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

有些人可能不愿意承认,他们相信这个世界上有鬼魂存在。但是如果您有曾经在夜深人静的夜晚单独在家,听到阴森森的撞击声的经历,也许态度会发生一百八十度的转变。事实上,相信世界上有鬼的人不在少数。更加令人难以置信的是,美国超过23%的受访者表示,他们曾经亲眼看到或者切身感受过鬼。

美国23%成年人表示曾经亲眼看到或者切身感受过鬼。

每年十月,成千上万的人乐意花钱穿行在商业化的鬼屋之间,里面有盛装演员,竭力塑造神秘的冥界。顾客们可以在精神不受到任何伤害的情况下,体验几分钟内突然被可怕的怪物瞪视,导致肾上腺素急速上升带来的刺激。但是,现实生活里的鬼屋与此是完全不同的。不过,也有一些超自然爱好者热衷于追逐有闹鬼之说的的旅馆及参与捉鬼。但是,假如你家有鬼不请自来,那会怎样?如果上述民意调查结果准确,鬼这个不速之客出现的概率确实存在。

灵异现象科学研究协会(ASSAP)研究认为,如果怀疑自己的房子闹鬼,有些事情需要注意。假如有以下的经历,可能会导致你认为遇到了妖魔鬼怪:看到幻影,听到怪异的声音,闻到奇怪的气味,觉得屋子里阴森寒冷,发现有东西莫名动过或者宠物一直焦躁不安。接下来介绍的五个地方都存在这些情况,离奇现象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从而成为当今世上最著名的现实版鬼屋。

位于圣地亚哥的惠利大厦,建于为詹姆斯 罗宾逊(James Robinson)执行死刑的地方,他的绰号是Yankee Jim。1852年,吉姆因巨额盗窃被判处绞刑。由于刽子手绞索放置不当,导致吉姆的脚能够触到地面,延长了行刑时间。1856年,托马斯 惠利(Thomas Whaley)买下了这块当年吉姆被执行死刑的地方,盖了一所房子,并在这里安家乐业。据惠利的小女儿讲,她经常听到屋子里有穿靴子走路的“咚咚”声,她认为这是吉姆的鬼魂在作怪。

温彻斯特神秘屋:加利福尼亚圣何塞州的温彻斯特神秘屋,是美国最令人惊悚的房屋之一。38年前,业主莎拉 温彻斯特(Sarah Winchester)让建筑工人去家里施工,因为她的家里竟然有一条不知通往何处的楼梯。

如今,惠利大厦是知名的历史遗迹和博物馆。到过这里的访客和工作人员都表示,他们曾看到过前惠利大厦主人托马斯 惠利及安娜 惠利(Anna Whaley)的身影,或者听到过他们的声音。据工作人员和旅客们说,托马斯 惠利经常出现在楼梯顶端的平台上,而安娜则在楼下或花园逗留。电视节目主持人瑞吉斯 菲尔宾(Regis Philbin),也是众多公开表示看到过惠利夫人鬼魂中的一员。房子时常弥漫着雪茄烟雾和香水的气味。由于这些鬼魂频繁出没,惠利大厦被认为是美国最著名的鬼屋之一。

像奥利弗 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人面相一样的脸孔,出现在西班牙佩雷拉家的地板上。

位于西班牙贝尔梅兹镇有一户小平房,这房子本身没有鬼。如果要追究闹鬼的根源,可能要追溯到1830年,当时这所房子建在一片墓地上[来源: Schweimler]。这所房子的厨房地板,有一个困惑科学家和劳苦大众数十年的未解之谜。怪异现象始于1971年,当时住在这所房子里的玛丽亚 戈莫兹佩雷拉(Maria Goméz Pereira)发现,厨房的地板上有张面孔注视着她。这张面孔看上去不是两维图像,更像一个立体雕塑,从地板上凸出来,而头部镶嵌在地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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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区信访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多处创新畅通信访渠道

  本报讯 (记者刘畅、蒋偲 通讯员陈洪)记者昨天获悉,《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草案)》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五届七次会议审议。采用特区立法形式,深圳将多处创新信访机制体制,如将创新设信访听证制度、信访督查专员制度、信访年报及专题报告制度、信访大厅制度等。

