发明申请中提到的都不是“自己的皮鞋”,而是也来自于动物之皮的“碎革皮”。既能制鞋做包,又能煎炸红烧的猪皮等动物皮革本身就能“既进得工厂、又入得厨房”。社会公德依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发生变化,先进“工厂”再进“厨房”的“碎革皮制食用明胶”,在相关规范出台之前,在“食品安全”还没有成为社会主要问题的时期,其反倒是废物利用的先进技术,因而获得专利权并不违反社会公德。红军两万五千里长征粮食不足,战士们煮皮带皮鞋吃时,你试试看穿越过去控告首长们“让战士吃皮鞋皮带是违反社会公德的”?

  具体来说,《明胶》文中提到的两件授权后失效的专利,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号为98112702.9,发明名称为“一种制备高铬明胶的方法”,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明确指出该发明旨在提供一种铬含量超过该标准,即2mg/kg的产品,同时明确“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高铬的食品和药品的添加剂,即高铬明胶,以作为补铬食品和补铬药品的原料。”另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号为98104622.3,发明名称为“用碎革皮生产药用明胶的工艺”,该发明基于“废弃堆积的蓝矾碎皮含有许多有害成分和致病细菌,明胶生产者既不敢用其制作食用明胶,再当成垃圾废弃后也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而构思,其目的就是要提供一种“以制革业废弃的低等劣质的碎革皮生产出完全可达到国际药用明胶标准要求的高级药用明胶产品的新工艺”。

  可见,从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来说,该两项发明是完全合法的。值得说明的是,这两份发明专利申请都是基于我国于1995年制定的国家标准GB6783-94(即《明胶》一文中提到的“《食品添加剂》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而提出,并且在说明书中对该标准进行了具体说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这两项发明专利的授权决定都是基于当时的行业规范做出。

  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明胶》中,明文记载了“本标准适用于以动物之皮、鳞为原料所生产的食用明胶”。碎革皮也是“动物之皮”,在2005年《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出台之前,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申请做出不授权决定,才是违法的行为。

  2005年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对任何一件类似的专利申请进行授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具有市场监督职能

  《明胶》文作者在文中强调“有害发明获得专利,无论它是否投入生产,都绝非小事一桩。”笔者认为,有必要给该作者普及一些基本常识。

  制定标准的目的不在于对发明创造进行限制,而是为了满足社会要求,保证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核心。标准是产品质量的技术保障,是优化生产秩序的内在需求。换言之,发明创造的目的在于促进科技的创新,标准的作用在于对市场的规范。利用发明创造得到的产品要投入生产、要进入市场流通,就需要有关部门参照相关标准进行严格把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决定是否对技术授予专利权的部门,不具有市场监督职能。

  自4月15日问题胶囊事件以来,有关责任部门互相推诿。而对于公众来说,需要承担责任的部门大家心知肚明。套用某杂志上的一段话:“质疑是这个时代的基本特征。而这是一个经不起质疑的时代,任何不可一世者终将被解构。只是,将质疑长时间集中某个个体身上是否合适。生活很大,社会应有更大的、更值得质疑的目标。”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成为中国民生的重大问题之时,不对主要监管部门进行质疑,反却将矛头对准并无过错的技术审查部门,着实有些避重就轻了。

  有了个申请号并不等于就有了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能查到的也并不都获得了专利。例如被公众热议的“铬鞣皮肥料酶法制备食用明胶的工艺方法”(申请号为91108955.1)事实上就根本没有通过审批,没有获得专利权。如果说纯朴的公众被只注重眼球效应的某些媒体误导,因而产生的对专利的误读还可以理解的话,作为社会良心的知识分子,却不实事求是,不深入调查,就两眼一摸黑,不负责任地扭曲是非,实在令人痛心。国家知识产权审查员卢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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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六合猪头肉”申请“非遗”一事引发关注。有人表示,“申遗”乱象在国内时有发生,滥用文化情况普遍;也有人认为“六合猪头肉”传承的是手工技艺,可以申遗。同时,有网友质疑“六合猪头肉”有借“申遗”炒作的嫌疑。(4月27日《扬子晚报》)

正方

猪头肉“申遗”有何不妥

□苑广阔

很多网友认为,猪头肉作为一种卤制食品参加“申遗”,颇为滑稽,但笔者却认为没有什么不妥。远的不说,大名鼎鼎的北京烤鸭,早就成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了,“申遗”,北京烤鸭可以,六合猪头肉为何不行?其实,申遗,为的不是单纯的一盘猪头肉,而是其所附着的文化与技艺传承,就像北京烤鸭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正确的表述是“北京烤鸭技艺”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是“烤鸭”本身。

韩国泡菜很有名,泡菜不但成为韩剧里不可或缺的一个片段,而且在当年的汉城奥运会上大放异彩。近年来,韩国开始为泡菜申请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一系列的努力。既然韩国的泡菜都有望成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六合猪头肉申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何不妥?

