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

  上海交通大学机器人研究所最近完成了“助行机器人”的研发。这种像一部“智能小车”的机器人(许多机器“人”其实并不是“人形”的),能自己识别道路,自行确定行驶路线……带着行动困难或视力有障碍的人出行。

  但这款机器人真要实际应用,甚至推向市场,障碍还很多:它应该遵守什么交通规则?是针对行人的交通规则,还是机动车行驶规则?如果它造成了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上海交大机器人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曹其新教授说:“这些问号已经让我们纠结了很久。”

  曾经在上海世博会露过面的另一些机器人,比如伴侣机器人、餐厅机器人、医疗机器人,一样让人纠结:如果它们在工作中出了差错造成事故,该由谁负责?特别是,这些机器人都是“高智能”的,有学习功能、能“自学成才”,也就是说,一段时间之后,它不再是出生时的它了;它会像人一样,根据自己的所“见”所“想”自作主张——要是想法走偏瞎搞一气怎么办?

  人类创造了机器人,但机器人一旦拥有智能,需要的就不仅仅是维护和修理,更得做规矩约束,要让它的想法和行为合乎人类世界的伦理道德。

  “机器人三原则”

  “研究机器人,都知道‘机器人三原则’——机器人不能伤害人类,也不能眼看人类将要遇到伤害而袖手旁观;机器人必须服从人的命令,除非这些命令与第一条原则相违背;机器人应该能保护自己,但与前两条原则相违背的情况除外。”德国汉堡大学多模式技术研究所所长张建伟教授告诉记者,这三条原则,最早由美国科幻作家阿西莫夫在他写于1942年的一个短篇小说中提出;后来,有的科学家加了“第零原则”——“机器人可以什么都不做,除非他的行动符合三原则”,又有人加了“第四原则”——“机器人不得参与机器人的设计和制造,除非新的机器人的行为能服从三原则。”不过,大家广泛认同的还是“机器人三原则”。

  “机器人三原则”已经实际应用。

  曹其新教授介绍说,对于机器人用于医疗领域和研发医疗机器人,目前美国未加限制,欧洲定了一些规矩,而日本根据“机器人三原则”,明确禁止。这类机器人直接跟人的生命打交道,伦理问题最为突出:它具备人工智能,可以自主学习并独立手术,但如果“学艺不精”出了事故,那是不是意味着没有遵守“三原则”?或者,机器人在手术时发现患者病入膏肓、已没有继续手术的必要,因此不做了,那又如何评判这种行为的对错?曹教授说,“伦理道德还不完善”的机器人,不适合用在敏感领域。

  其实,现在大多数用于医疗的机器人,并不是智能机器人,都需要人工操作,可以说是一种高端医疗器械。

  有智能就复杂了

  随着智能机器人研发的不断进展,当机器人也会有想法时,问题就复杂了。

  今年5月初,欧盟评出了对未来影响最大的六项技术,其中一项是伴侣机器人。科学家们纷纷预言,不久的将来,家家户户都会有个机器人。

  当伴侣机器人成为家庭一员,这些能自主学习、自己成长,能像人一样思考和做决定,而行动能力比人更胜一筹的家伙,需要遵守哪些规矩?机器人的伦理道德,逐渐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

  不久前,上海交通大学主办了全球机器人大会,收到好几篇探讨机器人伦理道德的论文。而据说在过去的会议上,这类论文几乎没有。前来参会的日本东北大学教授小菅一弘介绍,机器人研发领域的国际顶级期刊今年1月专门出了一期专刊,主题就是“RobotEthics”,这一前沿课题的几位重要学者都发表了文章。他还说,日本2002年就在福冈市尝试制订了针对机器人的交通规则,福冈由此成为全球第一个机器人可以上路行走的城市。

  韩国和一些欧洲国家表示,有意制订“机器人道德法”,以此作为机器人研制者、使用者以及机器人本身的道德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它对机器人产业将有重大指导作用,“机器人道德法”的各项规定将编写成电脑程序,安装于机器人。

  还有科学家提出,人的大脑的某些部分如果损伤,今后可以用芯片修复;如果芯片对人脑原有“部件”的替换率达到一定程度,这样的人该怎么定义?“机器人道德法”对他们是不是也部分适用?