  特设专门信访机构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涤介绍,该条例将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信访工作都纳入其中予以规范调整,力图形成有效监督的“大信访”工作格局。同时,条例将信访专门机构定位于深圳市的特设机构,而不仅是内部机构,以求减少各系统、各部门信访机构各自为政、职能交叉的现象。

  专门信访机构的职权也强化了。条例规定其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每年向社会发布信访工作年报;对接访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工作评价和考核等。

  同时,条例创新规定信访机构可举行信访听证会。

  设“信访督查专员”

  另外,为保障信访工作,条例还规定,市、区信访专门机构可向有关单位派出“信访督查专员”,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并对信访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解决建议等。信访机构还可聘请律师、心理咨询师、相关领域专家、社会志愿者,为信访人员和信访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服务。

  若信访机构专业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有关事项,将被上级部门究责;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还可提请本级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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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商报讯(记者 蓝婧)继“北约”、“华约”自主招生后,“理工联盟”9所学校自主招生考试今天将开考。

  “理工联盟”自主招生的考试安排为,上午考语文、英语,下午考数学和一门理科,理科为考生报名时提前选择的物理或者化学。按照往年惯例,几大名校的自主招生考试安排在同一天,令考生不得不提前“站队”,左右徘徊。“理工联盟”招考时间比“北约”、“华约”晚了近一个星期,对考生来说是一个好机会。

  “理工联盟”涉及学校为:北京理工大学、天津大学、同济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北工业大学、重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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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昨天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车船税法;决定免去刘志军的铁道部部长职务,任命盛光祖为铁道部部长。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主席令,公布了有关法律和任免决定。

  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削减死刑罪名问题终于“尘埃落定”。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相当于我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同时延长严重犯罪的实际服刑期。这是自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八)共五十条,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严格规范,对数罪并罚执行期限作了调整,加大了对累犯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

  与此同时,令百姓深恶痛绝的醉酒、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加重食品安全犯罪刑罚,拒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对依法进行社区矫正首次作出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重点1

  死刑罪名由68个减至55个

  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盗窃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自今年5月1日起,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被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说,我国死刑罪名虽然比较多,但在死刑的具体运用、具体执行上,掌握还是很严格的。为进一步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前专门把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又减少13个死刑罪名,占中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说,这次取消的死刑罪名,都是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是经过慎重选择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就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没有适用过的例子。他同时指出,我国逐步减少死刑是一个稳健做法。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认为,减少死刑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国际上废除或减少死刑的趋势,但完全废除死刑还不现实。牟新生委员说,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犯罪活动还比较多,因此还不能废除死刑。

  刘明祥说:“取消部分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影响社会治安大局。但减少死刑罪名,绝不意味着对犯罪的纵容。”

  据介绍,现在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0多个。从目前来看,国外废除死刑的国家并没有因此而导致犯罪率上升。

  重点2

  满75岁老人犯罪不都免死

  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草案曾规定,对于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草案增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75岁免死”的条款,可能会对人们起到负面的导向作用,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下后患,因此建议立法必须考虑实际情况。

  部分代表也提出,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们的寿命也逐渐提高,已满75周岁的人,完全有能力实施特别恶劣的犯罪,如果一律规定从轻,可能导致这部分人群故意犯罪增多。

  最终,昨天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重点3

  醉驾和飙车首次写入刑法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修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是我国司法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大众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据了解,世界各国都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各国也纷纷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造成严重后果才给予刑事处罚。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重点4

  组织领导黑社会起刑7年

  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修改刑法条款,加大对涉黑犯罪的刑罚力度。

  现行的刑法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后的刑法将这一刑罚期限提高到7年以上,并处没收财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刑罚期限,由现行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由现行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还作出界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四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重点5

  产销毒害食品 最重可判死刑

  现行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修正后的刑法,删除了“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这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刑罚将变为有期徒刑;对于罚金,只提出“并处罚金”,没有规定具体数额,这也为从经济上加大处罚力度提供了操作空间。

  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同时加大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原来刑法中罚金数额限制的规定取消,明确对造成食品中毒事故、人体健康危害的行为,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将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同样将受到刑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点6

  恶意欠薪入刑

  针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恶意欠薪”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专家表示,目前对于欠薪,通常做法只是要求企业整改或者罚一点补偿金,将恶意欠薪规定为犯罪,有利于对这类行为预防和打击。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孙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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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根据车船税法,乘用车车船按照排气量划分7个档次进行征税,排气量在2.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额大幅提高,2.0升及以下乘用车车主税负不会增加。