或许有人说,如果六合猪头肉可以申遗,那其他食品都可以申遗了,此话大错特错。全国的烤鸭那么多,为什么唯独北京烤鸭申遗成功?因为北京烤鸭的制作技艺有文化内涵、历史传承,如果你把一只鸭子杀了,放进烤箱烤出来就卖,其文化涵义在哪里?所以说,对于南京六合猪头肉申遗,我们不妨以宽容、理性的态度去看待。

反方

“申遗”是个涨价噱头

□雨薇

不管申遗是否成功,“六合猪头肉”的名字确实比原来响多了。有报纸、网络的免费广告,有茶余饭后的口耳相传,弄得我这个从前没听过它的人,现在都流口水了。羡煞之外不仅要问:申遗之后的猪头肉,要涨到多少钱一斤?

现在每斤六合猪头肉约卖到50元左右,礼盒价格更贵,这比普通猪头肉价高出很多。如果再附加上“非遗”的名号,估计肉价还要飙升,否则,岂不有失“身份”?

泱泱大国,五千年的历史,中国人什么好东西没有吃过?如果六合猪头肉进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那让“哈尔滨红肠”、“德州扒鸡”等“中华名吃”情何以堪?

有网友直指此次事件炒作嫌疑甚重。“借‘申遗’赚取眼球,一则扬名,二则提价,不乏这种可能性啊!”更有网友一针见血地指出,国内一度掀起“申遗”热,这与借“遗产经济”炒作有莫大关系,当商业需求渗入“申遗”行为之中,许多申请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头衔的“遗产”,已经在慢慢“变味”,甚至成为涨价的噱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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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发生“因质量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则将被工商部门撤销著名商标,且今后不得重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针对“傍名牌”现象,“办法”第二十二条指出,“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准”。

  “办法”第二十七条还明确指出发生以下行为的,将由市工商部门撤销该著名商标,包括:“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著名商标认定的;因著名商标商品质量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生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等。

  “办法”指出,著名商标因以上这些原因被撤销的,不得重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早报记者 吴洁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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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 杨维汉、崔清新)“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这是在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特别程序中,专门新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解释说,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腐败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额财产长期无法追缴的情况。由于这些财产是犯罪行为所得,因此对这些财产的追缴必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由于我国不允许缺席审判,因此,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使得犯罪分子的财产长期无法得到追缴。

  修正案草案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现在贪污贿赂分子的活动能量很大,转移财产的能力也很强。境内的财产好追缴,按照现有的法律,一般的犯罪所得追缴程序,就可以完全追缴。如果这些财产流到境外,在请求司法协助过程中,外方会索要需要追缴财产的法律文书。所以有必要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作出程序性的规定。”

  对于追缴违法所得的程序,修正案草案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

  草案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陈卫东介绍说,不定罪的财产没收程序,是一个特别程序,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又能追缴其犯罪所得的问题。“有这样追缴违法所得的规定,我们向境外追缴财产就有依据,向其他国家请求司法协助就有了依据。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国家的利益。”汪建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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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下196摄氏度的超低温可以让精子无论保存多久都安然无恙(点击观看组图)

  科学网(kexue.com)讯 北京时间7月22日消息,对任何物种来说,传宗接代都是“进化”场合里面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人类而言,随着科技的进步,当部分男性即便遇到生理的问题无法正常繁衍后代,也可以通过科技手段来达到目的,比如说人工受精,当然一个有保障的精子库肯定少不了。

  据光明网报道,世界5大精子库有4个设在美国,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精子出口国。1964年美国就建立了精子库,自精子库在美国诞生以来,在其帮助下出生的孩子已达15万左右。如今全美的精子库已有上百家,其中以加州精子库和费尔法克斯精子库为最大,无论是精子成交量还是营业收入都在美国并列第一。

  淘汰率高达97%─98%他们对献精者制定了严格的标准,主要有:年龄必须在18岁到39岁之间;身高1.78米以下不受欢迎;至少受过大学教育;家族三代不能有任何基因遗传疾病和传染病。献精申请者本人将接受严格的基因测试和全面体检。