  美国著名的神经科学家尼科莱利斯在他最新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提出:“这些都已是科学界应该思考的问题。”

  但愿不再“亡羊补牢”

  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所长、国家“02”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叶甜春研究员说,就目前的技术水平来说,让机器人自己作伦理道德判断并不可行。现在的技术还只能对机器人发出非常明确的指示,或者让机器人根据明确的标准作出“是”与“非”的判断,而伦理道德显然是一种复杂判断、模糊判断,机器人还处理不了。但叶甜春指出,随着技术快速发展和家用机器人出现,机器人的伦理道德我们必须关注,“千万不能等出问题了,再亡羊补牢”。

  目前,国内研究机器人伦理道德的学者寥寥无几。曹其新教授说,现在学界很看好第三代机器人技术,这种被称为“泛在机器人”即“无所不在的机器人”的有智能的家伙,可以识别人的声音指示,甚至能学会对主人察言观色,满足主人的需求……可是,“我们如何保证机器人的判断和行为符合人类伦理道德,包括保证它不为了满足主人的要求而违背人类伦理道德呢?当家用机器人普及之时,再去关注和思考这些事,将为时已晚。”

发表在栏目: 科学

  中新社北京3月5日电 (记者 张子扬)中国总理温家宝5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要着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支出原则上零增长,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温家宝在提到今年会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时强调,要着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三农”、欠发达地区、民生、社会事业、结构调整、科技创新等重点支出;压缩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支出原则上零增长,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他还强调,要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全面审计,实施全口径监管,研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完)

(编辑:SN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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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郭晓乐)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一审法院已查清事实的案件,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得无故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的,必须详细阐明重审理由及法律依据。

据了解,发回重审制度指的是上级法院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的一种制度。这项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让二审法院更好地从法律上监督一审法院,也可以避免一审法院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有法学专家表示,在启动发回重审程序后,案件经常陷入上下级法院之间反复发回重审、反复一审的“踢皮球”局面。于是,案件审而不决,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就自动延长,有些嫌疑人被羁押时间甚至超过了所涉罪行的刑期。法学专家还表示,二审法院作出的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基本上都是千篇一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哪些事实不清,哪些证据不足,裁定书中却并不详述。

昨天公布的《意见》的第六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第一审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同时,二审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避免出现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

>>其他规定

涉及微博侵权等案件

可申请上级法院审理

昨天公布的《意见》明确规定,基层、中级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以及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可以书面报请上一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对这些案件的裁判,将起到示范效应,间接指导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

《意见》还具体列举了几种新类型案件。《意见》中说,新类型案件,是指随着社会、科技、文化的迅速发展,涉及电子货币、游戏装备、微博侵权、转基因、克隆纠纷等,下级法院认为很难把握标准,有必要由上一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可通过提审这类案件,统一类似问题的法律适用。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京华网 http://www.jinghua.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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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郭晓乐)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一审法院已查清事实的案件,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得无故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的,必须详细阐明重审理由及法律依据。

据了解,发回重审制度指的是上级法院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的一种制度。这项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让二审法院更好地从法律上监督一审法院,也可以避免一审法院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有法学专家表示,在启动发回重审程序后,案件经常陷入上下级法院之间反复发回重审、反复一审的“踢皮球”局面。于是,案件审而不决,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就自动延长,有些嫌疑人被羁押时间甚至超过了所涉罪行的刑期。法学专家还表示,二审法院作出的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基本上都是千篇一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哪些事实不清,哪些证据不足,裁定书中却并不详述。

昨天公布的《意见》的第六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第一审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同时,二审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避免出现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