  车船税法规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公布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重点内容

  超4.0升车船税最高5400元

  根据车船税法,乘用车车船税按照排气量划分为7个档次(见下表)。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从1.0升以下的60元至360元,到4.0升以上的3600元至5400元,最大差距将达到90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释,车船税作为财产税,与燃油税相比,功能和作用都有所不同。车船税是在财产的保有环节征收,有车就应缴税;而燃油税是在使用环节,多用多交、少用少交。

  专家表示,这样占目前乘用车总数的87%左右的2.0升及以下乘用车车主税负不会增加,存量车船的车船税收入将与原来收入基本持平。

  游艇税额4800元至6万元

  车船税法规定,游艇的车船税以游艇长度作为计税依据,税额幅度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

  我国现行车船税条例中并没有对游艇的车船税征收作出明确规定。一些专家提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车船税法应对游艇的税额幅度作出规定。尽管对游艇的计税依据可以考虑长度、价值、发动机功率或者吨位等因素,但此次出台的车船税法规定,以游艇长度作为计税依据。

  据了解,游艇的长度约在8米至30米,据此,游艇的税额约为每艘4800元至6万元。

  “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对游艇要征税。乘用车是代步工具,而游艇主要用于休闲娱乐。在中国目前的发展水平上,游艇还属于高档消费品,因此对游艇的税额幅度应该适当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说。

  新能源车船可减免车船税

  对节能、新能源等车船,新通过的车船税法明确,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同时,车船税法规定,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登记验车需提交缴税证明

  车船税法明确规定,车主登记、定期检验车辆时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缴纳车船税证明。

  法律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车船税法,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同时,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追访

  反对票弃权票超过总数三成

  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晓华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从主持人介绍情况看,车船税法有106票赞成,36票弃权,15票反对。在税收立法的过程中,这一结果是可以理解的。

  王晓华表示,目前我国机动车的保有辆已达到1.9亿辆,乘用车也有5000多万辆,车船税立法涉及千家万户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意见,有的认为税负高了,有的认为低了。凡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意见完全一致是很难的。至于原因,在审议过程中,存在一些争议和不同意见是正常的。

  ■释疑

  为何不按车价征收?

  排量与车价基本成正比

  根据财政部的测算,汽车排气量和价值之间有着正相关关系,相关性高达97%,也就是说一般排气量越大的车价值越高。因此,专家认为以排气量计征车船税能够体现它的财产税性质。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也是按排气量征税。

  有业内人士指出,车船税法出台后,对车市的影响或许并不大。北京一家豪华品牌汽车4S店销售员告诉记者,税额上涨最多的是大排量豪华车市场,但对于动辄百万元的购车款来说,车船税上涨所占的比例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本版采写除署名外 本报记者 孙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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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赵超、刘奕湛)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力度。

  现行的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从几年前的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到最近发生的皮革奶事件,食品安全始终触动着老百姓的神经,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力度已刻不容缓。

  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也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对于罚金,也没有规定数额上限。

  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同时加大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原来刑法中罚金数额限制的规定取消,明确对造成食品中毒事故、人体健康危害的行为,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将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同样将受到刑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表示,现在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老百姓都离不开吃喝,如果没有质量保障,老百姓就没有安全感,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应该严厉打击。不过,更重要的是要从防范入手,不能等事情发生后再严打,而是要完善法律,加强威慑作用,防止此类犯罪的发生。

  修改后的刑法还加重了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刑罚。现行的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被处以刑罚。刑法修正案(八)则规定,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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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北京2月25日电 (记者 周兆军 欧阳开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车船税法。根据该法的规定,乘用车的计税依据,将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

  去年,车船税法草案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时,由于税额过高,在社会上引起很大争议,一些常委会委员也提出,车船税的税额过高,给群众增加了负担。

  此次通过的车船税法,吸收了委员们和公众的意见,降低了税额幅度,最终的方案是:乘用车排气量1.0升以下的,为60元至360元,1.0以上至1.6升的为300元至540元,1.6升以上至2.0升的为360元至660元。

  按照新的征税方案,2.0以下、占乘用车87%左右的车主的名义税负不会增加,存量车船的车船税收入与原来收入也基本持平。

  车船税法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却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该法还规定,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船税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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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进行电波PK的选手:17日PK名单:J107,M137,S192,M110,Z106,请大家持续关注您支持的参赛者,给他们的作品投票!