  另外,每毫升精液中活动精子的数量不得低于2000万个,精子活力必须达到规定水平,精子必须具有较强的抗冷冻能力。所有献精申请者还将接受面试,考官将对所有申请者进行从容貌到气质再到个性的全面考察。

  耶格说,只有以上6个方面都达标的申请者才能够成为最后的献精者,整个过程淘汰率高达97%─98%,所以他们提供的是“全世界质量最高”的精子!他们经常在因特网、广播和大学的报纸上做广告,希望吸引更多的人捐献。精子库对献精者的国籍没有任何限制。

  如果捐精者符合条件,就要跟精子库签一份合同,写明:献精者本人没有成为未来孩子合法父亲的意图和愿望,完全放弃因捐献导致的任何父亲权利。无论接受本人精子的已婚或者未婚女性为何地居民,本人都同意放弃以上权利。签好合同后,献精者就可以到精子库捐精了。

  献精时间为6个月,根据个人身体状况的不同,平均每周献精一到三次。为保证精子的数量和质量,每次献精前两到三天禁止一切性活动。献精当天,献精者走进精液采集室,通过手淫将精液射进精子库提供的容器里。精液经过处理,被放置到标准的样本小管中。

  工作人员把这些小管放到充满液态氮的罐子里,罐子均达到零下196摄氏度的超低温。科学网(kexue.com)了解到,这样的低温,可以让精子无论保存多久都安然无恙。耶格说,每献一次精,献精者都会得到100到130美元的补偿。

  精液经过处理被放置到样本小管中,献精者还会得到每小管(大约0.7毫升)10美元的补偿。如果献精者正在攻读或已经拥有博士学位,如果捐精者是医生、律师或是正在攻读医学和法律专业的学生,都可得到每小管20美元的补偿。因为消费者对这几种人的精子需求量更高。

  哪些人能够购买精子库的精子呢?耶格的回答很干脆:“全世界任何人都可以购买!”当前到费尔法克斯精子库来购精的客户遍及美国50个州,英国、以色列、墨西哥等国也有很多买家。当前,精子库的主要买家一半是想要孩子的单身女性和同性恋夫妇,一半是丈夫有生育障碍的已婚妇女。

  当然,一般情况下,买精人不会只购买精液,她们会选择一个“套餐”,以便更全面了解这位永不露面的“神秘丈夫”。(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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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士比亚画像(科学网-kexue.com配图)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南非生物学家日前向英国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希望挖开大文豪莎士比亚的坟墓,通过现代科技手段查证他的死因。

  南非约翰内斯堡金山大学(Witwatersrand University)的生物学家撒克里(Francis Thackeray)及研究团队向英国国教会提出正式申请,要求挖掘莎士比亚位于史特拉福当地教堂的坟墓,再利用最先进的3D科技,重现莎翁形象。

  撒克里说:“莎翁青史留名,却没人知道他真正的死因,我们现在希望了解他生前健康状况。”他说,现代科技已进步到不必移动骨头,就可获得所需数据。研究团队希望在2016年、莎翁400岁诞辰时得到一些研究结果。