>>其他规定

涉及微博侵权等案件

可申请上级法院审理

昨天公布的《意见》明确规定,基层、中级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以及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可以书面报请上一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对这些案件的裁判,将起到示范效应,间接指导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

《意见》还具体列举了几种新类型案件。《意见》中说,新类型案件,是指随着社会、科技、文化的迅速发展,涉及电子货币、游戏装备、微博侵权、转基因、克隆纠纷等,下级法院认为很难把握标准,有必要由上一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可通过提审这类案件,统一类似问题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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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郭晓乐)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一审法院已查清事实的案件,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得无故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的,必须详细阐明重审理由及法律依据。

据了解,发回重审制度指的是上级法院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的一种制度。这项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让二审法院更好地从法律上监督一审法院,也可以避免一审法院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有法学专家表示,在启动发回重审程序后,案件经常陷入上下级法院之间反复发回重审、反复一审的“踢皮球”局面。于是,案件审而不决,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就自动延长,有些嫌疑人被羁押时间甚至超过了所涉罪行的刑期。法学专家还表示,二审法院作出的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基本上都是千篇一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哪些事实不清,哪些证据不足,裁定书中却并不详述。

昨天公布的《意见》的第六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第一审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同时,二审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避免出现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

>>其他规定

涉及微博侵权等案件

可申请上级法院审理

昨天公布的《意见》明确规定,基层、中级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以及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可以书面报请上一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对这些案件的裁判,将起到示范效应,间接指导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

《意见》还具体列举了几种新类型案件。《意见》中说,新类型案件,是指随着社会、科技、文化的迅速发展,涉及电子货币、游戏装备、微博侵权、转基因、克隆纠纷等,下级法院认为很难把握标准,有必要由上一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可通过提审这类案件,统一类似问题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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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祖国和平统一委员会书记局8日就延坪岛炮击事件发表新闻公报,抨击韩国和美国挑衅,引发局势紧张。美军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迈克尔·马伦敦促韩国保持克制,避免局势进一步恶化。


  “幕后操纵者”


  朝鲜中央通讯社9日援引新闻公报内容报道,韩国军队在延坪岛附近举行演习,不顾朝鲜多次警告,发射大量炮弹,落入朝鲜领海。


  按照新闻公报的说法,韩国军队向朝鲜领海“发射数千枚炮弹……故意诱导我方反击”。朝鲜努力缓和朝韩关系,但韩方无视朝方诚意,导致局势持续紧张。


  新闻公报写道,美国是延坪岛炮击事件“幕后操纵者”,向韩国提供大量先进武器装备,“唆使韩国实施‘报复行动’”。美国是炮击事件最大受益者,借机把航空母舰开进西部海域,而且在与韩国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获得韩方大幅度让步。


  11月23日,朝韩在延坪岛一带发生炮击事件,延坪岛上两名韩国海军陆战队员和两名平民死亡,18人受伤。


  按照韩国军方的说法,朝方发射100多发炮弹,韩方回击80多发炮弹。


  美方吁克制


  美军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马伦9日在日本首都东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呼吁韩国保持克制。


  马伦说,实施任何行动,包括反击,必须非常谨慎,确保适度,不会导致紧张升级,但同时必须发出强烈信号、即对方必须停止“挑衅”。


  按路透社的说法,美方敦促韩方更多从战略角度考虑,着眼长远,而不是针锋相对实施报复行动。


  马伦8日抵达韩国首都首尔,与韩国军队联合参谋本部议长韩民求会谈,磋商完善由韩国军队主导、美军支援的应对计划。双方发表联合声明说,为提高韩美联合应对能力,两国将继续举行联合军演。


  延坪岛炮击事件后,韩国着手加强“西海五岛”防卫能力,部署更多雷达、精确制导武器等,同时调整作战指导方针。


  韩国国防部长官金宽镇7日发布指示,允许各级指挥官“先打后报”,即遭到攻击后各级指挥官可以行使自卫权,依照“先采取措施后报告”的原则,对敌方攻击源实施精确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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