Z106

二零一零中国行,世博精彩铸功名,嫦娥二号傲升空,亚运圆满华夏梦;玉树连起众志城,心系舟曲同胞情,多难兴邦国渐盛,兔年神龙再升腾!

155****2179

m110

登上三尺讲台,青春由黑变白!桃李香遍天下,陋室执着不改!笑秉生命之烛,照亮茫茫心海!兔年“围脖”打开,祝福浪花滂湃!师德山高水长,四海弟子共拜!

132****8472

J107

眼看又到除夕,想起同桌的你.胳膊攻城掠地,鞋跟突然袭击.考试拉我作弊,动辄恐吓告密.临别眼泪鼻涕,忆及那么美丽.原创这条信息,祝福兔年给力!

159****7280

m137

旭日阳刚上春晚,春天常驻咱心间;背井离乡作贡献,勤奋劳动苦也甜;社会各界送温暖,寂寞悲伤全驱赶;老有所依社保管,回家过节乐团圆。祝全国农民工朋友兔年吉祥!

135****2838

S192

你读,或者不读,短信在那里,散发着浓浓的祝福。你念,或者不念,我情在那里,不淡不减。你来我的心里,或者,让我住进你的心里。默然祝福,欣然欢喜。

135****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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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蒙牛与伊利之间的“陷害门”,再到腾讯与奇虎之间的“3Q之战”,中国的商界仿佛成为了一个没有规则的江湖。

  《中国经济周刊》特约记者  艾丹

  时隔17年后,素有“市场经济宪法”之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大修。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完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下称“修订稿”),并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而于1993年制定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显得鞭长莫及。

  据参加此次修订工作的专家透露,本次修订的重点主要是:如何明确执法主体,维护执法的统一性;如何根据新的形势界定新的不正当竞争形式,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谁来执法?

  从蒙牛与伊利之间的“陷害门”事件,到美的、格力两大巨头员工在商场内斗殴,再到腾讯与奇虎之间的“3Q之战”,中国的商界仿佛成为了一个没有规则的江湖。

  面对商家使出种种的恶劣竞争手段,各界对于规范企业合法有序竞争的呼吁不断,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支法杖却迟迟无法落下。

  长期关注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北京市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王海军律师认为,造成现状的重要原因是,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执法主体不明确,多个政府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执法分工与界限规定,使得该法处于被肢解的状态,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执行效果。

  以近期的 “3Q之战”为例,最后出面解决此事的却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在工信部的协调下,争端双方各自向公众道歉,此事才算告一段落。但是王海军律师认为,双方采取的手段都涉嫌《反不正当竞争法》,按法律规定作为执法主的工商部门却没有发出声音。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中,如何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相关行业部门的关系,合理确定各自的职能定位,维护执法的统一性,是突出问题。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但是该法同时又写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也要“依照其规定”。

  依据这一规定,工商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如质检、物价、卫生、文化等也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监督权。

  不仅如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这一规定,还为此后出台的其他法律法规留下了缺口。比如,此后制定实施的《保险法》、《招标投标法》、《商业银行法》以及《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权相竞合的条款规定。由此,形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执法主体上的冲突。

  王海军律师认为,由于执法主体不明确,多个政府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执法分工与界限规定,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权处于被肢解的状态,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执行效果,导致不正当行为屡禁不止。

  解决此问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过程中的一个重点。一位参与立法的专家透露,修订稿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这意味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权明确地授予了工商部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认为,修订稿不但统一了执法主体,也使得执法尺度统一,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消费者拥有了话语权

  在网络时代,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一些新的态势。比如,通过设置安装技术障碍、定时弹出移除提示框等不正当技术手段影响或者阻碍竞争对手软件正常下载、安装运行,使竞争对手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的不正当竞争非常多。

  这些新型的竞争方式令很多消费者倍感权益受损,但其是否正当合法,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却难以给出明确的答案。