  撒克里十年前利用现代法医的技术,检验出莎翁花园内埋藏的24支烟斗曾装有大麻,因而引发争议。许多莎翁迷质疑,如果莎士比亚真有吸毒习惯,不太可能写下这么多杰作。莎士比亚出生地基金会荣誉主席韦尔斯(Stanley Wells)说:“我乐见他们挖开莎翁的坟墓,如此一来,便可终结许多不实际的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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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简称科学基金)在我国众多科研经费资助方式中相对最公平,在学术界也享有崇高声誉,但个人觉得仍有改进空间。
本人先后在德国和美国留学共10年,了解一些国外对科学基金的管理办法,回国后也先后申请过国家级和省级的科研基金,并获得过科学基金的资助,经历了从基金申请到获得批准立项的全过程。此外,回国后本人曾两次受基金委之邀,担任科学基金项目通信评议专家,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条款有一定的了解。
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就我国基金管理办法与国外对比可改进之处,首先对《管理办法》中关于项目申请的“限量规定”提出一点建议。
现有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面上项目限为1项。”
为保证项目负责人能集中精力完成科研工作,制定必要的“限量规定”有其合理性。然而,这样的“限量规定”本身应该限定合理的范围。本人认为,“限量规定”应限定每个项目负责人在一定时限(比如3年)内只可获得一定数目(比如1项)的课题批准立项,而不是限定为每年只准申请1项。
近年来我国大幅提高了各类科研基金的资助力度,但总体而言,高水平原创性研究成果不多,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源头上,作为科研灵魂的研究方案创新性不够。就本人参与评议的几十份面上项目申请书看来,多是人云亦云的跟风之作。科研基金制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鼓励科学家集思广益、畅所欲言,鼓励科研方案百花齐放,并从中优中选优。民谚说,“三个臭皮匠,凑成诸葛亮”,但如果规定每个“臭皮匠”只准说一句话,那还能“凑成诸葛亮”吗?
作为个人来说,同时提交多个项目申请方案,能相对提高中选率;就基金委来说,应从众多方案中优中选优。其基本前提是具有足够多的可供评审的候选申请方案,才能“沙里淘金”。
因此,多些申请方案总是有利的,足够多的项目申请方案被提交是保证基金委可评审出优秀项目的基本前提。如果每年资助总数和资助总金额不变,如能将资助率降低,肯定对评审出更优项目大有裨益。然而,这意味着必须大幅提高项目申请提交总数。如此一来,申请者与基金委两者的努力方向并不矛盾。
显然,规定“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面上项目限为1项”会限制科学家发挥积极性;对基金委自身而言,每年只准申请1项唯一的“好处”是减少评审工作量。当然,与此同时,无疑也减少了发现优秀研究设计方案的几率。
就我本人来说,我是作生物医学研究的。这一领域基础研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越是重大的发现发明,往往其原理越是相对简单。比如划时代的DNA双螺旋结构的发现和PCR技术的发明,其原理大概只要花半个小时左右就能向一个高中水平的人解释清楚。但生物医学领域基础研究还有另一个特点,那就是,提出研究方案后验证假说却是必须花大钱的。因此,科学家能否提出和基金委能否选出新颖设想(novel idea)的研究方案,就是科学研究关键的重中之重。基金委应该降低门槛,鼓励并广纳科研方案的奇思妙想,而不是限量每年只准申请1项。
我留学国外10年中,大略有一半时间做病毒学研究工作,另一半时间做肿瘤学研究工作,二者孰轻孰重,我还真难分伯仲。回国后,我很希望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分别申请病毒学和肿瘤学两个项目,以发挥自己熟悉跨学科领域的学术优势。可惜,面对“限量规定”,只好放弃了一次机会。
对申请数不加限制,如果出现同一人多个申请项目中选怎么办呢?首先,只要严把评审标准,坚持标准面前人人平等,标准面前项目平等,那么,“多个项目中选”无论对个人还是对国家都是大大的好事。其次,如前所述,为保证项目负责人能集中精力完成科研工作,建议基金委允许项目负责人有权从自己申请中选的项目中挑选自己优先考虑者立项。其他已中选但因“限量规定”而无法授予同一申请者立项的,可将好的中选项目由原项目申请人主持或参与再次公开招标,授予在本年度或上年度项目申请中曾经提出过与中选项目有类似或相关思路的人。
一方面严把评审标准,另一方面解除申请数目限制,可以为高质量原创性项目的涌现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作者系浙江省医学科学院研究员)
《科学时报》 (2011-06-20 A4 科学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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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与奥地利科学基金会(FWF)在医学领域共同资助合作研究项目。经公开征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规定并与奥方核对申请项目清单,共有如下6项申请通过初审:
序号
申请项目名称
申请人/依托单位
奥方合作者/依托单位
1
123I标记VEGF成像技术检测恶性肿瘤病人体内的血管生成
戴勇
暨南大学
Shuren Li  
Department of  Nuclear Medicine,Medical University of Vienna
2
SL提取物和剪应力对动脉硬化斑块形成过程及稳定性影响的机制研究
朱晓新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Rosa Lemmens Gruber
Department of Pharmacology and Toxicology, Faculty of Life Sciences, University of Vienna
3
儿童脉络膜变化特征及光学离焦下脉络膜短期反应研究
刘泉
中山大学
Povazay Boris
Center for Med. Phys. and Biomed. Eng., Med. Univ. Vienna
4
将大疱型表皮松解症患者尿细胞重编成为iPS细胞:疾病模型建立及定位于临床应用的人工皮肤制备
Miguel steban
中国科学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
Johannes Grillari 
University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Applied Life Sciences
5
武汉-维也纳心理治疗的跨文化比较研究
陈红辉
华中科技大学
Johannes Reichmayr
The Clinic of the Sigmund Freud Private University
6
西洋参总皂苷对心肌梗死后心室重构的作用机理研究
史大卓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
Yan Ma
Medical University Vienna
联系人:
国际合作局西欧处 李文聪 范英杰
电 话:010 6232 7014
010 6232 5309
传 真:010 6232 7004
Email: 该E-mail地址已受到防止垃圾邮件机器人的保护,您必须启用浏览器的Java Script才能看到。   该E-mail地址已受到防止垃圾邮件机器人的保护,您必须启用浏览器的Java Script才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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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延揽外国优秀青年学者到中国内地开展基础研究工作,促进中外学者之间的研究合作和学术交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自2009年起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试行)。2011年度该项目的第二次推荐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请人应为当年在3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外国优秀青年学者,曾在知名大学、研究机构从事过3年以上基础研究工作或具有博士后研究的经历。
2.学校推荐人选要紧密结合重点学科、重点科研基地、重大科技计划项目,“985”高校的推荐人选要紧密结合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和“985”工程创新平台。重点推荐美欧日俄等著名大学、研究机构的现职青年学者。
二、支撑条件
1.申报高校应为申请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外国青年学者提供政策咨询,科研合作,并协助进行基金项目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2.依托单位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研究的课题名称以及研究方向、预期目标;依托单位为申请人提供的在研究项目实施期间的生活待遇以及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申请人承诺保证资助期内在依托单位的工作时间;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等。其中,协议中的来华期限必须涵盖本基金申请项目的执行期限。
三、名额和材料
1.各校申报数量不超过5项;
2.提交教育部科学技术司的材料应包括:申请人与依托单位签订的协议1份;申请人博士学位证书1份(该证书不得以其它材料或证明代替);两封推荐信(至少一封来自中国内地以外的学者);不超过五篇代表性论文的首页;申请人认为有必要附上的其它材料(可无);推荐申请书1份;推荐意见表2份。
四、截止日期
以上材料请于2011年6月24日前报送教育部科学技术司综合处。
五、后续工作
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将组织专家遴选并限额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推荐。推荐工作完成后,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将科学基金项目受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通知有关高校,由高校通知申请人于2011年7月1日-8月15日期间通过该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书。该基金实施方案、申请通告均可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网站国际合作专栏(http://www.nsfc.gov.cn/Portal0/InfoModule_396/30990.htm)浏览或下载。
联系人:铁晓锐 李楠
电 话:010-66096685 66096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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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新西兰政府博士互换奖学金项目协议及第六次中新教育交流联合工作组磋商会纪要精神,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2011年拟选拔10名留学人员于2012年2月赴新西兰攻读博士学位,为期36个月。重点支持与新西兰大学建有“三兄弟”合作伙伴关系及其它实质性合作项目的院校和单位。有关事宜如下:
一、被推荐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申请时应为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或博士一年级在读学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在职人员应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5岁。
3、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英语水平须符合以下任一项:雅思不低于6.5分,单科不低于6分;托福不低于575分,写作不低于4.5分;机考托福不低于233分,写作不低于4.5分;网考托福总分不低于100分;获得剑桥英语高级证书(CAE)或剑桥英语熟练证书(CPE)。同时,推荐人须满足新方学校的入学条件。
4、身心健康。
5、本项目选拔范围暂不包括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及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
二、优先资助学科专业:农业、园艺、林业、渔业、商业管理、畜牧业、世界遗产和环境。
三、资助内容
新方提供学费、生活费(每人每月约1708新元)、一次性旅行津贴2000新元、一次性书本及论文津贴800新元、一次性安置费500新元、健康保险津贴600新元。国家留学基金提供往返国际旅费。
四、选拔办法及时间安排
1、本项目采取“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2、申请准备
申请人应于2011年6月20日前与新方院校联系,提交对外申请材料并取得校方正式录取通知。具体要求、申请程序和截止日期以新方大学规定为准。申请人应在对外申请材料首页注明申请“2011年中新政府博士互换奖学金项目”。
3、各单位在提交候选人材料时须同时提交新高校正式录取通知或意向性录取函及语言成绩书面证明。接此遴选通知后,请各校尽快确定推荐人选并通知其及时参加雅思、托福考试。
4、申请受理时间及方式
请各单位统一组织被推荐人选于2011年6月20日至7月10日登录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上报名系统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请按照《关于准备201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学生类申请人用)》准备申请材料、按照《应填报对外联系材料》准备对外联系材料。
请各单位对申请材料及对外联系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011年7月15日前统一交留学基金委。
五、评审录取办法及派出
留学基金委将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确定留学候选人名单,经教育部批准后提交新方。新方于2011年12月通知最终录取名单。被录取人员计划于2012年2月派出。
六、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留学基金委美大事务部联系。
联 系 人:吴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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