  于是,一些主管部门只好自己想办法。1月14日,工信部对外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作出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的,将处以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为了应对新的挑战,修订稿中将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假冒域名或企业简称等商业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用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注册的含有他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知悉的商标或者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擅自更换他人商品的商业标识,并将更换商业标识后的商品投入市场。修订稿还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修订稿中,在“经营者”的后面还增加了“消费者”。

  王海军律师认为,这意味着该法保护主体范围的扩大。现实中,经营者之间恶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常常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增加此规定意味着,一旦再发生此类事件,消费者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依据该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财物之外的“利益”也是“商业贿赂”

  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从业者身不由己陷入“非道德”恶性竞争的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已很难应对经济发展现状。

  王志强(化名)是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他在查处商业贿赂时常常遭受困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我们在执法中发现,很多案件中当事人手段很隐蔽,常常以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等方式来达到贿赂效果。这些行为究竟算不算支付‘财物’?”王志强说。

  甚至有的案件中,有些企业还会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等方式,来向对方支付财物,这些行为算不算商业贿赂行为?

  “还有,现行的法律侧重‘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往往不仅仅限于此。如果是签署‘法律顾问合同’算不算购买商品?”王志强说。

  为解决这些问题,修订稿将商业贿赂定性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进行贿赂以争取交易机会。孔威钧律师认为,这意味着扩大了商业贿赂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了给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就被认为是商业贿赂。

  除此之外,修订稿还明确规定 “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的财物。

  但是,对于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究竟是什么,修订稿中没有明确说明。

  王志强介绍,在现实生活中以提供旅游和考察机会、介绍职业、调动工作、迁移户口、解决子女入学、提供色情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来达到贿赂效果的事例比比皆是,严重影响着市场竞争的公平。这些手段究竟算不算“其他利益”还有待明确规定。

发表在栏目: 中国新闻

余秋雨 文化学者

核心观点

文化被淘汰并不是一件坏事。如果所有文化都不被淘汰,那它完全是止步不前,或者说,永远没有往前走的态势了。我们不断讲创新,创新要有空间,空间哪里来?淘汰以后,新的空间就创造出来了。

近些年,不少地方剧种的传承出现了一些问题,或者后继无人,或者受众萎缩,濒临灭绝。相应的,保护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据了解,中国现存172个剧种。如果全部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留下来,我个人认为太多了,必须做减法。这个减法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要传承;今天观众还在享受,而且也能够靠卖票养活自己的剧种,要传承。

我这样说,不是糟践我们的地方戏曲。我对中国戏曲非常了解,但我必须明白地讲,如果把所有的地方戏曲全部保留下来的话,有问题。理由很简单,所有的文化艺术都在新陈代谢,都有一个生存竞争的自然过程。有一些东西,需要我们以国家力量保存,比如在我心目当中,昆曲、京剧因为沉淀了太多的东西,属于此列。但是,不是所有剧种都要以此类推,变成非物质文化遗产。

可以设想一下,中国历史上最优秀的剧种之一就是元杂剧,但只活了大约70年,当它觉得应该消亡、被替代的时候,它像英雄一样非常壮丽地倒下了。而不是已经没人看了,却躺在床上,非要靠打“强心针”维持。艺术不应该是通过这种道路走出来的。

广东省曾经有一位领导做过这样一件事,我觉得很受启发。他认为在中国这么多剧种里,有8个剧种有可能活到21世纪,他就把这8个剧种的首席演员请过来演出。是不是可以再缩小一点范围,或者再扩大一点范围?我觉得都可以商量,但是至少,他提供了一种思路:我们正处于一种选择的过程当中,不是一切东西都必须长命百岁。

保护,对于破坏来说是好词汇,对于改革来说却不一定是。我们过去不太尊重地方剧种,现在去尽力保护,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我们要继续把中国文化推向创新之路的时候,非要保留那么多的东西是有问题的。能不能有更多的年轻艺术家,比如说像我的学生的学生,不要再分到一个已经没有太多希望、两年也没有一个观众的剧团里面去?有没有可能让他们汲取一些流行音乐、西方音乐剧的元素,创造出一种新的剧种,为当代人所喜欢?

一些文化被淘汰并不是一件坏事。如果所有文化都不被淘汰,那它完全是止步不前,或者说,永远没有往前走的态势了。我们不断讲创新,创新要有空间,空间哪里来?淘汰以后,新的空间就创造出来了。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邓京荆 于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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